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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透析:宋代家庭中女性之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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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宋代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其经济环境、政治氛围、法律制度和文化观念的独特性,使家庭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和地位也一反常态,呈现出不同于其他任何一个时代的特点。先通过研究宋代立法规定,结合宋代的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司法逻辑,还原相对真实的历史法律现状,从而厘清宋代女性的家庭财产权利和家庭地位。
  关键词 宋代 女性 财产权利 清明集
  中图分类号 K244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8-07-04
  Case Analysis: Woman's Property Right in Family in Song Dynasty
  Tan Tianshu
  Abstract Song Dynasty, as a unique age,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 of economic environment, political atmosphere, law system and cultural concept, which makes woman’s property right and status in family quite different and presents a distinct characteristic from any other age. The article studies the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f Song Dynasty, analyzes the judicial logic in typical cases, restores the relatively real historical legal situation, and clarifies woman’s property right and status in family in Song Dynasty .
  Keyword Song Dynasty; woman; property right; Compilation of Just Verdicts by Famous Judges
   一、宋代家庭财产制之概述
   在分析宋代家庭中女性财产权利之前,首先应辨明宋代家庭财产制。宋代的家庭财产制度不同于其他时代,有学者认为宋代实行的是以家长制为核心、以“同居共财”为特征的家庭财产制[1],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始于亲子间、中间又没有经过财产分异、其绵延数世的子孙仍保持的关系”,即使分裂成数个小家庭,也保持着这种关系[2]45;也有观点认为,宋代实行家庭财产共有制,并且在小家庭中为夫妻财产共有制度[3]192;还有观点认为宋代是男性财产制,女性在財产方面依附于夫权和父权[4]。综合来看,宋代采取的是家庭财产共有制度,中国传统家文化以家庭伦理为中心,特别注重家庭及家族延续,而家庭财产为完成该使命的物质基础,“共财”是中国古代家庭财产的一项普遍的原则[5],其特点为“家庭共有、夫妻共主”。在此原则下,再进一步区分对内和对外的表现。
   在对外方面,家庭为一整体,其财产是归其成员共有的,无论父母,还是子女,都拥有对于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即使是遗腹子、出嫁女和归宗女的身份,都享有分割家庭财产的权利,外人不得干涉。
