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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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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劳动最神圣,也最光荣,劳动者也最尊贵。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尤其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个领域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31―0125―03
  
  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我国在各个时期都非常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但由于经济体制上的原因,在改革开放以前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更多的是体现在政治上,大多停留在不具可操作性的宪法层面,而具体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则较少。随着就业人数(据统计,全国就业人员从1949年的18 082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77 480万人,就业规模扩大了3.28倍;城镇就业增长更为迅速,2008年末,城镇就业人员达30 210万人,比1949年增长了18.71倍)和劳动争议案件的急剧增加,这种状况在1994年以后就大为改观,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方面构建了完整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体系,整个社会爱好劳动、尊重劳动和宣传劳动蔚然成风,劳动光荣的理念更是深入人心,劳动关系也更为和谐。
  
  一、在立法层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更加注重以劳动者为本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
  2.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的签约率更是高达95%以上。《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已经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而且也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
  4.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我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工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5.完善劳动标准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各省市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城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
  6.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导致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程序。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均已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配备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近4万人。
  
  二、加强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
  
  对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分为准司法保护和司法保护,劳动仲裁就是准司法保护。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当然除了“一裁终局”制度以外,人民法院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形进行了特殊规定,主要有: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依据要求支付工资,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明确的赔偿或补偿协议,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劳动争议双方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时候就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了,这就进入了司法救济程序。
  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从部分地域看,有的地区案件增长尤为明显。该负责人举例说,今年第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费用收受上,劳动仲裁不收费,在诉讼的时候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如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得到了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为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职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劳动就应当有劳动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是政府依法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劳动保障监察在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多数国家又称劳动监察或劳工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正、处罚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政府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它具有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强制性等特点。
  2.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发展历程。从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发展历程来看,它是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1833年英国颁布工厂法,首创工厂监察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劳动监察制度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普遍建立,劳动监察成为各国政府规范劳动力市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没有劳动监察,劳工立法就难以实施到位,劳资关系就难以实现和谐,企业就难以公平发展,社会就难以保持稳定,逐步成为国际上一个越来越明确的共识。新中国建立后的一个时期内,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建立、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或行政计划来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化,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逐步建立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劳动权、休息权、健康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得到了很好的维护和发展。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监察的职责和内容,强化了监察的执法手段。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颁布,强化了监察的职责,进一步确立了监察的法律地位。在今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劳动监察局,加强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措施。目前,在金融危机条件下,我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加大了监管力度,作到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主要有:一是积极推动中央和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建设,形成一套体系完整、内容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二是健全劳动保障“网格化、网络化”监察管理体制,实现对用工单位的动态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主动预防;三是建立上下协调、内外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四是综合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形成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全面监控和实时查处的工作态势;五是建立标准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专业化的监察员队伍,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保障。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
  
  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劳动者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工会法》第6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切实履行参与职责,努力保障职工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通过工会组织的源头参与,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政府、工会和企业的三方协商,把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2.做好劳动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最好办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3.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4.狠抓各项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度的贯彻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劳动者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应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在监察手段上, 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劳动者较多的建筑、餐饮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再次,在监察队伍建设上,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抓好专项培训,全面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
  5.提高劳动者组织化程度,推进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劳动者参与其中,使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在中小企业多、劳动者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地方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相关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从总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6.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劳动者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劳动者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劳动者的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预警制度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劳动者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的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劳动者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总之,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内容和保护程度;对劳动者权益提供司法保护,作到司法为民;切实加强劳动执法监察,构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用人单位的积极作用,建立三方协调机制。通过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形成有效合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劳动者、尊重劳动者,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 陈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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