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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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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问题的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以便使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有序的进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会带动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会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份权能
  通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我国农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得到了突破性进展,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政策的约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仍然存在问题有待解决,需要共同探讨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一、关于资产量化的范围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的量化,是对界定为属于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标准,采取股份的形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明晰产权的过程。对于现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来说,不能破坏原有经济组织的范围是制定计划、深入改革的底线。对于集体资产量化范围的理解有几种形式:一种是认为应该对集体经营净资产进行量化,这样做的好处是量化方式简单,可以避免土地资源难以评估的问题;另一种是认为应该把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型资都列入量化范圍,这样才可以对全部资产有一个较好的评估,对深入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集体资产的量化范围,国家没有统一制定规范,但是各地可以先进行量化经营性资产,不量化非经营资产与资源性资产。即使不量化资源性资产,但由于地方土地被征用等行为而获得的资产增益应追加到总收益中,保障全体成员的资产分配权。对于农村基层干部,采用对资源性量化的方法,允许群众积极探索。对于资产量化的三种范围,可以选择同时量化也可以选择分别量化,但是始终要遵循的原则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关于成员资格界定问
  资源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否合理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多数是处于自我约束管理的一个状态,受当地乡规、传统理念等约束。合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需要将群众作为基础与标准,确保是能够得到农民的支持与满意。其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就是走群众路线,并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农村的乡镇负责人员结构多种多样,制定全国统一的成员资格界定标准难以涵盖每个地区,更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激化群众矛盾。可行的方法要在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地方各级领导人的实地考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方面的法规与制度。
  成员界定应该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历史,集体资产是各个时代不同的经济组织成员奋斗成果的累计,所以成员的界定应该包含不同阶段不同群体;二是权利义务对等政策,享受着相应的前提是群众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付出实际行动,作出贡献,获得自己应获得的报酬;三是标准一致,采用统一的标准对全体成员进行约束与管理,禁止出现双标现象;四是公开原则,将经济组织程序公开,当地群众对组织成员最了解,在选拔成员是应该将决策权交给群众,民主决策。
  三、关于股权设置问题
  股权设置面临的问题就是集体股去留的问题,一些地方保留了集体股,一是担心失去集体股就失去了集体公有制效益,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额公众服务事业,失去集体股在事业的开支方面会受到影响。也有很多地方不同意建立集体股,实际上更多的集体股保留在农民群众手里,不利于彻底改革,会为集体资产管理和二次分配造成很多麻烦。
  总结地方产权改革制度的做法,如果改革后保留集体股,随着改革制度的深入,成员的增加以及人员结构的复杂性,改革的进程会越来越难以深入。集体股在集体组织变更重组时还要面临再分配问题,很容易产生集体矛盾,所以原则上不提倡设立集体股,但是也要询问群众的意见,以群众为基础。对于日后公共服务事业的支出问题,可以通过在集体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式,具体比例或数由领导与组织成员商议决定。
  四、关于改革后集体经济产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党中央多次明确的指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民的能力。对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目的就是壮大集体经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但是在很多地方,产权制度改革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到了限制,实际上的可持续发展力不强,影响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与服务功能的发挥。一是产权制度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业务经济,受到多方面条件的限制,发展空间具有局限性;二是产权制度改革后的组织成员承受过重的税收压力,并且集体经济关于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较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承担着过重的税收压力,经济组织收益累计有限;三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政策不完善,资产运营水平不高,经济活力不足。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发展不仅是将产权明晰,更是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于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税收过重的问题,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按份量化到人形成的收益分配权因其未将资产价值真正量化给成员,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股权范畴,所以成员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到个人,成员以量化得到的资产可以在股权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原组织成员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结语
  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无问题的解决,需要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奖励与约束机制以及资产运营机制,招聘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对组织进行领导,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农村经济合理高效的发展,促使农民经济收入逐年增加。
  参考文献:
  [1]李小菊.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9(15):70-71.
  [2]梁秀芬.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2019(0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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