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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角度对警媒协作执法过程中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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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媒体的日益壮大,警媒协作已逐步成为警察执法中的一大趋势,这样一来,即可保证减少警媒之间的摩擦和警察由于媒体的不实报道而给群众留下的坏印象,也可以通过对警察执法的公开传播,让公众积极参与到执法活动中来,让社会私权对国家公权力形成良好的监督。但是,如何处理好警察与媒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得双方关系正常有序、健康发展是当下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其中从法律方面来加强警媒之间的关系建设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警察;媒体;法律;权力;权利
  [中图分类号]D631;G21 [文献标识码]A
  1 现阶段新闻媒体与警察合作的新模式
  《百姓110》是沈阳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与沈阳市公安局联手推出的一档节目,以最原生态的方式,呈现普通百姓的琐碎生活,利用警媒协作的方式处理大家身边违法犯罪的小事,以实例的形式告诫大家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合理合法地去处理矛盾。节目有悬念、有现场、接地气,赢得了收视效果与警民认可的双丰收,是警媒协作活动的成功示范。《百姓110》中的警媒协作模式可概括的分为以下几个形式。
  1.1 记者对公安机关活动的跟拍
  首先,媒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报道,必要时可以接触被害人,向被害人询问案件的经过,让群众对案情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听取民警对案情的评价与初步处理问题的方法。还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抓捕和调解等活动,记录处理案件的经过。最后向犯罪嫌疑人、案件当事人询问对自己所实施的过错行为的态度,向公众传播正能量。
  1.2 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活动的协助
  新闻媒体在警媒协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协助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寻找案件线索,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参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1.3 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活动的监督
  新闻媒体主动干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公安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积极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1.4 新闻媒体对公安机关活动的干预
  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会绕过公安机关自行暗中侦查,媒体在暗中侦查过程中有时会被犯罪分子发觉从而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2 警媒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1 警媒协作过程中警察职能发挥的困境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动和警察录用标准的逐步提高,警察群体的素质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基层警力仍面临着严重的素质不足压力。随着信息化网络世界的兴起,上网浏览新闻已然成为群众们的一项日常活动,这时许多新兴媒体势力便出现了。在这种情形之下,新兴媒体为了争取更多的流量,故意去揭露放大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个别违规现象,使得基层民警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十分被动,甚至出现了一种“小偷犯罪无人管,警察执法遭围攻”的现象,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了在执法过程中的“威慑力”,从而变成了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
  媒体对警察执法的积极干预也导致了另一种奇怪的现象,媒体成为了执法活动的主力军,从而导致警察成为了执法活动的记录者,行动积极的媒体抢走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中规定的法律所赋予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权利。再者就是在警察的执法结论尚未作出之前,媒体喜欢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预测,从而导致在公安机关的执法结论与媒体的预测结果冲突时,社会公众由于先入为主的思想,会对警察的执法结果产生疑问,从而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2.2 警媒协作过程中媒体行使报导权的困境
  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播者,更是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警媒协作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媒体机构将其执法信息公布与众,在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权的情况下让群众进一步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警媒协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媒体机构的过度干预,使得新闻媒体陷入难以行使报道权的困境。
  现实社会,警察是公认的强势群体,他们需要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所以警察要比一般群众拥有更多、更大的社会权力。而到了网络世界,虚拟的本质天然的注定了在这里警察不可能拥有现实社会中那样的强势地位,而媒体、记者却在这块土壤中享有天然的话语权优势,它们是网络的强势群体。一个网下地位强势,一个网上话语权优势,再加上网络半现实半虚拟的特殊定位,很容易形成两个群体强势对抗的局面。因此在警媒协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利用自己网下的权力,对新闻媒体的权力加以干涉已成为常态,主要便是限制新闻媒体的自由言论。
  3 警媒协作过程中警察与媒体的职能与分工
