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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学研状况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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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产学研合作体系,对国内科技创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文章分析了日本產学研合作的发展历程、合作模式及主要特点等,以期对我们提供一些借鉴作用。
  关键词:日本;产学研合作;启示
  一、发展历程
  日本的经济复苏始于二战后,纵观日本历史,产学研合作情况以20世纪80年代为分水岭。20世纪80年代以前,技术发明创造活动主要由企业自主进行,高校的参与度不高,产学研合作机制尚处于萌芽阶段。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日本经济空前繁荣,企业更加看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科技研发,同时,日本政府也开始鼓励创新,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在政府的引导推动下企业和教育、研究机构联合起来进行技术研发的活动逐渐变得活跃起来,产学研合作模式开始走向正轨,建立起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关系。
  到20世纪末期,由于泡沫经济崩塌日本整个社会经济进入低迷时期,企业为应对经济危机,在控制成本的同时又要保证生产经营效益的持续提升,在这种情况下,将科技研发委托给专门的教育科研机构成为解决企业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另外,由于大学之间竞争加剧、国立大学法人化等因素的影响,日本高校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充裕,也主动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为应对危机,以科技立国为主旨的科学技术振兴成为日本重要的政策课题,产学研合作日趋规范化,已经成为日本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创新体制和企业创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含义及主要合作模式
  在日本,狭义的产学研通常仅指技术转移;广义的产学研(日语为产官学)中产指企业,官指政府或公共团体等,学是指以大学为代表的教育和研究机构,三者通过共同研究、委托研究、技术指导和转移、技术研修、信息交换、开展讲座、人才交流等方式进行的合作交流活动即产学研合作。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各种合作模式把教育和研究机构发明创造的知识、技术应用到企业生产经营上。此外,企业和高校、政府三者联合进行的共同研究、通过政府把企业和高校联合起来、参加与产学研相关的信息交流、使用相关设施等都属于产学研合作的范围。
  (1)共同研究高校接受外部研究人员或研究经费,利用高校的研究人员或外部研究者就共同课题开展研发活动,发明创造出有用的成果。主要有分担型和派遣型两种类型。分担型是指企业和高校就共同的课题进行分别利用各自的设施进行研究;派遣型是指企业向高校提供资金,并将研发人员派遣到高校进行研发活动。
  (2)委托研究高校接受来自外部的委托,由委托方承担研发经费,研发出的成果需要向委托方报告的一种合作模式。委托方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国家机关、个人、国际机构、外国政府或团体等。在这种合作模式中,受委托的高校拥有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委托方拥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3)其他模式除以上两种方式外,高校接收来自企业委托的在职技术人员或研究人员等也是比较常见的合作模式,高校提供的专门指导,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究能力及技术水平,创造出的研究成果根据贡献的大小,可以归大学和研究员共有,也可以归研究员所有。另外还有与企业联合建立“共同研究中心”、通过接受企业的捐赠来改善高校的科研设施和软硬件环境、建立以大学为中心的科学园区等模式。
  三、日本产学研合作的特点
  (1)政府占主导地位。日本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为推进产学合作的顺利发展,专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进行保障。1995年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确立了科学技术立国的基本目标;1998年出台了《大学等技术转让促进法》(简称TLO法),用以促进高校的研究成果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1999年制定《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明确规定了利用政府资金进行的委托研发所产生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委托者所有;2016年底出台了《加强产学研合作研究方针》,明确产学研合作的使命、战略和需求,加强对人才、经费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努力提高产学研合作的水平。对高校方面,2000年出台了《产业技术强化法》,规定了建立面向高校教职员工的研究助成制度、减轻大学及大学教职人员的专利费、缓和对国立和公立大学教职员工到企业兼职的限制等;2006年日本政府修正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两部修正法案中都明确了“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等教育、研究机构等创造的成果应广泛应用于社会,应有助于社会发展”。
  (2)中小企业的主体地位日渐突出。在日本的整个技术创新体系中,企业一直扮演着主角[1]。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产学研合作体制一般称为“学—官—产”,后来逐渐演变成了“产—学—官”,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日本企业与外部单位合作进行技术研发的数量迅速增加,除大企业外,中小企业也是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力量。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因自身研发资源不足等问题,与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参加产学研的积极性更高,通过产学研合作可以“学习自身做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提高长期技术潜力。
  (3)构建完善的服务机构保障。在产学研合作的推进过程中,科学振兴事业团体统合了日本科学技术信息中心等,成立了独立的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对企业技术研发,对向高校、研究机构提供支持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科学技术振兴机构(简称JST),是以创造技术的萌芽为目的,促进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全过程研究的一个综合性机构,也是日本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实施的核心机构。主要通过投资研发新技术、把新技术应用于企业开发、促进科学技术信息的流通、对与科技相关的研究交流活动提供支持、向国民普及科技知识等方式推进产学研合作。
  技术转移机构(简称TLO),它的主要作用是发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成果、申请专利,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再将转移后取得的收益的一部分供返还给高校或发明人,是企业和高校之间起到技术中介,通过专业的人才及服务为企业和高校处理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咨询、信息、法律等各种问题。就组织形态而言,日本TLO主要分为股份公司、财团法人及校内机构三中形式[2]。   大学知识产权本部,不仅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还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保护、管理、运用等方面的问题。
  四、对我国的启示
  (1)完善相关制度。我国产学研合作始于20世纪50—60年代,虽然有不少与产学研有关的制度法规,但是部分文件内容老旧,难以满足现阶段产学研合作的实际需要;国家层面还未曾出台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规章制度,促进产学研合作还没有上升为我们国家的国策。日本已经出台了很多专项法规,对企业及高校的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内容、管理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国家应在继续完善相制度法规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产学研合作的专门法规,为保障产学研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2)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在我国,多数企业因不具備技术创新及产学研合作的能力,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热情不高,缺乏参与产学研合作的动力和主导意识。日本逐渐建立起以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并且中小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在产学研合作中,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对提高我国产学研合作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企业是最直接的市场活动参加者,掌握第一手的市场需求信息。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合作模式,才能加快技术转移,实现科研成果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3)加强中介服务组织建设。目前,我国能为产学研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等的数量并不对,仅有技术转化中心、产学研合作网等,而且这些机构提供信息及服务的质量还有待提高。在我国,产学研合作应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原则,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加强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和完善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及信息咨询等方面职能[3],为产学研合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
  参考文献:
  [1]俞晓军.日本企业研发机构的组织特征和运作方式分析[J].东北亚论坛,2004(4).
  [2]韩振海,李国平,陈路晗.日本技术转移机构(TLO)的营建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4(5).
  [3]任秀话,郑晓齐,李汉邦.高校产学研合作的现状与启示[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2).
  课题项目:安徽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环巢湖科技创新走廊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研究”(1706a02020038)阶段性成果论文。
  作者简介:黄燕(1983—),女,安徽颍上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商务日语、工商管理;
  孟远(1982—),女,安徽合肥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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