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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对蒙古的封爵及供俸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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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清朝为了笼络蒙古王公贵族,征服蒙古各部,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其中包括一整套封爵制度。封爵制度的实施,对统治蒙古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学界对此虽有不少研究,但从政治关系上探讨的多,而从经济关系上进行探讨的却不多见。本文主要探讨清朝对蒙古实施封爵制度的经济支持策略。
  关键词:清朝;蒙古;封爵制度
  中图分类号:K249.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9)04-0013-04
  在满洲贵族建立清朝统一全国的过程中,蒙古贵族及其军队立下了很大的功劳。入主中原的满洲上层需要一个可靠的统治盟友和稳定的后方,所以清初就制定了一系列的統治蒙古的措施,使其无法形成统一的意志和力量来对抗清朝。清初封王联姻、因俗而制是统治蒙古的基本政策之一。清朝用封爵制度笼络蒙古王公,控制蒙古各部,以达到清朝统一大业的目的。所以清初实施了保障蒙古王公封建领主特权、使其享有一定的政治特权和优厚经济待遇的政策。清朝非常重视对蒙古各部封建领主的分封,自清初即开始制定和实施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化的政策。
  清朝分封的爵位,宗室爵位只授予清朝爱新觉罗的子孙,分为12等,每等若干级。异姓功臣爵位是封给那些为建国立下汗马功劳的异姓臣僚的,分为9等。对蒙古的封爵是伴随着清王朝建立而出现的,这对蒙古各部归附清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清统治者根据他们的贡献大小、忠孝程度、地位和影响把蒙古王公分为6等,即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其中任扎萨克的称为执政王公,不任扎萨克的称为闲散王公。所有蒙古王公、额驸和出任官职的台吉、塔布囊,均常年享有优厚的俸银、俸缎。授封得爵者享有世袭的政治经济特权,可以世代相传。清朝建立之初就在中央设立了专管蒙古事物的蒙古衙门,后改称理藩院。《理藩院则例》记录了清朝对蒙古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涉及封爵、年班、朝觐、联姻等。爵位制度的推行,体现了清朝皇权至高无上、论功行赏、笼络藩部的执政理念,但这需要雄厚的经济基础来支撑。本文主要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探讨封爵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清代对蒙古王公、贵族封爵后领俸的制度规定:“凡蒙古王公、台吉等袭职在三月以内,照例行文度支部办给俸银、俸缎。如系特恩普封者,俟次年春季领俸时,再行支领。”[1]
  对于蒙古王公来说,给予相应的经济优惠待遇能进一步笼络他们的心,对提高其向心力有一定的作用。清政府给予漠北喀尔喀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特殊待遇就是这一政策的充分体现:“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本身来京,每日给蒙古羊一只,鹅二只,鸡三只,牛乳七碹。每十日给牛一只,二两重黄茶一百五十包,乳油五斤,棉花八两,盐十八斤二两……槟子、梨个一百五十枚,栗子、干枣各十斤,葡萄十五斤,核桃三百个。回日路费给牛一只半,天池茶一百包,乳油五斤二两,重黄蜡烛五十枝,盐二十四斤。跟来喇嘛、台吉、斋桑、护卫等,照例各按品级给予银两。其食物由部咨行礼部,札光禄司供备。牛只及蒙古羊由部咨行礼部,札两翼税务衙门供备。鹅、鸡二项,折给银两。”[2]仅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一人消耗就如此之大,除了漠北的羊牛之外,还提供了农耕地区的米、盐、酱油、醋等牧民平日里难以用得到的生活用品。清朝不仅给予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如此的待遇,也给跟随他的喇嘛、台吉、斋桑、护卫等一定数额的经济优惠和待遇。这不仅从经济上提高了喀尔喀封建统治者的地位,也巩固了他们的政治地位,还达到了清朝守边固疆目的。不仅对于蒙古王公如此,对内外札萨克也实施同样的政策:“内、外扎萨克及闲散汗、亲王之子,授为头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授为二等台吉。贝子、公之子,授为三等台吉。头、二、三、四等台吉之子,俱授为四等台吉。均俟年及十八岁,分别给予职衔。”[3]