  纵观警媒之间的摩擦,都是权力平衡机制与职权划分出现了问题,因此依法处理好警媒之间矛盾的首选就要认清他们的职能定位。
  3.1 警媒协作过程中公安机关的职能
  笔者认为,政府机关的新闻权利主要包括三点:①利用新闻媒介获得信息;②利用新闻媒介表达意见观点;③要求新闻媒介更正错误信息。因此,公安机关在新闻传媒领域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警察有权借助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获取所需信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这些规定即内含着警察在处理突发活动中拥有利用媒体传播信息的权力,也表明了媒体应及时配合公安机关要求的义务。
  纠错的意思是在媒体发布的信息出现错误时,公安机关有权要求更正其行为的权力。《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版物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不仅是对于警察,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请求媒体对其不当报道进行更正的权利。   《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用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因此对于媒体发布失实的恶化、丑化警察形象的报道,警察也有权力去限制媒体的行为,要求媒体对其行为加以更改,并有权要求媒体向警察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之前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与新闻媒体失实报道行为较为密切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形象、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这便为追究媒体的错误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警察作为政府机器,日常中工作大多数也是与百姓接触,凡是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新闻,大多都会引起社会舆论。这些报道中既有正面积极的报道,也有一些负面消极的批评与谴责。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一些“惰政”现象和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媒体有权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这也是法律所赋予新闻媒体重要的新闻权利。当今社会官民关系紧张,新闻评论又不可避免的带有主观倾向性,不同媒体在面对个别社会热点事件时,难免会对一些警察的执法活动带有色眼镜的去赋予个人主观看法,引发舆论,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不利影响,这是警察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严重滑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偏离事实的新闻报道,为了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合法权益,公安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媒体对报道进行更正,有权要求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道歉,这也正是警媒合作的基础所在,也是新闻媒体在信息传播中坚持客观、真实原则的重要体现。
  在警媒合作的过程中,对于媒体的失实报道,警察要求其及时修正不失为一种正确且必要的处理方式。但是在警媒合作中,媒体由于新闻的时效性难免存在报道与事实有所出入的现象,只要媒体不是恶意丑化与攻击警方,警方也大可不必太过认真,对其允许范围内的失误,不必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警察不合理的执法行为,媒体不仅可以如实报道,代表大众发挥其监督作用,还可以向法院请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在警媒协作执法中纠错权如何行使的问题上,关键是要把握好媒体的新闻自由与公共利益以及公安机关与民警利益之间的度。
  3.2 媒体在警媒协作过程中的权利
  编辑权是媒体对警务活动采访后进行的独立新闻活动,这项活动主要涉及到媒体言论自由的行使。因此,警察对媒体此项权利的干涉将会侵犯宪法赋予媒体的权利,编辑关系到信息的处理与新闻的传播方向。因此,警媒协作过程中,媒体有权自主决定该警务活动的题材、警务活动的关注点、警务活动的发布方式。媒体的这些行为,警察均无权干涉。
  新闻工作者在法定许可范围内利用新闻媒介将其编辑好的新闻向社会公布的行为称为报道权。这是行使媒言论自由权利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所有工作中最重要的一步。因此,报道权成为了媒体权力最容易侵害的对象。因此,警媒合作下,警察不仅不能限制媒体的报道权,还应对报道权加以保护,防止其他力量对其迫害。
  在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公民对于国家机关监督权通常通过网络来行使,而行使的重要途径就是对于媒体的报道进行评论。让公民在享有知情权的情况下对警务活动进行监督,不仅有利于响应文明执法的口号,还有利于树立警察形象。因此,警媒合作下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对警察来说也是树立自身形象的好机会。
  4 应对警媒冲突时的法律策略
  4.1 公安机关对于新闻媒体的法律义务构建
  权利与义务必然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在新闻传播领域,警察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着其应尽的义务。
  在我国,人民监督与管理政府工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就表明在警察执法过程中,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只有公开执法过程,新闻媒体才能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纽带,并能让大众更好地行使其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利。在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公开执法过程是警察响应新时代号召的措施,同时也是警察的一项基本的义务。1999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并规定警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①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②刑事执法;③行政执法;④警务工作纪律。其中也规定了警务公开的形式与办法,警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警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共四大事项,足以看出党中央领导对于警务公开工作的决心与重视程度之高。随着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警务公开工作人员定期向媒体与公众发布消息,为警务公开工作做了良好示范。
