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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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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城市发展日新月异,城市中出现的工厂也越来越多,随之各种工业危险源也逐渐增多了,给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城市设施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本文主要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制定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重大危险源;辨识;分析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6.16.190
  1 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分类及辨识
  就针对于重大事故的防止而言,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良好的辨识是非常有必要的。现阶段,各个国家都已经根据自己国家的真实状况,结合专家准确专业的分析,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危险物质与临界量标准。就针对于我国而言,也已经制定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该标准充分参照了欧共体标准以及我国现有的生产技术与法规,具有较高的科学性。
  在我国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分别对重大事故与重大危害设施进行了定义,而吴宗之教授也通过对该公约进行分析以后,来对重大危险源作出了相关的定义,即:重大危险源指的是,在工业活动过程当中所客观存在的一些危险物质,或者是其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重大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1]。
  从本质上来讲,当我们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时,相关的辨识标准就是其中一个最关键的参考依据。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在进行实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过程中,其通常都是以临界数量与危险性数量为依据的。就针对于同等数量的物质来说,其在贮存状态与实际的生产过程当中将会存在着不同的危险性,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工艺的复杂性提升了事故的危险性。在标准当中明确规定,在单元内,若其所含有的危险物质数量≥临界量,那么,我们就应当将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从本质上来讲,辨识单元内存在危险物质的数量是否超过临界,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若单元内包含的危险物质都是同一种品种,则在进行分析计算时,我们就应当以该物质的总数量,来当做单元内的危险物质总量。然后对比数量和临界量的数据。如果其数量≥临界量,则其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若单元内包含多种危险物质,而且每种物质的储存量都<临界量,不过,若其能够满足以下公式,那么我们也应将其定为重大危险源:
  上式中,q1,q2…qn所代表的分别是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Q1,Q2…Qn则代表了其所对应的临界量。
  从本质上来讲,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时,我们所根据的主要还是物质的数量及其危险特性,若重大危险源的数量众多,将会导致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的监管。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分类分级的辨识方法。现阶段,我们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分级与分类时,所采用的主要还是动态分级法与静态分级法两种。其中,动态分级法能够根据危险源数量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并以此来对某一级别危险源的数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如层次分级法、模糊分级法等。而静态分级法所运用的分级标准则是恒定不变的,并且,危险源的级别也将不会跟随数量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事故后果分级法、死亡半径分级法等。
  2 危险物质的数量和种类
  就针对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而言,其主要是针对142种危险物质做出了标识,导致其涵盖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小,并且和我国生产领域的实际情况不相符,由于只是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当中所包含的危险化学品就有几千种,所以说,我们应当对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进行合理的扩展与延伸。
  欧共体的《塞韦索法令Ⅱ》只给出40种(类)危险物质名单,在这之前,《塞韦索法令Ⅰ》给出的危险物质名单是180种。所不同的是,《塞韦索法令Ⅱ》增加了按危险物质一般类别来确定重大危险源,因此从总体上拓宽了危险物质的范围。澳大利亚的国家标准是在并在《塞韦索法令Ⅱ》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与总结,列出了一个有43种危险物质在内的详细名单。之后又依据危险物质的类别,来对各类危险物质进行了分析与辨识。通过对重大工业事故所涉及的危险物质进行分析之后,欧共体得出,大约有150种以上的危险物质,能够引发重大事故。并且,在这些无知当中,天然气、车用燃料、氮氧化物、氨等物质引起的事故次数最多,并且在所有重大事故当中占了40%的比重。这就说明,通常情况下,重大事故都会比较集中于各类常见危险物质事故当中。所以说,我们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时,应当将这些物质特别列出来,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剩下的物质,要根据其所属的类别来进行相关的处理。
  3 对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的制定的几点思考
  第一,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不能仅仅局限于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中涉及到的相关物质,其中对于压力容器与锅炉等设备,也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判断,检查其是不是重大危险源。
  第二,我们在进行重大危险源判定时所采用的标准,主要临界量与物质名这两种。由于其所提供的化学物质比较少,所以,其很难对其他一些有着同等危险性的危险物质作出科学有效的识别,然后在该基础上,进一步根据相关的经验,来做出了更加深入的修改与完善。
  第三,当我们在对有毒物质进行判定时,需要考虑的通常都是化学品当中的急性毒作用,因此,当我们在对标准进行修订时,应当对那些能够导致机体突变或者是各类致癌物质加以考虑。
  第四,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只有真正提高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才能从根本上来对危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并以此来确保工业生产的安全性,降低其对于周边设施与城市居民的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爽,王志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存在问题的研究与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0(05):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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