  授封的蒙古王公可以通过年班在京指定地点进行贸易,虽然这是清朝怀柔与笼络蒙古王公的一项措施,但是确实补充了游牧经济生产生活上必需品的不足。每到年班的日子,蒙古王公们携带大量的牛、羊、马、驼等牲畜和毛皮等产品进京,并在京城购买生产生活所需物资。凡来朝觐见的蒙古王公,除各按品秩供给路费、廪饩及赏赉外,还要与内地王公等一起参加朝会宴饮,在除夕、元宵节前后更是赐御宴数次,典礼均非常隆重。这样,清朝既安抚了少数民族的蒙古王公,又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边疆的统治。
  由上可知,这种授职封爵政策需要以清朝一定的经济实力为支撑,因为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经济开支。而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蒙古地区来说,清代对蒙古王公、贵族的领俸的制度,不仅补充了经济上的缺口,还间接地减轻了广大牧民的赋税负担,避免了蒙地牧主割据势力的崛起而引起的内讧与战争。
  清朝对蒙古的封爵,对清朝的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蒙古回部王公表传》记载的鄂尔多斯部为例,在清朝前期各部都有显赫的军功,如:“顺治元年,选兵随英亲王阿济格赴陕西,剿流贼李自成。”[4]“康熙十三年冬,调所部兵三千五百,会剿陕西判镇王辅臣。十四年,复神木、定边、花马池各城堡,叙功,晋扎萨克等爵,台吉各加一级。二十七年,噶勒丹侵喀尔喀,奉诏简兵二千防汛。三十五年,上亲征噶勒丹,至所部界,扎萨克等率属渡河,朝御营,献马。上手书谕皇太子曰:‘朕至鄂尔多斯地方,见其人皆有礼貌,不失旧时蒙古规模,各旗俱和睦如一体,无盗贼,驼马牛羊,不必防守,生计周全,牲畜藩盛,较他蒙古殷富,围猎娴熟,雉兔复多,所献马皆极驯,取马不用套竿,随手执之,水土食物,皆甚相宜。’三十六年,允扎萨克等请,设站阿都海,军奏及粮运,俱由其地行。时扎萨克等率兵扈跸,颁赉白金。五十四年,诏简兵二千,从大军防御策妄阿拉布坦。五十五年,所部歉收,遣官往赈,凡七千九百余户,三万一千余丁。”[5]
  康熙十三年冬,宁夏总兵陈福征兵剿叛臣王福臣,咕噜屯宁夏边听调。十四年,贼党孙崇雅陷神木,咕噜率子伊斯多尔济驰赴援。寻偕同部贝子色棱、咕噜什希布等,助官军掣贼,神木遂复[6]。可见,蒙古王公对保持边疆稳定,巩固清王朝统治做出了很大贡献。蒙古族骁勇善战,清朝皇帝多次把边疆的比喻成万里长城,把他们看作维护清朝的边疆安定重要力量。赛音诺颜部的亲王策凌在清朝与准噶尔部战争中,科尔沁部的亲王僧格林钦在镇压太平天国北伐军和捻军的战争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圣武记》(卷三):“本朝外藩勋戚之盛,内蒙古推科尔沁部,外蒙古推赛音诺颜部。”[7]   清朝动用大量银两对蒙古封建王公台吉给予经济支持:“世袭一等子岁支银二百零五两,二等子岁支银一百九十二两五钱,三等子岁支银一百八十两;一等男岁支银一百五十五两,二等男岁支银一百四十二两五钱,三等男岁支银一百三十两;一等轻车都尉岁支银一百零五两,二等轻车都尉岁支银九十二两五钱,三等轻车都尉岁支银八十两;骑都尉岁支银二十二两五钱。”[8]
  这样每年每季度的银两的“赏赐”待遇,是个庞大的数字,占据朝廷开支比例很大。以“封爵、联姻、朝觐‘回赏’、宗教、赈济”等形式给蒙古提供经济优惠,与清代“封爵、联姻、朝觐‘回赏’、宗教、赈济”政策发挥的作用有直接的联系,以政治目的为前提的经济政策,对于清朝统一蒙古各部,稳定全国意义重大。
  “喀尔喀四部落年班之呼图克图、呼弼勒罕喇嘛等来京,支给二十八日廪饩。班外本身并差人请安进马来京,各支给七日廪饩”[9]。“喀尔喀、阿拉善汗、王、公、台吉等差人请安进马,并呈此丁册、听事、领俸来京,俱支给七日廪饩”[10]。“年班之内,外扎萨克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来京,按其在京日期,支给廪饩”[11]。“干清门班之内,外扎萨克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来京,支给四十日廪饩”[12]。这些均需清廷强大的经济实力来保障。
  清朝统一漠南之后,对于喀尔喀蒙古王公的封爵事宜非常重视。清代发俸主要分为银与禄米两种,按不同身份和职司分为8大不同系列,每年春秋两季分别发给。后来又有内外扎萨克朝觐年班制度的系统化,对“年班、沿途支应、贡品、廪给、座次、筵宴与朝礼、赏赐”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下面从《钦定理藩部则例》统计来看清朝对蒙古“汗、秦王、君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的“赏物”的具体情况。
  从上面表格的统计可以看出,清廷一天给蒙古王公贵族和随从人员的回赏金额很大,回赏的银两和粮米等都需要清廷雄厚的经济基础做后盾。
