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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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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信访案件居高不下,群访事件社会影响很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造成不小压力。但由于现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对众多的信访问题穷于应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法学界、信访机构、公众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给予了关注,也出现了加强信访机构和取消信访机构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关键词】信访;改革;制度;案件
  
  对于信访制度问题,一些媒体推出了关于这方面的文章,笔者读后深受启发。对此问题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写出来以供探讨。
  由于现在信访案件居高不下,而且经常发生围堵党委和政府机关大门、交通要道的群访事件,社会影响很大。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压力很大,信访工作空前受到重视,工作条件、人员配备都比以往要好,工作效率也很高,客观上起到党委和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作用,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但是,由于现行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其对如此众多的信访问题穷于应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现在法学界、信访机构、公众都对信访制度的改革给予了关注,也出现了加强信访机构和取消信访机构两种根本对立的意见。
  笔者认为,讨论信访制度改革,首先要对信访制度的设定、作用作全面了解。信访权利来源于《宪法》,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对信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信访条例》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机构要遵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其他党委、人大等设立的信访机构基本上也根据《信访条例》办事。信访机构通常不具有解决问题的实际权力。
  其次,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还要了解目前信访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存在的问题。目前信访机构庞大而分散,《信访条例》仅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设立信访机构,实际上党委(通常与政府联合设立)、人大、党委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甚至事业单位都设有信访机构,其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党委政府联合信访机构(在大部分地区是采用这种体制)。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起到疏导、沟通的作用,并没有赋予信访机构处理问题的决定权。这种体制缺乏统一协调,造成信访者在多家机构之间跑来跑去,问题却难以解决。
  既然信访制度先天存在不足,后天又超负荷运转,当事人为何不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呢?信访机构面临越来越多的压力也在寻找解决问题的法律渠道,工作人员对于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解决的问题,一般均直接要求信访人员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会直接寻求解决的办法。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愿意去信访,最后符合条件的也被推到了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拒绝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信访机构一般不再接待。信访机构主要精力是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或超过了时效的案件。
  既然有相对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众权利,公众也愿意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信访案件呢?这不能不说明现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设定有问题,很多问题难以解决,没有真正体现“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功能。这两种救济渠道都存在范围和时效的限制。行政复议当初定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具有方便快捷和不收费的特点,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还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信访制度的不足。但是,《行政复议法》又对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作了很多限制,从而使其解决问题的能力打了折扣。
  就我国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整个体制而言,各种手段的衔接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从整体上看,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不够。(二)由于当事人的坚持和工作人员疏导不够,有些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来解决,但当事人走信访途径,往往是问题没有解决,人在信访路上还下不来。(三)有些问题涉及到多家单位,但是单位之间怕麻烦,怕担责任,互相推拖,导致问题变大,迟迟难以解决。
  综上,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司法救济机制存在先天的缺陷(信访制度只是这个机制的一个环节),其实施环境也有待改善,信访制度功效发挥不尽理想,它解决了部分问题的同时,因为处理案件方式和结果又引发出新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因此,单靠加强信访机构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双管齐下,从完善信访制度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两个方面着手,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是:(一)近期方案。加强现有信访机构,在暂时无法修改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加强建立党委与政府联合办公的信访机构,并将党委和政府部门信访机构将作为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人财物,形成联动效应,减少部门之间相互推拖,提高办事效率。信访机构负责督办信访案件,并可以考虑通过组织听证会的形式,请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参加,根据听证笔录,提出办理方案,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办理。(二)远期方案。改革现有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减少对提起时效的限制、加强对执行的监督,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有的作用。行政复议与信访同样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但是具有信访没有的实际处理权力,理应发挥更多的作用。通过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可以大部分甚至全部取代信访功能。扩大其受案范围,将广泛受到关注的人事、工资等问题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使得这些原来不受外部监督的内部行政行为接受外部行政监督,促进人事、工资等管理的法制化。从加强对当事人救济的角度出发,取消受理案件的时效限制,允许当事人对历史问题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要体现相对独立性,真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改革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实行言词审理,允许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规范行政复议判决书,要求更多地体现事实证据的作用。使得行政复议审理更为规范、公开和有效。至于行政诉讼的改革方案,现在已经议论的很多了,笔者认为总体说来在党的领导下,要体现更多的司法独立,减少行政干预,加强司法裁决书的执行力度。另外,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行政救济方面起到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王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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