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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下《网络安全法》的法律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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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自《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出现了执法部门权职划分未清、配套条例未健全等问题有待解决。对它的执法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国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
  【关键词】 网络安全法;实践问题;法律研究
  [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twork security law", there have been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such as unclear division of powers and positions among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and incomplete supporting regulations. The analysis of its law enforcement problems is conducive to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relevant legal system.
  [Keywords] network security law;practical problem;legal research
  1  《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的背景及现状
  1.1  国际背景
  自二战以来,在三次工业革命完成推演的背景之下,国际社会各国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与全球性信息时代的相继步入,人类社会进入全新社会阶段,人类活动空间扩延到网络空间。在信息全球化趋势之下,国家间联系与距离在网络空间变得更为紧密,全球一体化倾向更为显著。此背景下,为谋求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稳定,人类社会探索其全球治理的途径和道路,从政治上为代表的联合国到经济上的WTO等,再到信息时代下创建互通互联的国际互联网,三者都是人类社会为谋求共同发展所作出的努力。而后者的创设最初由掌控先进信息技术的发达国家发起,其目的是为把控在国际社会中生产力发展的先决。
  1.2  国内背景
  为防止在二战后被少数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及网络上对我国实施阻隔,参与到经济、信息全球化是我国自身发展的要务。我国加入国际互联网时间早于加入WTO,1993年12月,我国为自身更好发展及响应改革开放政策融入世界,国务院为推进互联网建设,批准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我国网络管理模式自此开始转变。随后我国加入具有“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特征的国际互联网之中[1]。2017年针对我国网络环境现状的统筹性立法《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自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创新性的网络法治立法先河得以开创。
  1.3  《网络安全法》颁布意义及影响
  在我国草拟及正式颁布《网络安全法》之前的时期内,我国对于网络治理这一问题在其相关设施保护与管理、通信安全及相关企业登记注册都作出了相关文件进行规范,并未有相关的高级别立法进行有效规范,可见其前期我国网络治理建设需求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这与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的国家社会行业的需求背道而驰。《网络安全法》在我国甚至在世界上都有其先进性、全面性,在其法律规定内容涵盖了网络主体、客体、平台活动,其法律设置上可看出我国对于网络治理中关键基础设施的把握,在复雜多变的互联网环境下仍具有科学合理的可操作性,避免从单层次进行分析造成法条不能在司法实践中顺利适用,从而规避一系列可能因此产生的纠纷。
  2  实践中《网络安全法》的有效性分析
  2.1  《网络安全法》执法有效性有待提升
  在此法颁布前对于网络安全领域的规范处于空白,其案例的执法审判也处于空缺状态。对于有关网络安全相关的案件存在着执法工作上的“九龙治水”的现象,《网络安全法》执法部门主要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和公安部为主,同时也涵括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保密局等其他行政机构。执法主体间职权混乱不清,执法推脱塞责从而导致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执行情况效率低下,极大降低了其法律规范性、执法顺畅性,此法作为统筹协调的网络治理法律理应对部门间的职权进行协调,以此应对当前互联网环境下安全事件频发的形势[2]。据最新调查报告显示,近五分之一的受访者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不知所措,在向何部门投诉举报、投诉无门或部门推诿如何解决等现象里处于被动状态。对企业单位而言,不同部门间对同一事项的反复检查且标准不一等问题显现当前我国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不同执法主管部门的数据标准还未实现“互联互通”,还未进行合理的统筹协调,这必然导致其监管和执法力量的有效性和效率低下。
  当前我国专项检查的展开是围绕着网络安全法的宣传普及进行的,仅起到公民对其的普通警示作用,对其法律应有的威慑力和严肃性未得以有效加深;在地方执法活动中对已发生的案件适用法条单一,且对由于在该领域我国相关方面执法经验不足等问题对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可适用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厘定执法部门间的权责、标准和程序等问题对网络法治向前发展有重要意义。
  2.2  《网络安全法》配套法规亟待增补和调整
  从国际社会大背景来看,我国对于网络治理法律从加入到立法都处于落后阶段,对网络安全缺乏成熟的立法技术。近年来,我国所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规定多数可操作性差,对执法活动缺乏指导依据;对该法多项内容为统筹性、原则性规定,对其中各领域(如数据跨境、个人信息保护等)的配套法规细化、具体规范仍处于表象,相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事件应急处置等法律制度的完善而言处于落后状态。要想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主完备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必然要对其配套的法律规范及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其中数据跨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行为规范等都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具体规定执行展。
  3  针对《网络安全法》有效性的思考   3.1  全面推进《网络安全法》执法进程
  针对该法实施后,该领域立法滞后状态有所缓解,随着执法活动的展开,执法机构职责、行刑衔接及责任竞合等执行协调隐患和风险也随之显现。对此我国在坚持立法目的、原则的基础上,与具体案例结合,构建权责分明、衔接协调的网络安全领域执法体系,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上对未来立法的制度设计进行统筹协调,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正如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述,应将网络安全人才队伍建设及监管执法人员的网络安全法律培训提上议程,针对法律实施需要来对监管人员、司法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高要求的综合法律素质的培养。提高整体执法队伍的水平和经验,为《网络安全法》在现实案例中顺利实施,避免执法损耗。
  3.2  补充《网络安全法》配套法规
  该法作为原则性立法工程,规定内容为网络安全最为普遍的基础事项,但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立法,应从地域、领域、行业等进行具体细分进行立法工作,通过配套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来进一步完善网络法治下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不足。
  从领域层面出发,当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国家和社会公众关注颇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万人调查报告”显示,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后台非法收集用户信息并进行泄露滥用,对用户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该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只确定了网络运营者对其个别保护义务,未从公民个人层面对其信息权进行法律上的确认。[3]我国在2003年就已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上立法议程。且在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列入立法规划之中,2019年两会中也对其重申表示重要性。因此,对国际社会各国有关于个人信息保護立法建设及研究动态的关注,并与我国当前立法技术水平和网络法治环境进行具体研究和缜密分析,对法律设置信从息保护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及政府监管机制上进行规定,制定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规,构建专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从而为网络法治的建设添砖加瓦。
  4  结语
  《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治理法律体系进入了新阶段,其地位等同于该领域的“宪法”担负着统领相关法规,统筹协调的作用和使命。只有在网络法治下做好制度设计,才能更好的理顺网络治理法治体系,进一步在全面依法治国下实现我国经济文化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汉明. 我国网络法治的经验与启示[J]. 中国法学,2018(03):51-70.
  [2] 王春晖. 我国网络安全法治领域亟须解决的几个问题[N].人民邮电,2018-03-19(003).
  [3] 何治乐. 《网络安全法》有效性评估及提升路径[J]. 中国信息安全,2018(07):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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