   在对内方面,各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有所区分。从横向关系来看,实行“男主女辅”,男性成员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份额要大于女性成员,如夫妻之间,丈夫在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方面,原则上高于妻子(赘婿除外),对家庭财产处于首要支配地位,而妻子要服从于丈夫;子女之间,男性继承人所拥有财产的份额原则上是要高于女性继承人的(命继和立继除外)。从纵向关系来看,父母的财产权利是实在的,是一种既得权利,父亲拥有家庭财产的第一使用权和所有权,子女和妻子都不得干涉,在其不能当家做主和死亡的情况下,妻子会接替这种权利;而子女的财产权相对于父母的既得权利来讲,是未来权利,体现为分析和继承,而实现的条件一般为父母双亡或者父母同意分家。
   二、宋代家庭中女性配偶之财产权利
   宋代家庭中的女性配偶有妻和妾之分。一般情况下,妻为聘娶,会带有嫁妆;而妾为买卖,一般是没有嫁妆的。在财产法上,妻的法律地位高于妾,妻的财产权利要比妾更为宽泛,法律规制和保护的范围要更广。
   1.妻于家庭中的财产权利。
   (1)财产所有权。所谓财产所有权,即为拥有者可以绝对支配财产且不受外人干涉的权利,但是在中国古代的语境下和现实中,丈夫可以干涉妻的财产所有权,所以,这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总体上,妻的财产所有权分为嫁奁、妻家和夫家继承财产。
   ①嫁奁。又名嫁资、嫁妆,是女方家庭为其婚姻而提供随嫁财产,如宋朝魏泰笔下的“更俟一年,别为吾女营办嫁资,以归君子”[6]138。娘家置办嫁妆的目的在于:将其作为对女儿在丈夫家庭资源分配的一种投资,以此来增加女方在新家族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又有让女儿提前继承妻家财产的考虑。嫁妆多表现为财、物等动产。在宋代,甚至出现以土地、房屋作为嫁资奁妆的现象,如“宋人吴和之妻王氏,原有自随田二十三种,以妆奁置到田四十七种”[7]197。对于嫁奁的所有权归属,根据宋代法律,妇女陪嫁资产“以夫为主”。但习惯上,本人有部分支配权。这样,随嫁资产越多,在夫家的地位就越高;嫁奁越丰,越能讨得舅姑与丈夫的喜欢[8]。嫁奁依附于妻之人身,归妻拥有和支配,但同时丈夫也拥有其所有权,也即“夫妻共有”,在夫妻离异、妻子改嫁等情形下,妻子是可以带走其随嫁资产的,例如:“陈圭诉子仲龙与妻蔡氏,盗典众分田业与蔡仁,及唤到蔡仁,则称所典系是仲龙妻财置到。执出干照上手,缴到阿胡元契,称卖与陈解元装奁置到分明,则不可谓之众分田矣。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7]140    “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妻子蔡氏的奁田置到,本是其娘家给与随嫁财产,归陈仲龙和她共同做主,买卖置办奁田,手续合法,程序分明,则不应该被认为是瓜分夫家财产。妻子随嫁奁田由夫妻共同支配,与夫家财产区分,这是法律上的硬性规定。但是,在《清明集》的石居易一案中,其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又有所不同:家境殷实的石居易考虑侄女失怙家贫,划拨些许田地给其充作嫁奁,不料被侄子石辉变卖抵债,侄女婿廖万英起诉索要,依据法令廖万英拥有这笔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应该判令石辉赔偿此笔嫁奁。但是判官赵宰的判词就另有考虑:“娶妻论财,夷虏之道,大丈夫磊磊落落,肯视妻孥房奁中物为欣戚也。今刻舟尋剑,何不广耶?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尽失亲戚辑睦之义,所得不偿所丧矣。更请思之”[7]184。因此,从风俗习惯出发,对丈夫使用妻子嫁奁的行为是加以排斥和轻视的,这是司法裁判对既定法律的一种修正和调整。
   而在妻子死亡后,其嫁奁会并入夫家财产,例如:范通之子范熙甫与妻子全部去世而导致户绝,范通弟弟范遇向借立继争产,此案中作为证据的宗族产簿中有言:“其存日将妻妆奁置到田业等,拨充烝尝。”[7]260-261也即妻妾随嫁的嫁奁置到,在其死后划归夫家的祭祀祖产,在此案中表现为田地,收获的粮食为祭祀之用。署为丈夫名下,由夫家处置。在“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和“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的法律规定下,妻亡后嫁奁可依理推定为归夫所有,并入夫家财产。
   ②夫家继承财产。此种情形限制较为严格,法律规定,“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9]222,也即妻子在丈夫死亡且没有男性后代的前提下,可以继承夫家财产。而且“未去一日,则可以一日承夫之分”。首先,若寡妻有男者,应依“子承父分”之法,不可再“妻承夫分”,只有无子者,才可“承夫分”或“同一子分”;其次,必须是“在夫家守志者”,若改嫁,夫家财产“皆应分人均分”,“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10]405。也即这种权利具有持续性,一旦“守志”的状态被打破,则失去此权利;另外,该权利还具有短暂性,必须为亡夫立嗣,将代为继承的财产转移给所立之子,如果由于客观情况无法立继,那么这笔财产才可以归妻妾所有,用于日常开销和养老之用。例如:
   “蒋森家业有田亩近三百余顷,老年得一养子蒋汝霖,娶一后妻叶氏,蒋森去世后,叶氏伙同兄长,利用叶氏亲生女嫁妆和养老钱的借口将田亩瓜分,蒋汝霖诉至官府,府官援引当时的法律:‘寡妇无子孙年十六以下,并不许典卖田宅。’对财产进行了重新划分,并对叶氏的财产限定为养老之用。其判词中的价值取向十分明确:‘盖夫死从子之义,妇人无承分田产,此岂可以私自典卖乎?’”[7]141
   所以,宋代的“妻承夫分”的继承,并没有“子承父分”的代位继承的实质性意义,寡妻的代位继承只是为亡夫的继承起了传递遗产的作用。因此,寡妇代夫承受的财产只是已经受限制的所有权,不可以典卖、转让、携带改嫁和随身归宗。
   ③妻家继承财产。除了嫁妆奁田外,妻子还有可能从娘家通过继承或者赠予的方式获得部分财产,而且可以发生在出嫁之后。例如:“曾千钧亲生二女,兆一娘、兆二娘,过房曾文明之子秀郎为子,垂没,亲书遗嘱,摽拨税钱八百文与二女。”[7]237
   当然,这仅仅限于户绝的情况。宋代法律规定,“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公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一分,其余并入官……”[9]223,也即只有在户绝的情况下,出嫁女才有可能获得娘家遗产的三分之一。后南宋在出嫁女继承娘家户绝财产方面又做出了调整,将可继承的份额扩大至三分之二。其取得方式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
   (2)财产管理权。所谓财产管理权,即妻子使用、监管和处置相关财产的权利。在宋代,妻子管理的财产既包括嫁妆,也包括夫家财产。一般情况下,寡妻的财产管理权更为突出和多见,妻子可以在丈夫死亡后,获得家庭财产的管理权,其背后的理由是“尊长”的礼法传统和“卑幼不得私分财产”的法律规定[11]。父亲遗产虽然由儿子继承,但在同财共居的情况下,应该由母亲代为管理或处置[4]。妻子接替亡夫作为一家之长,掌握家庭财产的管理大权,子孙不可无视其地位,否则即为不敬尊长,甚至要处以死刑,“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12]30。例如:“豪子龙聿诱少年周整饮博,以技胜之,计其赀折取上腴田,立券。久而整母始知之,讼于县,县索券为证,则母手印存,弗受。又讼于州,至击登闻鼓,皆不得直。绛至,母又来诉,绛视券,呼谓聿曰:‘券年月居印上,是必得周母他牍尾印,而撰伪券续之耳。’聿骇谢,即日归整田。”[12]10906
   可以看出,妻之财产管理权的立法渊源在于“夫死,从子之义”,寡妻管理夫家财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夫家财产顺利得到传承而不外流,是对财产的暂时监管。该财产不能脱离夫家范围,一旦妻子归宗或改嫁,便不能带走家庭财产[13]。
   2.妾于家庭中的财产权利。妾无论在身份法还是财产法上,地位都低于妻子,所以妾在财产方面的权利非常狭小,但并不等同于无。上文中提到的“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即是对弱势地位的寡妾以相应的救济,使其获得部分财产。通常来讲,妾若想获得一定的财产权利,必须依靠自己所生之子,即所谓的“母凭子贵”,司法中会给予妾一定财产用以养老,如:“方文亮生三男,长彦德,次彦诚,前妻黄氏生,幼云老,妾李氏生。彦诚已死,有男仲乙,云老年方二岁,家业尽系长男彦德主掌……合照淳右七年勑令所看详到平江府陈师仁分法,拨田与李氏膳养。”[7]303
   此案中判官借鉴平江府判例,拨给妾李氏部分田产用以养老,在法律规定之内,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考虑案件的公正性,又对弱者加以保护,而且不使夫家财产外流。
   三、宋代家庭中女儿之财产权利