  “凡驻京之御前干清门行走蒙古王、公应领俸银,与居住游牧处所之蒙古王、公一体,于每年正月作一次关领。如俸缎有折米者,均照所领俸銀数目减半折给米石。其住京额驸,如系亲王、君王、贝勒、贝子、照原品支领俸银。其俸米或照额驸分例支领,或将原品应得俸缎,按照俸银数目核计减半折给米石,均系临时请旨。”[14]
  以“俸银、俸缎”为形式的赏赐政策发展推广到蒙古地区,青海蒙古王、公等俸银俸缎也是按新疆和蒙古回部为准,后来青海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的俸银、俸缎,均照“新疆、蒙古回部王、公之例,由度支部如数经行酌拨。陕甘总督,按年附饷搭解该处,饬令就近关支”[15]。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在新疆和蒙古回部地区的做法取得成功后,政策实施范围又推广到蒙古各部。
  清代俸禄制度是中国古代职官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表现,清王朝也沿袭了这一制度。官员职司的不同,俸禄水平也不同,“君主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一百六十两,米八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一百六十两,缎十二匹”[16]。“县主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一百一十两,米五十五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一百一十两,缎十匹”[17]。“郡君在京居住者,岁支银六十两,米三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六十两,缎八匹”[18]。“县君在京居住者,岁支银四十两,米二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五十两,缎六匹”[19]。
  这样每年每季度的银两的“赏赐”待遇,所需银两的数量是个庞大的数字,占据朝廷开支比例较大。清朝中衰时期,一次批文中授封人数竟然有3千人之多。以《准格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为例:“扎萨克贝子喇什达尔济札文,御前行走副盟长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为授职之事札协理台吉。嘉庆六年一月十九日,奉理藩院札文,本院奏请,及岁台吉授职之事,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呈文:我旗四等台吉都兰扎布之三子巴音达来,四等台吉萨基独子达日巴、四等台吉纳森之子色仁,四等台吉旺吉勒之子贡格尔……等年岁均18,按定例郡王、辅国公之子弟授为二等贝子,公之子弟授三等,头等台吉塔布囊及四等台吉塔布囊以上之子弟均授四等台吉塔布囊,因此……科尔沁扎萨克亲王等……共三千九百七十二人按定例授予四等台吉塔布囊,为此呈报!
  恭请圣谕,嘉庆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为此上奏,十二月一日,
  谨遵谕旨,行文盟长处,文到,转告各扎萨克之知!因此按照上报台吉数授其封号。望遵照执行。
  嘉庆六年一月二十六日。”[20]
  可以看出,每年清廷册封的人数众多,需要支付的俸银数量相当可观,这就需要清廷一定的经济力量的支持。
  清中衰之后,对于蒙古王公的封爵、俸银等支付开始出现拖延、拒付等情况。光绪二十年正月十四日,由署理札萨克贝子察克都尔色楞印务之协理台吉都布色楞为转呈台吉授职事程盟长文中,尽一旗年满18岁以上未授职台吉数达到了96人,虽呈报多次,但迟迟未能及时准许授职。出现这种情况,显然与清朝国力衰弱、经济基础动摇有关。到清朝末期,内忧外患加剧,清王朝已无暇顾及蒙古,加上蒙古的势力已不及往日,对蒙古王公的封爵、俸银、俸缎等就逐渐取消了。
  清朝为了维护边疆的统治,对边疆的蒙古王公实施怀柔与安抚的封爵政策,通过封爵、联姻、年班、朝觐、宗教等给予经济上的支持,范围之大、人员之广,为历代封建王朝罕见。封爵后的蒙古王公就成为清廷统一蒙古地区统治工具,成为统一全国的忠实伙伴,客观上巩固了清王朝的统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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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6〕包文汉,奇·朝克图.蒙古回部王公表传(第一辑)[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318,319,321.
  〔7〕佟佳江.八旗蒙古在清朝的历史地位[J].黑龙江民族丛刊,1993,58(3):77.
  〔20〕准格尔扎萨克衙门档案(蒙古文,第二卷)[M].嘉庆年间(5—19年).43.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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