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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中供热的认识误区与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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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集中供热在北方地区的城市建设中,已成为必不可缺少的施工项目,但有些人把热能看成了水、电、气同样的商品,但实际上这些人却忽略了热能这一商品的辐射性和传导性所带来的特殊性。
  关键词:集中供热;认识误区:解决方法
  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镇)或部分区域生产、采暖和生活所需热量的方式。集中供热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城市公用事业的一项重要设施。
  集中供热不仅能给城市提供稳定、可靠的高品位热源,改善人民生活,而且能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有利于城市美化,有效地利用城市有效空间。所以,集中供热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供热取暖关系的误区
  这些年,在经济市场大发展的大环境下,人们对集中供热取暖关系的认识存在着以下三个误区:
  1.1对集中供热的商品属性认识不足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集中供热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关系。但是由于沿袭计划经济的思维习惯,人们常把供热取暖看作是政府的一项福利事业,没有把供热看作是市场经济的买卖合同关系。从而混淆了福利与买卖的关系,在思想认识上形成误区。然而,事实上我国《合同法》早就将“供用热力合同”与用电、水、气合同规定一起放在同一章节里,并把这种合同称作“供用热力合同”。
  供热方与取暖方所交易的是热能,是一种特殊商品。现在集中供热行业是由企业运作的,成本核算由企业承担,不在有政府扶持。因此企业要谋求利润,供热方享有收取取暖费的权力,承担着提供符合标准热能的义务和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即取暖方,应负担供热取暖费用是理所当然的事,用户应予以理解。
  1.2热能产品的特殊性让给别人钻空子
  由于居民对集中供热的认识不足,缺乏“热能”是一种产品,是与水、电、气同样性质的商品,只不过热能产品具有特殊性的概念。因此就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
  “热能”有它的特殊性,即辐射性和传导性。根据热能这一商品的特殊性,《传热学》理论中定义:“凡有温差,就有热量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由这种辐射性、传导性所决定,热能便表现出的特殊性之一就是取暖方共享性。在同一建筑物内,一家取暖,四邻受益。热能的买卖并不是像水、电、气的买卖那样,一家一户分别买卖,独自享用、互不相干。因此在整个建筑物的供暖过程中,个别用户在不缴取暖费的情况下也能靠四邻取暖,这是不合理的“蹭”暖行为。破坏了“共同付费,共同受益”的原则。
  1.3漠视供热关系的管理
  供热是特殊商,使得供热取暖合同与一般的商品购销合同不同。首先,在一般的买卖合同关系中,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然而,国家建设部2000年2月18日发布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北方在部分地区购买楼房的业主与供热企业之间的供取暖合同是按照国家规范订立的,供热室温标准、供热价格也是由政府部门确定的。其次,在一般的买卖合同中,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买卖合同就订立了。然而,因执行集中供热的规划,建筑物的供热设施是随所依附的建筑物的兴建而兴建、安装的。
  因此,就住宅楼房而言,住房一经购买房屋,就等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承诺了相应的供热企业的供热要约,供热取暖合同随房屋合同的订立而订立。作为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购买了房屋而拒绝取暖,即拒绝订立或受让供热采暖合同是不可允许的。只要你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那么你就与供热企业存在着供热取暖合同关系,供热取暖合同的订立、转让、终止,应与房屋的买卖、转让同步,应在履行房屋买卖关系时,及时到相应供热单位办理合同过户手续。
  2解决方法
  对于以上供热取暖市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2.1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热能供应也应当尽快从原来的“福利”型转变为商品型,对用户要加强宣传教育,不能还停留在改革开放以前的思想认识,享受福利更要担起义务,享受服务更要付出成本。现有热能供应是市场行为,是由公司经营的,公司付出了劳动和投入,是需要得到回报的,公司热能成本是需要通过收费来实现的,因此热能公司收费是合情合理的,只有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用户应认识到这一点,并配合热能公司把这项工作做好,使供热取暖市场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2.2提高技术,量计收费
  为方便管理,热能公司可在热能应用上提高技术手段,将用户热能的使用量与热能的收费直接挂钩,让热能使用计算更加科学,改变原有的“大锅饭”现象。这样一方面可以让用户按需使用,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方便的督促管理用户节约使用热能。据相关资料显示,采用按热能使用量计费比原来的“平均主义”收费方式,节约热能约在25%左右。这样不但解决了供热行业收费难的问题,而且加强了集中供热的有效管理。
  2.3加强监督,统一管理
  任何一个行业,监督管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热能供应行业也是如此。首先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可行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督监管系统。运用科技手段,在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保證用户合理用热。其次,加强监督管理。有规章制度,还需要认真执行,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真正把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集中供热是关系到民生的大事,既不能因给个别人的认识误区而影响大局,也不能因疏于监管不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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