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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生态农业法律制度保障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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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在充分研究调查我国现行农业生态有关法律的基础上,找出现存法律制度下的不足之处,并对国外一些国家的生态农业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比较,最终提出关于我国生态农业的若干思考性设想。
  【关键词】 生态农业;法律法规;农业
  Some thoughts on the legal system guarantee of Ecological Agriculture in China
  Li Honghai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fully studying and investigating the relevant laws of agricultural ecology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finds out the shortcomings under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and analyzes and compares the relevant laws of ecological agriculture in some foreign countries. Finally, some tentative ideas about ecological agriculture in China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ecological agriculture; laws and regulations; agriculture
  农业,作为我国人民赖以生存的重要产业对国民的经济增长以及人口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对我国农业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是农业发展可持续性的重要依托。通过对传统农业施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以及生态的平衡稳定成为生态农业发展的又一重大课题。农业自生产到发展至今,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原始部落间的刀耕火种的原始农耕方式、自给自足的传统小生产方式以及现代化集约型农业发展。近年来,产业技术的不断升级完善,我国农业经历了生产方式的不断转变,从生态农业建设中取得了一系列长足的进展,但与此同时,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也发现在一系列政策法规上也体现出许多不健全不完备的地方,缺少一部专门的基础性的农业生态法,并缺乏与之相对应得配套立法机制与完备的管理组织。政府应制定土地保护政策, 限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 使该区域处在一个健康的发展模式下【1】。
  随着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升级,现代农业逐渐的暴露出一些问题,由此反应在我国的农业生产中则具体为土地资源的严重退化以及人均耕地的不断减少、水资源的短缺以及分布的不均匀使得土壤沙化、农业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成分,造成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因此如何合理高效的利用自然资源则对于我国构建生态化农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意义,我国对于生态农业的探索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曾被提出,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取得一些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农业生产上的环境污染问题,但在发展的同时也显现出一些制约农业生态化发展的问题。
  1  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早在1980年的银川全国农业生态学术会议就对“生态农业”这个前沿性课题进行过深入的学术研讨,并由国务院环境小组开展对农业生态化的试点研究工作,在此之后,对农业生态化的应用特成立“全国农业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议程。经过了近30余年的发展,生态农业在我国的示范应用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农业生态试点2000余个,广泛分布在全国30余个省(市、区)以及计划单列市,拥有国家级农业生态示范性县102个,省级生态农业示范县300多个、地市级生态农业示范县10多个,与此同时,还有部分省市逐步跟进,走在农业生态化发展的快速路上。对生态农业的试点
  面积已经超过666.67万平方公里,并互助20余万农户走上生态致富的新路,目前正在快速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我国也先后以立法的形式对农业的深化改革提供依据,其中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众多法规的出台也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保障,例如在《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确保现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个人以及组织对自然资源进行破坏,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应保护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环境,鼓励组织及个人的植树造林行为,保护林木。《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业的保护防止土地沼泽化、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以及水资源枯竭、地面沉降等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进农业生产中对病虫害的合理防治,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2]。
  随着构建节约型生态文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态农业经济也在不斷的发展,并由此带来了一些价值观念的转变,我国现行的农业生态立法则显得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现存的《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在涉及环境保护方面显得并不全面,因此提出我国在农业生态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1.1  现有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
  例如《农业法》对于生态农业的投入需进一步增补,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执行人,农业发展不能没有农民,但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从事农业生产则需要较高的知识与技术含量,但农民由于自身环境限制,通常无意识提升自身。因此需要国家的支持与投入,而《农业法》第六章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仅县级以上政府应及时足额拨付应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没有明确说明在财政预算内该资金的适用范围,从而导致地方政府忽视该方面的投入[3]。
  1.2  生态农业化的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
  “十六大”政府报告中曾明确指出要把现代化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来实施,而且在十七大中又做了重要重申,应坚持走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生产发展的文明化道路。加快构建生态可持续化机制体制,但目前我国在生态农业保护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制度尚未建立,比如:关于生态农业的清洁生产、行政管理、综合评价、补偿制度、产业制度化等一系列制度都需要进行新的调研并得到一个完备的发展。   2  国外生态农业发展的现状与经验
  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期国外提出了发展生态化农业的新主张,并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政策性法规进行了诸多修改以适应新的农业生产方式,其中日本、德国与瑞典先后在生态农业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法律保障法规,德国在生态农业上最大的特征是制定了严苛的相关法规,并要求农业的生产必须按照法规进行,由相关立法机构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认定。而日本在生态农业建设上更加重视各方面的联合行动,在立法上颁布《新的食品、农业、农村政策的方向》,该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指出农业不仅要稳定的供给农产品,也需要协调环境,在此之后日本又接连颁布了《实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堆肥品质管理法》、《可持续农业法》等,并加强对农业的使用管理以防止土壤的污染。瑞典在1999年出台了《农业环保法》,对化肥、农药和水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出污染者补偿的原则、节约原料和能源原则,该项法律被许多国家视为现存最完备的农业环境保护法之一。
  3  对我国生态农业建设的启示与思考
  通过对外国经验的借鉴与对本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整合不难发现,对生态农业的实施离不开完备的立法支持,我國应加大对生态农业的政策支持,对于国外先进的立法我们应进行吸收和转化,建议发展一系列的农业生产专项经费用于农业的科技生产、水利设施的建设、饮水设施的投资等,对实施生态农业生产的农户实行无息贷款、硬件补贴等财政支持。建议设立一些由农业管理部门牵头的农民自助组织,地方专项农业生态管理部门等,通过专项部门能够使其他部门对生态农业生产给与配合,实现权责明细的管理效果。有相关学者曾指出农业的环境资源问题是社会、历史、经济、自然、技术、等多种因素所组成的,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综合的分析以解决问题。这就使得我们应该建立涵盖生态伦理、资源观念、价值取向、生活保障、科技发展、法制建设、文明进步、舆论监督、政策导向等诸多因素在内的农业生态资源环保机制。
  4  小结
  从以上对我国生态农业现状的分析以及对国代生态农业生产的经验借鉴来看,对我国的现代化生态农业生产应从以下方面对现行的生态化农业生产进行改造升级,首先应制定一些专门应用于生态农业生产的相关农业法并完善相关细则,并继续加强现有农业法的相关制度保障,对于我国农业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少,执法薄弱的相关问题,都需要我们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参考文献:
  [1] 苏 宁,范贵娟. 基于土地利用变化的沂河流域生态服务价值研究[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27(04),32-36.
  [2] 郭方方,我国生态农业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D]. 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0.
  [3] 连玉明,武建忠.中国国力报告2005[R].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0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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