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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城市发展中城建监察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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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城建监察工作队伍的成立与发展目的就是解决和治理城市市容“脏”、“乱”、“差”,为达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卫生质量和市容市貌,全国各级城市均成立了城建、工商和治安监察队伍,其大量的工作内容都是属于城建监察范畴。城建监察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我们不能忽视他的重要性,本文首先概述了城建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然后提出城建监察工作在城市展过程中所呈现的问题及开展城建监察工作的意义,最后对城建监察工作促进城市发展的具体对策,为城建监察工作服务城市发展提供了一些指导意见和参考意义。
  关键词:城建监察;城市发展;执法主体;法制
  1  城建监察工作的现状
  城建监察工作主要是监督管理城市建设,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城建监察的工作范围也是比较广泛的,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实施城镇住宅建设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实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方面的监察;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监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城建监察等等,这些都属于城建监察的工作范围。城建监察执法队伍在伴随着国家进步也在不断发展,在八十年代国家就注意到了城市面貌对国家的重要性,全国各地开始陆续组建城建监察执法队伍,来对城建、工商、治安等等方面进行工作监督,所以导致城建监察执法队伍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国家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建监察需要监督执法的地方也越来越多,所以推动城建监察执法队伍的发展成为了现在的当务之急。
  2  城建监察在城市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意义
  城建主管部门对城建监察工作未重视。城建主管部门没有把城建监察工作视为重要工作,长期没有引起对城建监察工作引起重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为城建监察工作的领导或者主管部门没有把城建监察工作当成是依法行政的主体部分之一。长期的忽视城建监察工作,只是在一些传统的简单的城市监察管理进行着手,其他工作不作为或者走形式。
  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不力。城建监察执法工作过程中,消极懈怠,形成了执法不力或者在超越自己执法范围的事情上违规执法的情形。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执法人员的法律基础和执法素质较低,造成执法过程中消极懈怠偷懒耍滑等现象。二是一些执法队伍超越了城建监察工作的职权,对职权范围以外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了越权执法等现象。
  城建监察机制尚不健全。城建监察工作要有明确的机制对执法监察范围、执法监察内容、执法监察程序和执法检查关系进行约束。明确城建监察工作执法队伍的执法范围,提供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具体内容,规定城建监察工作执法的具體顺序等内容都需要详细细致的机制提供依据和保障。
  3  加强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措施
  切实承担起执法主体的责任。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城建监察工作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把城建监察队伍作为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看待,并加强领导和指导。一方面要加快城建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和整顿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行政管理干部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另一方面,要为执法队伍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装备,为他们搞好执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城建监察组建形式合理化。目前,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要求,我区已成立了山城区城市管理局。对于城建检察队伍的组建形式,建设部在《城建监察规定》中曾指出:城建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执法内容、编制和执法方式等内容可以由当地政府按照要求确定。城建监察队伍的组建已从各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隶属于城建行政管理部门,但仍存在职能交叉,推委扯皮现象、人员身份不统一问题,因此组建形式复杂。总结以上分析组建形式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城建监察队伍直接隶属于各行政职能部门,虽然队伍不受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领导,但是也会受到各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和协调。第二种是直接隶属于上级专门成立的城建监察部门,如上挂市城建监察机构等,然后再派驻到各县区行使行业执法权。这两种组建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其合理性,因此需要在具体实际工作中权衡择优选择。
  丰富城建监察工作的执法资源。城建监察执法资源丰富了,监察执法工作的效果才会越来越好,只有不断的整合城建监察执法资源,建立城建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制度,才能满足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要求。整合群众资源,凡是涉及到违法建设的,和社区、乡、镇一起进行执法,整合监察资源,凡是违法占地建房的,和国土部门一起进行执法,整合单位资源,凡是执法人员违反建房的,和事业单位,机关一起执行,整合政法资源,发挥政府资源的优势,和公安法院一起进行执行。通过整合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资源,促进城建监察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健全城建监察约束机制。健全的城建监察约束机制可以明确城建监察工作执法队伍的执法范围、执法具体内容和具体执法顺序等内容,加快城建监察队伍的组组建工作和具体整顿工作。除此之外,还应明确约束城建监察系统的上下级关系、执法主体和执法客体的关系、司法过程和人大职权等各种复杂关系,通过这些详细细致的约束机制可以对城建监察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执法过程中的一些过激行为进行预防和及时制止,从而为严格执法和依法执政提供依据和保障。因此,建立城建监察执法检查机制,采用行业内部自监、社会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和法制部门相结合的监察管理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城建监察工作起着重要的意义。
  完善相关部门的多种方面的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城市建设监察工作需要牵扯到多个工作部门,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过多的联系和合作,没有将各自的力量发挥到最大的力度。压缩监察部门工作的程序和步骤,节省执法时间,从而使执法工作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还有监察部门所需要的资金、设备等物资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对其进行充分的考虑,加强资金的投入,使监察的工作得到物质方面的重组保证。加强对执法主体的培育,建立一支高素质、高专业化的执法队伍。
  法制建设为城建监察提供依据。在城建监察工作过程中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和保障,除了健全城建监察约束机制之外,还可以通过法制建设完成城建行政法律法规的开展。各级城建监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当地城建监察实际工作相结合,制定出适宜当地城建监察工作的实施细则,完善当地城建监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城建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与落实。除此之外,健全的法制建设可以对城建监察队伍的领导和骨干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有组织有计划地法制宣讲,为城建监察队伍提供理论武器进行武装头脑,促进了城建监察工作对城市文明发展的优良作用。
  4  结论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能够严格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能够清醒认识和重视城建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深刻反思和纠正在过去城建监察工作过程中所犯下的验证错误和认识上的误区,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认真落实和切实开展,加强城建监察队伍的建设,完善城建监察工作的法制机制以及合理组建城建监察队伍等工作,必然能够使城建监察工作能够更好的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董勇.加强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4).
  [2] 刘伟,李鹏海.大数据背景下安阳市城建监察执法系统构建研究[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6(9).
  [3] 谢辉.加强城建监察执法工作的几点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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