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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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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跨境电子商务和航空港临空经济发展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外部法律规范和跨境电子商务的专门性法律规范。航空港跨境电商中的进出口电子商务行为面临着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有其客观和主观原因。针对这些风险,可以从完善法律规则、政府和企业采取相应对策等方面予以防控。
  关键词: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规范;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9)4-79-6
  DOI:10.19345/j.cxkj.1671-0037.2019.04.013
  随着21世纪全球航空业的飞速发展,航空港经济逐渐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航空港区发展具有加快城市经济增长、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速区际生产要素流动和贸易往来、改善投资环境和塑造城市品牌效应等重要作用[1]。跨境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为不同关境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网络交易谈判签约、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等进行的商务活动。航空港和跨境电商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为航空港所具有的临空经济优势如立体交叉多式联运、航空的便捷高效、高度开放性的法律和政策先行先试等与跨境电商所需要的货源充足、跨境市场需求旺盛、物流成本低廉等条件完全契合。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亟须知识产权保驾护航,因为知识产权是电商企业创新的原动力,是电商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2]。航空港区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本文试图对此予以分析并尝试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建议。
  1 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分析
  航空港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可以从两个层面分析。一是我国知识产权内部法律规范和知识产权外部法律规范;二是全国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航空港试验区的专门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1.1 知识产权内部和外部法律规范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与改革开放并肩而行。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的基本框架。自21世纪以来,修订、完善法律规范,构建公共政策体系,倡导创新文化养成,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出现新的局面。我国仅用了30余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发展上百年的历程,其法治建设成就举世瞩目[3]。
  从内部法律规范来看,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完整。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7种知识产权来看,法律规范依据包括:著作权及相关权方面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權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商标权方面主要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专利权方面主要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地理标记权方面主要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方面主要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等;外观设计包括在专利法有关法律规范中;商业秘密主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从外部法律规范来看,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反垄断方面包括《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等;海关执法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对外贸易包括《对外贸易法》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涉及的知识产权规制内容往往处于薄弱甚至欠缺状态,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或者通过细化法律规定予以明确。
  1.2 全国性和航空港专门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前述知识产权内部和外部法律规范,都是全国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而航空港专门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基本处于缺失状态。2013年3月7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获得国务院批复,郑州航空港的发展具备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基础。201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复杭州为全国第一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笔者分别查阅《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重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大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国(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等跨境电商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很少,只有郑州市、深圳市、宁波市3个城市跨境电商实施方案对知识产权事项做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第三部分“创新举措”第(五)“探索跨境电商新规则方面”第3条规定“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商标权保护标准和管理办法”。《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第二部分第(一)“建设三大平台”第1条“跨境电商综合信息平台”规定扶持跨境电商商务信息平台建设。拓展跨境电商商务信息平台外贸代理、金融服务、品牌管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创意设计、海外分销等功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化的商务服务。该部分第(二)“拓展四大服务功能”第3条“便利商务服务”规定建立境外权益服务体系。培育熟悉海外市场的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商标、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支持块状经济、产业集群、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在海外建立知识产权维权联盟。《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与创新举措”第(四)“打造产业综合服务平台”第12条“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规定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服务系统,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地图和数据中心,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培育指导、知识产权风险巡查和预警、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审查核验等,建立知识产权联动监管机制,打击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经营行为。
  航空港跨境电商实施方案中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缺少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应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这种缺失状态不利于我国航空港跨境电商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务,进而不利于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2 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类别和原因分析
  随着临空经济的发展,空运、海运、铁路运输等优勢的叠加,跨境电商利用“互联网+外贸”的商业模式日益成为跨境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我国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面临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以下对这些法律风险的类别和原因进行梳理和分析。
  2.1 进口型和出口型的法律风险分类
  整体而言,跨境电商可以划分为3个类型:交易主体种类、交易物品种类、物品的流动性。前两种和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风险关联不大,第3种结合物品的流动性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跨境进口电商和跨境出口电商。跨境进口电商主要提供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服务,而跨境出口电商主要有针对性地提供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服务[4]。根据物品流动性所做的跨境电商分类,航空港跨境进口电商和跨境出口电商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根据这种差异进行不同的风险防控,能够有益于我国航空港跨境电商的健康发展。
  跨境电商往往采用“境外采购、境内销售”(买全球)或“境内采购、境外销售”(卖全球)的方式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前者称为跨境进口电商,后者称为跨境出口电商。跨境进口电商和跨境出口电商是根据电商企业的行为所做的分类,而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商企业大多数业务既包括进口也包括出口。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从境外或境内采购商品,然后再将其进口到中国来或出口到国外去,提供给相应的消费者。跨境电商的商业运行模式非常容易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判定跨境电商是否侵犯知识产权,主要是根据跨境电商所涉及的作品、技术或商业标志是否侵犯我国和他国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对于跨境进口电商来说,主要是判断进口作品、技术或商业标志是否侵犯了我国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对于跨境出口电商来说,主要是判断出口作品、商品或服务是否侵犯了目标国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但是跨境出口电商出口的作品、商品或服务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畴,还要判断其是否侵犯了我国的版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范围包括了进口和出口两方面。
  2.2 航空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原因分析
