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调整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国家机构,不仅要求工作的高效性,更要求其科学性。基于此,本文探讨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调整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问题;建议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履行职能不仅要求合法性、合理性,更需要科学性。另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我国兽医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机构,其各项工作是否高效,直接体现出兽医体系的效率水平。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性质是法律授权的执法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法律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相同点是:均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监督执法权力;不同点是:前者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同级的兽医主管部门,后者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其法律地位是行使监督执法职能的法定官方兽医机构,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法定护卫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官方兽医体系中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设定与调整
  1.职能设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主要职责:(1)行政许可(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负责跨省引进种、乳用动物条件前置审查);(2)授权执法(全程监督管理动物防疫活动);(3)公益性服务(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4)委托执法(对执法主体是兽医主管部门的,经委托,可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执法职能)。
  2.职能调整。(1)整体划转。分类划归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能、机构、人员整体划转,分别设置,隶属有关行政机关。分类划归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能、机构整体划转,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分置安排。(2)机构撤销。行政职能剥离划归行政机关,公益性服务职能划归其他事业单位,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撤销,人员并入其他公益事业单位。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后面临的问题
  1.职能剥离导致法律责任基础的模糊。事业单位改革后,部分地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被撤销、合并,监督执法职能被剥离,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被分流,导致界定法律责任的依据模糊不清,出现“有事无人管、无权管”的现象,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构成隐患。
  2.分散执法导致整个过程的监管力量薄弱。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许多农业(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培养了一批专业执法人员。但分摊到各执法单位时,就出现人力不足现象,致使执法监管不力,造成农业(畜牧兽医)执法薄弱点甚至空白点。
  3.严格的组织机构管理导致人员过渡安置的差异。人员过渡安置是承担行政职能机构改革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人员的切身利益。目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配置主要有三种类型:直接调动、考试登记和维持不变,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人员配置的差异。因此,如何使安置工作顺利过渡,是当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中的一个重难点问题。
  五、建议
  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覆盖面广的系统工程。各地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确保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的划分应确保机构名称、职能设置、管理架构和人员配置的相对统一。
  1.修改《动物防疫法》,理顺农业(畜牧兽医)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动物防疫法》已颁布实施多年,为适应畜禽产品大流通和互联网+监管服务等新形势的需要,必须重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理顺农业(畜牧兽医)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涉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能势在必行。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由企业提出并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企业参与度,不仅增强企业的主动性,保证法律法规的良好可操作性,而且客观上提高市场对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工作的配合程度。
  2.整合建立农业(畜牧兽医)综合执法队伍。中共中央发布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整合建立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各地要有效衔接执法机构、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重新整合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理顺执法体制,专司执法工作,独立行使执法职能,跨领域、跨部门实施综合执法,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实现执法职能由综合执法队伍承担的改革初衷。
  3.推动政府购买动物检疫公益性服务。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依法实施。但随着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改革后全国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撤并转,致使官方兽医严重不足,难以达到申报必检的预期效果。在国际上,所有动物检疫组织成员普遍将动物检疫视为一项技术措施,规定在其领土内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过程中,由符合条件的指定兽医人员具体实施对动物健康的检查权,并对符合条件的商品签发卫生证书。从国内角度看,动物检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列举的一项购买服务内容,具有实施的政策依据。因此,应考虑将动物检疫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的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范围,委托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组成动物诊疗服务机构,承担动物检疫工作,从而引导兽医从业人员更好地为养殖业服务。
  4.统筹安排,妥善做好人員安置工作。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改革人员的合法权益。借鉴以往改革经验,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工作,做好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应对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加快出台岗位设置、财政扶持等人员分流安置配套政策,妥善分流安置相关人员,使被分流人员,特别是身份不变的事业编制人员理解并支持改革。
  六、结语
  动物卫生监督是兽医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如何科学地设置属于事业单位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优化职能职责,促进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全过程更加有效,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更加高效,是目前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面临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蒋正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浅析[J].中国动物检疫,2014,29(10):25-28.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490868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