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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现状与未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梁云祥 张家玮 吴焕琼

  摘要:随着美国霸权的衰落,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兴起,不同层级的国际机制共同承担了国际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职责。区域性公共产品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在地区供给的补充,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或与全球性公共产品形成竞争关系,或与全球性公共产品形成互补关系。对于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来说,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与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在原则和规范上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公共产品的供给更倾向于一种全球层次与区域层次互补的供给模式。在互补性的多层供给模式之下,遵循匹配性和辅助性原则,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环境合作两条路径良性互动,是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的路径之一。
  关键词: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区域性公共产品;互补性;匹配性;辅助性
  中图分类号:C9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458-(2019)05-0067-07
  DOI:10-14156/j-cnki-rbwtyj-2019-05-008
  引言
  海洋污染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黄海现在已经成为七大“正在死亡的海洋”之一;日本海的油污染程度通常是未受污染海域的两倍,在韩国附近的日本海海域的海洋浮油量已经三倍于其他海域[1]78-79。东北亚海域的主要污染物来自陆上污染物、原油泄漏以及核废料倾倒。自1971年韩国引进核电设施后,就有三百余起事故发生;1993年俄罗斯和日本相继承认每年向东海倾倒数量惊人的放射性废弃物;2011年福岛核电站的泄漏也对该区域产生了不可挽回的影响。此外,生物种类的减少、渔业资源的枯竭以及废物的处理都是东北亚地区面临的区域性海洋环境问题[2]。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海洋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具有跨国属性的议题,已经被纳入到“全球治理”的框架之中。联合国等相关国际组织努力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一系列与海洋有关的国际机制正在不断完善。2017年,联合国首次海洋大会的召开,体现出国际社会对海洋相关问题愈发关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海洋环境问题在全球范围从此不再严峻。进入21世纪,在全球金融危机和反全球化运动的双重夹击下,西方理论中现实主义抬头,加上保护主义、排外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社会思潮,全球治理理念面临重大挑战[3],全球性、综合性的海洋治理机制建设变得十分艰难。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有关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是沿着全球海洋治理和东北亚环境合作这两条路径开展的。在全球海洋治理方面,学者们的注意力较多集中于全球治理机制的现状考察和困境分析[4-5],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全球海洋治理机制碎片化严重,无法充分满足区域层面的治理需求[6];在东北亚环境合作方面,学者们倾向于关注地区主要行为体如何参与区域环境合作以及国家
  收稿日期:2019-05-10
  作者简介:梁云祥(1956—),男,山西太原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日本政治外交、中日关系、国际法、东北亚国际关系研究。管理研究梁云祥,等:东北亚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理论、现状与未来
  日本问题研究2019年第5期间环境合作的進展[7-8],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东北亚主要国家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已初步形成具有东北亚特色的合作模式[9],有待转向更高层次的环境治理机制[10]。然而,将以上两个路径相结合,并以东北亚海洋环境为中心进行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
  本文试图将以上两条研究路径结合起来,从国际公共产品多层级供给的视角,讨论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的理论、现状与未来。
  一、国际公共产品的多层次供给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的概念源于经济学,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的概念相对。经济学家用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私人产品的数量会随着消费的增加而减少,因此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而公共产品却相反,个人对其消费不因别人的同时消费而发生效用上的降低,而且“集体中的任何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无法被有效地阻止和排除”[11]。公共产品若想达到最优配置,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需要依托政府而不是完全的市场竞争,这样可以避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导致的外部性;其二,是需要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因为它可以使公共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早期国际关系领域对于公共产品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稳定的国际金融和货币体系、开放的国际自由贸易、国际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国际安全保障体系与公海航行自由等议题。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最早将公共产品的概念引入国际政治,提出“国际公共产品(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的概念。他认为,19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是由于美国取代了英国成为世界霸权,却没能承担起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责任,从而导致世界经济秩序的崩溃。金德尔伯格指出,与国内公共产品相比,国际公共产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始终处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之中。由于缺乏国家之上的中央权威,国际公共产品既无法通过满足大多数国家偏好的程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更无法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因此很容易会出现供给不足的情况[12]。