  造成航空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5],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在我国有效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获得他国承认和保护,附带了该知识产权的有关商品出口到他国去就可能构成所在国知识产权侵权;在他国有效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获得我国法律承认和保护,附带了该知识产权的有关商品进口到我国来就可能侵犯我国的知识产权。第二,各国法律对平行进口的规定不尽相同。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投放特定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6]。各国法律对平行进口所做规定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允许平行进口,有的国家禁止平行进口,有的国家不同时期和不同法院对平行进口适用不同法律,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的规则也有所不同。这就使得通过平行进口方式从我国出口到某一外国的商品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从某一外国进口到我国的商品可能构成侵权。第三,跨境电商企业自身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我国跨境电商企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尚需进一步提升[7]。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或者平台对我国和涉外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不够了解,当其面对客户多样且复杂的需求时,如果不经过审慎考察就贸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就容易产生各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3 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个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从立法和政策层面进行规则完善,又需要从执法和司法层面合理解决纠纷,还需要对跨境电商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服务。
  3.1 航空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规则完善
  前文分析了航空港跨境电商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总的情况是虽然有较为系统和全面的全国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但是知识产权外部规范和专门适用于航空港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却较为薄弱甚至有所缺失[8]。因此,笔者提出如下两方面完善建议。   第一,完善航空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适用的外部法律规范。从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范来看,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的针对性立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做出部署,由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和实践经验,起草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草案建议稿)》并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知识产权反垄断法律规范的立法完善,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必要限制,有助于从防范知识产权滥用角度减少跨境电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当跨境电商业务涉及知识产权适用时,应当通过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对外贸易法律规范、产品质量法律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全面分析和判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适用起到辅助判断作用。
  第二,制定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专门性法律规范。如前所述,目前我国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专门性法律规范基本处于空缺状态。有必要采取示范先行的方式,例如,郑州航空港制定专门性的《郑州航空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知识产权实施方案》,对跨境电商涉及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等做出系统规定。待这种示范性规定取得成功后再向全国范围推广。
  3.2 航空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的政府对策
  对于航空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控,政府虽然不能直接替代企业实施风险防控,但是却可以为企业防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一,建立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的白名单制度。将安全的知识产权商品(包括版权作品、专利发明和商标商品或服务)及其权利人的信息进行备案和公示。凡是跨境进口电商在进口作品、专利产品或品牌商品时,要么获得国内知识产权主体授权,要么符合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则,才判定其为合法进口行为。凡是跨境出口电商在出口作品、专利产品或品牌商品时,要根据目标国的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进行判定,看是否侵犯知识产权。
  第二,对于经常从事知识产权侵权的电商平台,通过黑名单制度予以公示,在进口环节海关予以重点监督,在国内销售环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重点监督。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与行政监管方式的变革转型,作为政府规制工具中的信用工具,黑名單制度愈发以其对信用体系的塑造培育功能,显示出对于行政监管的促进与协同价值[9]。建立电商平台诚信记录制度,特别是其中的黑名单制度,能够引导跨境电商守法经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主动对航空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预警和咨询服务。知识产权预警通过对国内外企业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进行收集、分析与整合,将有用信息反馈给问题企业,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提出调整方案或应对举措[10]。对于进口型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部门应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的数据库,方便企业随时查询并对电商企业和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政策建议和信息支持。对于出口型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事务,相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主动提供预警和咨询等服务,在外国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提供、引导跨境电商企业查询进口国法律规定、聘请目标国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3 航空港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的企业对策
  航空港跨境电商企业应当主动采取措施,防控在进出口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对策。
  第一,制定和实施符合企业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航空港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和实施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这是防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前提条件。航空港跨境电商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建立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按照2013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共同编制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要求,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门机构,配齐高素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二是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要强化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奖罚分明的知识产权奖惩制度、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三是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门机构,明确其管理职责,处理好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保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四是培育适合企业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色、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五是营造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意识深入员工人心,将知识产权意识变为一种自觉行动,在维护好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同时,自觉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11]。
  第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则防范和避免风险。航空港跨境电商企业在从事进出口电子商务活动时,如果经常涉及知识产权类商品的进出口,一定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应当成立知识产权部门或聘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务人员,该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务人员应当针对本企业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务制定专门的行为准则,以供企业商务活动使用。在企业从事的具体跨境电商活动中,凡是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内外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提出风险防范和规避的建议。
  第三,保留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证据。航空港跨境电商企业在从事涉外电子商务活动中,应当强化证据意识,保留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商务往来证据。例如,跨境进口电商从事的商标产品进口行为,如果只是根据国内消费者的需求从国外采购特定品牌的商品,即便构成了对国内商标权的侵犯,但是却可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免除赔偿责任。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在日常商务活动中,应注重保留有关商品合法取得及供货商、进货合同和进货发票等证据,以备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四,积极应对知识产权法律诉讼或调查。航空港跨境电商企业一旦被卷入国内或国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该积极应对诉讼或相关调查。如果跨境电商企业被卷入国外的诉讼或法律调查,有些企业可能担心法律成本过于高昂而不去应诉,其结果可能被目标国法院或有关机构判定为知识产权侵权而彻底丢失该国市场。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向国内的政府外贸主管部门、外贸行业协会等寻求帮助,积极获取诉讼和调查国相关法律信息,组织国内相关企业组团参加法律维权,必要时聘请纠纷所在国律师代理案件,力争在最大范围内控制法律风险和减少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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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王春燕.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7] 韩旭.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及防范对策: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研究背景[J].特区经济,2017(4):101.
  [8] 王越.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J].劳动保障世界,2017(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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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成仁,冯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亟待建立[J].中国经贸导刊,2015(7):73.
  [11] 韩旭.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构建与实施[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9(1):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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