  新闻媒体的自由与现实社会中的民主成正相关,新闻自由的本质实际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公民参与媒体活动日益频繁,中国13亿网民随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终端在网络上对于媒体报道进行评论来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也正是新时代公民参与媒体活动自由发表言论的具体体现。因此警察如果过多的干涉媒体自由也会触及公民言论自由,从而引发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抵触甚至仇恨情绪。
  因此,公安机关尊重媒体言论自由是构建警媒协作执法的前提。在警媒协作过程中,媒体仍然有权对警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媒体向警察提出的合理要求,警察应予采纳。以上种种,都表现出公安机关尊重媒体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对于阻碍媒体言论自由的行为,公安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最后一点,就是将有关警媒协作内容写进《人民警察法》。司法制度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也为了固定警察队伍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有利于行政执法的新型执法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将相关警媒协作的研究固定下来,并将这种新型执法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让警媒协作变得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
  4.2 对媒体的法律义务构建
  社会主义国家的媒体是人民的媒体,是党的喉舌,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桥梁。不仅党媒姓党,所有的媒体都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体现党的意志,反映党的主张。在警媒协作过程中,为了维护警媒关系良好的发展势头,也为了维护公安机关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及时出台《新闻法》,在维护新闻行业秩序的同时,也要规制警媒协作过程中媒体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上有关新闻媒体的研究进行固定,从而確保警媒协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应考虑宪法与相关法律的原则与规则。   任何個人、组织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媒体的底线便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公安领域体现为维护警察的形象,不去恶意揭露放大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个别违规现象,对于及时整改的违规行为不去刻意刁难放大警民矛盾关系,应给予其法律范围内的宽容,在执法结果尚未出现之前,不得恶意利用报道引导舆论,擅自对结果进行预测并当作事实公布于众,更不能搞有偿新闻,应与警察执法部门加强沟通与协商工作,坚决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团结,不泄露政府和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与公共利益。
  媒体工作者在参与警察执法活动时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应用积极的眼光去对待执法者,应尽量利用积极的舆论引导人民群众去支持警察、相信警察、拥护警察。要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与大局意识,不要只是为了博人眼球而将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利益弃之不顾。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顾全大局,引领导向,以人民利益为重。这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与文化建设,对于政府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媒体工作者虽然是公民的喉舌,替群众发声,但其只是一个社会组织机构,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中一点: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执法责任。因此媒体工作机构不能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在警媒合作过程中,媒体决不能干涉警察执法权或自己行使执法权,这是媒体工作的底线要求。
  5 结语
  在警媒协作执法过程中警察的权利保证警察执法行为不受媒体侵犯,警察的义务对于媒体机构来说能使其真正体现出协作执法价值,让警媒协作执法中的媒体具有存在意义。媒体的职能保证媒体机构的报道活动相对真实,能够如实的代表群众监督警察的执法工作,媒体的义务在于正确的引导公众舆论,使社会环境健康、有序地发展。尽管警察与媒体在社会中的分工不同,各自的分工与利益诉求也不相一致,但是其服务于社会的价值追求却是一样的,从法律的角度去规制警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便是警媒协作的基础。警察与媒体在协作中应认清各自的特点,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在发挥自己独立作用的情况下不影响对方权利的行使来保证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Liu X,Lindquist E,Vedlitz A,et al.Understanding Local Policymaking: Policy Elites' Perceptions of Local Agenda Setting and Alternative Policy Selection[J].Policy Studies Journal,2010,38(1):69-91.
  [2] 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38-39.
  [3] 杜晋丰.对警方与媒体关系法律维度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8(4):24.
  [4] 蔡赴朝.始终坚持党媒姓党原则 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6(3):5-6.
  [5] 朱林.论现代社会和谐 "警——媒" 关系的构建[J].商,2015(9):16-17.
  [6] 王利宝.论警媒冲突及应对策略[J].新闻研究导刊,2017(12):27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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