  随后,国际公共产品的概念被扩大到世界和平、区域合作、自由贸易、经济增长、金融稳定、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知识产权保护、度量衡与标准的统一等大量容易产生外部效应的跨国性议题。学者们也聚焦国际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提供各种解决方案。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提出“霸权稳定论”,他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依赖于霸权国,国际秩序通过霸权国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方式可以实现稳定。但这种情况下,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偏好往往取决于霸权国,霸权国又经常将国际公共产品私物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共产品提供越多,霸主的收益就越少,而付出的成本却越大,霸权国因此也走向衰落。自由制度主义者提出“国际机制”的方案并落实于实践。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认为,当各国相互交流发展到形成复合型相互依赖关系的时候,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国际机制来管理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从而促进国际秩序的稳定。但由于存在代表性问题、相对获益问题、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等因素,能够真正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国际机制的建立过程经常会比较困难。即使建立之后,这些国际机制也会由于成本分担不均、相对获益等问题而难以提供足够和有效的国际公共产品[13]。   由此可见,不论是靠霸权国单一供给,还是依靠国际机制协同供给,依然没有改变公共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供给不足的事实,国际公共产品在全球单一层面的讨论陷入困境。随着20世纪末国际政治局势日益缓和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世界经济一大主要驱动力,高潮再起[14],为改善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提供了启发。因此,国际公共产品在区域层面的供给成为学者们新的研究方向,“区域性公共产品(Regional Public Goods)”的概念应运而生。
  “区域性”是与“全球性”相对的概念,如果一种国际公共产品的消费范围局限在一个具有较为清晰界限的地区内,该产品就是区域性公共产品[15]42-43。这类方案具有如下优势:第一,区域公共产品具有地域限制,其成本通过协商来分摊,从而能够比较有效地防止和排除该产品被“私物化”;第二,由于区域公共产品的涵盖范围较小,各国从中得到的收益和必须付出的成本比较清晰,从而能避免全球公共产品中普遍的“搭便车”现象;第三,区域公共产品的优势还在于它能更直接地反映本地区不同类型国家的需求,从而使其机制和制度更加契合该地区稳定和发展的需要,更有针对性[15]17。
  国际社会中,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是存在互动关系的。正如在国内,一些公共产品是完全由中央政府提供的,例如国防、外交等内容;一些公共产品完全由地方政府所提供,比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还有一些公共产品,可能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合理分工和设计,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共需求,例如重大灾害救援。类比至国际社会,在某一个区域中,既可能出现由区域内国家协同供给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又可能同时存在具有相似功能的、由霸权国提供的全球性公共产品,它们之间有时是互补性的关系,有时甚至是竞争性的关系。互补性关系,指全球性公共产品或区域性公共产品之中的某一方在地区供给不足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加以补充,从而合作达到区域内的较为充分公共产品供给状态。比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后,东盟十国邀请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共同建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以共同推动自由贸易,补充全球公共产品在区域供给的不足。竞争性关系,指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区域内形成竞争,从而进一步提高区域内公共产品的供给质量。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日本希望建立亚洲货币基金(AMF),但美国担心亚洲货币基金会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造成冲击,因此反对该计划的实践。
  二、多层次互补:海洋环境公共产品
  在东北亚的供给模式不论是全球性公共产品,还是区域性公共产品,国际机制都是最主要的供给主体。根据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的定义,国际机制是“指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汇集行为体愿望而成的一系列隐含或明确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16]。这其中,“原则”和“规范”是两个最重要的要素,因为它们共同决定着一个机制与另一个机制本质的区别。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既受全球治理机制的影响,又依赖于区域内各国的海洋环境合作机制。那么,这两种不同层次的国际机制有什么不同?两者之间又有什么联系?
  (一)作为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东北亞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污染是重要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属于全球治理的重点议题。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着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了若干与海洋使用和海洋主权相关的重要问题,约束着全球范围不同行为的海洋活动。它不仅是解决海洋争端最具效力的武器,也是处置海洋污染的重要指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推出“区域海洋计划”,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旨在保护全球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和《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也是保障海洋环境清洁、可持续的重要全球性公约。
  海洋环境在全球层次的治理,集中体现着两种原则和一个义务:“善邻和限制滥用权力”原则、“可持续利用”原则、预防和减轻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
  “善邻”原则是指“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害他人的财产”[17]。该原则的法律含义是一个国家应当对其在主权管辖下的活动所带来的跨越国界的环境风险承担防治或预防的责任。“限制滥用权利”原则与善邻原则是紧密联系的,可以看作是对善邻原则的补充。在不损害他人财产的情况下,使用自己的财产必然意味着行使权利的限度,即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财产为界限。《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它们管辖或控制范围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地区的环境。”这意味着任何自私自利、以邻为壑的国家行为都是有违全球治理原则的,是不合乎规范的、不公正的。