   1.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的财产权利。女儿身份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在宋代,这三种身份的财产权利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在室女。女儿的财产权大部分体现为娘家财产的继承权,往往发生于分家析产之时。宋法规定,如果在女儿出嫁之前,父亲死亡又无后,那么在室女可以获得娘家遗产,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第一,娘家有男性继承人(命继除外)之时,“口分田及准丁中老小法……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9]222,明确规定了在室女继承的份额——男子聘财的一半,此继遗产是为了充当日后的嫁资,到南宋提高到男子所继承财产的二分之一;第二,娘家没有男性继承人时,“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移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9]222。
   “郑应辰无嗣,親生二女,曰孝纯、孝德,过房一子曰孝先,家有田三千亩,库十一座,非不厚也。应辰存日,二女各遗嘱田一百三十亩,库一座与之,殊不为过……假使父母无遗嘱,亦当自得,若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与养子各合受其半。”[7]290
   虽然此案中,判官的论述只是假设,而实际上按照遗嘱继承进行了判决。但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其继承的份额又要高于法律规定的“男子继承份额的一半”,可以达到和男性继承人平分家产,由原来的“女合得男之半”变为“女合得家产之半”,对在室女财产继承的保护又有所提升。
   (2)出嫁女。对于出嫁女,北宋法律最初规定,其可以继承排除“殡葬营斋”外,户绝财产的三分之一。南宋法律则将其增到三分之二:“比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7]265-267。但是条件较之其他二者都要严格,要求户绝之家,例如:吴琛有四女一子,前三女已经出嫁他人,幼女二十八娘在室,一子为异姓子吴有龙,子女对财产继承产生纠纷,此案中,判官严格按照四个女儿的身份来判别如何继承吴琛之家产:前二女为已出嫁女,有吴有龙为男性继承人,则二人无法继承;二十七娘的身份归属尚未核实,暂且搁置;二十八娘为在室女,分得部分嫁资,为吴有龙的一半,也即三分之一家产[7]215-216。
   (3)归宗女。归宗通常是因为被出、和离、义绝、遗失或是丈夫死亡,已出嫁的女儿由夫权体系重新回归父权体系之下,所以在法律上通常将其等同于在室女。至于归宗女的继承份额,根据宋初法律的规定,“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救处分”[9]223。归宗女继承父母遗产的条件是:第一,被夫家休弃,或者丈夫死亡没有儿子;第二,未曾分割夫家财产;第三,娘家户绝并且没有未嫁女。归宗女与在室女一样,可以获得除“营葬事及量营功德”外的全部家产。
   2.女儿之财产权利的限制。对女儿财产继承权的限制有很多,但较为普遍的有两种——立继与命继。立继是寡妻在夫死之后,由于没有男性继承人,或领养,或过继,为夫家立嗣,避免户绝;而命继则是夫妻双亡,由本宗族尊长为该户立嗣,以奉烝尝,不绝祭祀,但是在法律上还是将其等同于户绝。根据宋代判官的解释,“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正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正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诸女均给,余一分没官”[7]265-267。由此看出,立继子的继承份额较为稳定,“与子承父分法同”,在继承全部家产的基础上,再行考虑女儿的财产权利。如下一案:“黄行之无嗣,有女二人,其长九岁,次幼。今为立昭穆相当人为其后,今就二女名下,斡未议得奁具三分之一,与立继子为烝尝之奉,其于继绝之义,均给诸女之法两得之,而黄氏一脉可续。”[7]215
   而命继子继承的份额则要有所浮动。如果户绝之家没有女儿,命继子能够继承该家财产的三分之一,“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7]107。至于户绝之家有女性继承人的,又要区分是在室女、出嫁女或归宗女,划分比例各有不同:如果只有在室女,命继子能够继承四分之一,“诸已绝之家而立继绝子孙(此处为命继的意思),于绝家财产,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如果户绝之家既有在室女,又有归宗女,命继子只能够得到家产的五分之一。
   三、原因探析
   综上来看,宋代女性的财产权利,无论从获得的数额,还是保护的力度上来看,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乃至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少见的。这要归结于当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环境的共同作用:
   1.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宋代,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剩余率的提高,煤铁革命的出现,手工业生产的扩大以及运输工具(如漕船、海船)的进步和交通条件(如内河和沿海海运)的改善,商品经济继战国秦汉之后迎来了它的第二个高涨时期[14]。南方的开发进入高潮,使得人口和生产力飞速增长,传统的自然经济发生嬗变,由以往的自给自足向贸易交换转变,刺激了商品市场的兴盛;货币扮演的角色越发重要,北宋川蜀地区出现了最早的纸币“交子”,加之对外贸易的开展,整个社会的市场化发展欣欣向荣。这使得民间私人财富增加,土地、房屋等作为新型商品类型流入市场,民间私人交易越发频繁。经济上的剧变,无疑是冲击政治、法律、社会结构和文化观念变化的根本原因。
   2.社会结构的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引起了原有社会结构的弛动:在农业领域,租佃制的发展打破了以往农民依附于地主、庄园主的固定性,契约关系进一步发展;另外,土地、房屋所有权交易越发频繁,“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商业领域,商人的队伍不断壮大,东南一带的商业市镇形成了“全民皆从商”的局面。整个社会结构从横向上看,宋代大量城郊农民迁入城市,成为小工商业者,使得城市人口激增,城市化进程加快;从纵向上看,市民阶层扩大,带动了新型契约关系的发展,“佣身赁力”成为普遍现象,城市“游手”——自由雇工的数量增加,满足了手工业、工商业的劳动力需求,促进了一大批新兴职业的发展,在广州、泉州一些商业城市,“生齿无虑者五十万”[14];又如《东京梦华录》中记载,“皆诸寺师姑卖绣作领抹翠头……之类”。女性也逐渐融入商品经济之中,开茶肆、食品店,做小商贩,从事丝织行业……大量的商业活动出现了女性的身影,而女性对于社会和家庭的劳动贡献率也相对增加,这和宋代女性的身份地位的变化有很大关系[3]278-279。    3.政治的相对开放。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15]367-391。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政治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促使政策、法令等因时而动,而恰恰是这些上层建筑的变化,为宋代女性财产权利的确定,奠定了制度基础。宋代的政治氛围十分宽松,这直接为女性财产权立法提供了较为便利的环境,女性在生产劳动、社会运作上的参与率和贡献率提高,必然会反作用于国家立法。统治者开始根据实际情况,重视女性在社会中的作用,从而使得以往在家庭财产分配上“重男轻女”的限制得以突破,女性所拥有的财产数量和份额不断扩大,其获得财产的资格门槛不断降低,女性的财产权利被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获得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4.思想观念的变化。此为最直接的影响因素,综合上面三点的作用,最终落在了对思想观念的冲击和改变上。首先,贸易的兴盛促进了契约关系的发展和民间财富的流转,“今之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这使得人们的私有财产意识提高,开始更加重视在社会中私人财产的划分和占有,原有的“家产不可外流”观念进一步加强,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厚嫁”之风兴起,其目的不仅在于增加女儿在夫家的话语权,更是为了家庭财产的传承和持续的考虑[16];其次,官方对民间个人财产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如“今官司不欲例行籍没,仰除见钱十贯足埋葬女外,余田均作三分,各给其一”[7]110,相比于户绝没官充公,官方会将保护家庭财产放在更优先的位置,将户绝财产没官置后考虑,没官的份额也相对较低,可见维护家庭财产的观念,不可谓之不重;最后,女性作为家庭成员之一,自身也被赋予了继承和维护家产的责任,从而获得了相当可观的财产权利和资格。并且,由于女性的社会参与度提高,公众对于女性的社会地位给予了更多的认可,也必然使得女性财产权利的比重增加,这是观念驱动,也是现实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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