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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体系的构建及其与检察权属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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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权司法属性突出,与此同时,行政权属性犹存。检察权行使过程中务必要满足法律要求和法律规定,也就是具备独立行使的特性,检察权也要充分满足行政规定,始终遵循上命下从的基本原则。本文对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体系的构建及其与检察权属性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体系;构建;检察权;属性;关系
  当前检察改革操作,需要顺势而为,适当的注重去行政化要素,循序渐进淡化检察权内部基础性行政色彩,检察官独立和法官独立,二者是存在很大区别的,前者独立是基于检察一体化体系之下的,所以仅为相对独立,此类认知是构建科学高效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结构体系的前提条件。
  一、检察权属性要点分析
  应该了解到,检察权性质,主要是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国家权力划分阶段内的主要归属地位,它是国际管理工作实践中的根本属性,所起到的效能与作用均十分关键。纵观世界,很多国家之中的检察权性质较为独立,具备本体独立属性,还有的国家检察权依附在他国权力之上,独立性缺失。检察权属性通常受到政治体制的约束,部分国家中的检察权其实是被视为国家行政权的,但是也有国家将检察权作为司法权力的一种,准司法权现象屡见不鲜,有时会将检察权搁置在行政权要素和司法权要素二者之间,部分国家将检察权纳入到法律监督权范畴之内。检察权归于行政的方式,欧美国家首当其冲。检察权,它具备司法权属性,但是同样的也具备了行政权属性,检察权行使要满足法律需求和契合司法规律,具备独立行使特点,检察权需要满足行政规律,以上命下成为主要原则。此时司法责任制落实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从国际制度实践发展实情状况上来看,检察官独立和法官独立,二者内涵各不相同,后者独立不受约束,可以理解为绝对独立,但前者就是相对独立且被指令限制。检察机关以外的任何机构和组织指令启动诉讼程序,亦或者是进行合法诉讼程序权利终止的时候,则需要按照类似办法加以执行,检察权独立被予以肯定,检察机关以外的部门可对检察官下达指令,但是此种指令要求标准务必是透明的。检察权相对独立的属性毋庸置疑。
  二、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体系的构建及其与检察权属性之间的关系及处理
  1.基本关系
  基于上述所言,司法责任制落实问题就成为了重点内容,当检察官一方行使带有司法权特性的检察权过程中,便需要进行司法责任承担,当行使具备行政权属性的检察权过程中,不需要承担责任,亦或是承担部分责任,发布指令人员需要承担全责或者主责。检察权,从实际角度而言,以司法权形式出现,且充斥着政治色彩。司法责任制结构体系构建,这是检察系统改革阶段内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操作环节,执行成功与否的重点便是能否对检察权属性和结构进行深度认知,只有充分了解了检察权属性,才能为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体系的优质、高效构建夯实根基。行政化色彩浓郁,是司法机关的共性特征,造成了司法权配置失准问题出现,责任不明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司法配置的权责统一局面实现,最终运行质量也会遭受下滑。
  检察机关不外如是,也存在司法机关的同样问题,检察官管理工作和案件管理工作现在是比较偏向行政化的,与检察实践亲历性要求和判断性要求等相违背,司法特征缺失,造成了决定人员不去进行审查,审查人员无法进行决定的状况滋生,与此同时,司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检察工作亲历性特点和判断性特点存在,应该将检察权和决定权二者相互融合与统一,去行政化操作可谓势在必行。我们通常所说的去行政化,它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的重中之重。若想从根本上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大幅度达成司法公正目标,务必要让法官和检察官成为案件审理工作的“主角”,使上述二者对案件处理结果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方可更好更优的拓展民众合法权益,维护大众群体利益,将公平与正义渗透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之中。從检察系统方面加以分析,检察官独立和法官独立区别较大,前者独立是基于检察一体化背景之下的独立,所以仅为相对独立属性,这是构建高效、优质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体系的核心前提。
  2.处理方案
  权责统一是重中之重,不同地区的检察院相继出台有关规定,将责任问题和权力问题放在分析侧重点上,但是办案检察官个人利益方面的考虑仍旧不到位,民众对司法责任的信心骤降。较为正确的做法是,需要不断加强对检察官责任和权力以及利益的综合思考与总结,在赋予检察官办案权力的同时,要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基于上述所言,时刻注重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对辅助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做好职业规划,奠定待遇保障基础,全方位、多角度的挖掘检察官和队伍的工作积极性,由点及面、由浅入深的提升司法责任认同程度和认同感。
  地区检察机关落实了司法责任制规定标准要求,但是我们要在最大限度上去彰显其效能,适时增加配套设施,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按照办案实践操作现状,日渐优化运行规章制度的同时,调整岗位职责和基础性办案流程以及操作流程等,努力促进工作手册化进展和表格化进展,之后在此基础上保障办案工作人员的责任良好落实、职责照常履行,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结束语
  若想彻底消除检察权行政属性,不太现实,检察官独立和法官独立区别较为明显,司法责任制制度设计方面要及时的优化,积极借鉴相关经验,落实司法责任制阶段,大力彰显检察权相对独立性和行政属性,将二者协调统一,更好更优的处理检察官独立和检察一体化之间的矛盾,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用实践去检验真理,赋予工作优质的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为国家和人民所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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