  “可持续利用”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因此,可持续利用的出发点是人类对自然界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从而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于利用的方式则必须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规范,因而必须要对利用手段做出一定限制。可持续利用原则内在包含着“代际公平”和“发展公平”的原则,即考虑到后代的永续发展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需求。满足人类后代的生存发展的需求自不待言,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发展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在利用海洋环境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的平等权利,使其也能够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因此,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利用,为子孙后代和发展中国家利用海洋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留足空间,才能在实现发展的同时兼顾“公平与正义”。
  与原则相对应,受国际机制约束的每个国家都须承担预防和减少海洋环境损害的义务。《斯德哥尔摩宣言》表明“各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来防止海洋受到哪些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损害生物资源和破坏海洋生物舒适环境的、或妨害对海洋进行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的污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十二部分专门规定了与海洋环境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如: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3条规定在主权原则下,“各国有权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但这样的开发应符合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总目标”;第195条规定了国家负有不将损害或危险进行转移的义务。规范虽不具有较强的强制力,其内容本身也往往较为模糊,无法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但以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为特征的规范往往能够框定行为体的行为界限,使各行为体在各自的海洋环境活动中有能够参照的路径。   (二)作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东北亚海洋环境
  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环境,东北亚各国也尝试通过区域合作共同应对环境挑战。在众多的区域性环境合作机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NOWPAP)、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NEASPEC)和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TEMM)。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计划中的一部分,本质上属于全球治理层面的治理,但参与者主要是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的环境、外交、交通、渔业及军事部门的人员。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是和联合国发展署、环境规划署和亚洲开发银行合作的一个政府间会议,是中国、日本、朝鲜、韩国、蒙古、俄罗斯六国外交部高级官员组成的政府间非正式政策对话。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是目前东北亚最有效,发展最为成熟的环境公共产品[1]91-95。这三个区域性机制均涉及到海洋环境治理的议题。
  全球海洋环境机制从宏观层面规定了环境活动中什么是“善与公正的”,体现了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全球范围的一般性。然而,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东北亚的供给更能体现出区域内各国的偏好。
  东北亚国家在互动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主权至上和不干涉”原则。由于惨痛的共同历史回忆以及一系列悬而未决的现实争端,不论开展何种议题的合作,这一原则都被东北亚各国奉为圭臬。针对海洋环境治理议题,东北亚各国的环境合作更多是由各国政府主导,合作原则也倾向于在强调国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合作。例如,东北亚环境合作机制在其目标中提到,“确定会员国的共同政策方针和目标,将国家战略与区域和全球的倡议联系起来。”[18]再比如,在东北亚地区各国有关海上溢油的合作计划较为成熟,但陆源海洋污染治理的合作机制就属于空白状态。这是由于联合治理陆源污染将挑战东北亚国家的主权,干预国家内部的经济事务,而海上溢油应急领域与主权的相关性较弱,因而更加容易达成相关的合作。由此可以看出,在东北亚地区,主权至上和不干涉原则的优先度更高于善邻和限制滥用权利原则。这也是东北亚区域性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与全球性公共产品的本质差别。
  以上的原则决定了在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中,“义务”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有些“义务”本身就不是明示的,而是隐含的;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就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而言,海洋环境治理领域仅仅是其六个优先关注的领域之一,各国环境部长只是在这一交流机制下寻求共识,以加强在这一领域内的合作。在2018年的第20次中日韩环境部长会议上,日本方面提到了海洋垃圾问题,与会者经讨论后,决定在各自强化有关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以便在亚洲范围内解决这一问题[19]。这就默示了三国有加强在这一议题上合作的“义务”,但是,这一“义务”的实现是以各国国内的相关措施为基础的,各国是否会有相关强化国内有关措施的实际行动尚不得而知,这就为合作这一“义务”开出了一张空头支票。而“义务”本身是行为体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是否履行上述加强合作的“义务”取决于自身的意愿和行动,这样就把“义务”本身的约束力消减了。
  相比较而言,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中的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写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和《巴塞尔协议》等一系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中,各成员只有在以权利与义务构建的框架中才有合法性。而在东北亚海洋治理机制的框架下,所有“公约”和“议定书”的表示,在日本和中国的坚持下,全部用“有效手段”来代替[20]。哪怕是在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这种三国间最高级别的环境政府间会议之中,最终成果也只是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共同宣言”的形式来呈现。
  通过比较分析,有关海洋环境的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本质上的区别显而易见,二者之间的竞争性不强,形成了一种更倾向于互补性的关系。全球性公共产品与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原则和规范上的不同,体现出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多层次互补性的供给模式。这种多层次互补性供给模式具有很强的地域特性,与东北亚各国的地理环境、历史记忆、现实互动密切相关,更加突出地反映出东北亚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问题,离不开对于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讨论。
  三、优化匹配性与辅助性:海洋环境
  公共产品在东北亚的供给路径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供给不足的现象是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各自供给不足所导致的。提高不同层次的供给能力是解决路径之一,但正如前文所述,建立合理的国际机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此,在一个互补性的多层供给模式之下,优化不同层次公共产品的配置,从而整体提高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成为另一个解决路径。匹配性和辅助性是协调国际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关键要素[21]。
  (一)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匹配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确定公共产品供给的责任主体层次,即公共产品的匹配性。在国内政治中,匹配性是一种将供应各种公共服务的责任在各个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的原则。一个政府承担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应当和这个政府服务的受益范围相一致。因此,受益范围不会溢出本地区的服务范围,应当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能夠使多个地区受益的公共服务则应当由州(省)政府来提供;能够使全国范围受益的公共服务,则应当由中央政府(国家政府)来提供。如果不能将公共服务受益的范围和政府所管辖的地区匹配起来,或者不能大致使二者匹配起来,就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在国际政治中,区域性公共产品、全球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上,不同实体之间也应该按照匹配性的原则来分配责任。
  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海洋环境治理机制大多数以多边合作模式为主,包括:区域内国家通过在不同的海洋环境议题分别建立多边合作机制的北海—东北大西洋海域治理模式;从总体上综合治理区域海洋环境问题的波罗的海海域治理模式;具有框架公约和议定书双层法律制度,具有广泛适应性的地中海海域治理模式。然而,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机制是以双边环境合作为主,双边与多边合作相结合的形式。而且,东北亚地区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海洋环境领域的有约束力的多边法律文件。   这与东北亚地区的特殊性不无关系。中国、日本、韩国、朝鲜、俄罗斯大致被两片海域所分隔。渤海—黄海在中朝韩三国之间,日本海位于韩日两国之间,俄罗斯远东地区在朝鲜半岛的北侧,从而形成了两片封闭、半封闭的海区,即黄渤海海区和鄂霍茨克—日本海海区。受地理上的限制和洋流的影响,封闭或半封闭的海域海水更新能力较差,自净能力不足,而且一国的海洋污染会沿着洋流的方向扩散。这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的成本往往更多的是由半封闭海域内的相邻国家承担。不属于同一片海区的国家,即使属于这个区域,但因其利益相关度不大,负外部性很难影响到其自身,所以对参与多边行动并不积极。
  另外,应对海上溢油类突发性灾害,需要把握最佳时机,采取行动限制污染物的扩散。双边行动机制下,双方能够更有效传递信息并及时开展协调行动。2007年载有约180万桶原油的中国香港籍超大型油轮“河北精神号”(HEBEI SPIRIT)在韩国停泊期间, 被韩国籍失控浮吊船“三星一号”(SAMSUNG NO.1)擦碰,导致溢油10 500吨,成为韩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溢油事故。事故发生两天后,韩国政府虽然向“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反应区域行动中心(MERRAC)提出了启动区域溢油应急计划的请求,但最终韩国政府还是选择直接通过外交渠道向中国请求清理援助。没有重视公共产品供给的匹配性原则,是“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东北亚地区遭遇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
  (二)海洋环境公共产品多层次供给的辅助性
  根据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来确定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主体层次,即公共产品供给的辅助性。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是欧盟采取行动时的重要依据,它是欧盟法中与权能划分问题联系最为紧密的宪法性基本特征。辅助性原则在《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第3款中有具体表述:“在其非专属权能领域,欧盟应依据辅助性原则的要求,只有在对于拟定中的行动目标,成员国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和区域层面都不能充分予以实现,而出于拟议中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的原因,欧盟能更好地完成时,才由本联盟采取行动。”[22]简而言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应实现层级下移,从而实现公共需求的最大化满足。
  对于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是相同的逻辑。若全球性公共产品和区域性公共产品都可以满足地区公共需求,那么,应该选择加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而更加有效地满足公共需求。
  上海合作组织在区域合作中的成功与其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密切相关。苏联解体后,中亚地区活跃的伊斯兰极端主义还有车臣问题对中亚和俄罗斯地区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中国新疆边境地区的民族分离主义势力猖獗;跨境恐怖主义在各国间流窜,严重破坏地区稳定和发展。面对三股势力的威胁,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同成立上海合作组织保障地区安全。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曾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在促进欧亚大陆稳定与发展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表示联合国期待与上合组织在共同关心的领域继续加强已建立的合作伙伴关系[23]。
  在东北亚海洋环境治理方面,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是辅助性原则合理运用的一个典型体现。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一方面是三国间开展环境对话和交流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也是落实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重要机制。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以“广泛地使用、开发和管理海岸和海洋环境以获得该区域人类最大的和长期的利益,同时保护人类的健康、生态的完整以及该区域子孙后代的可持续性”为总目标,这种目标是具有全球普遍性的,因此在东北亚地区具体落实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区域特殊性所造成的障碍。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的成立,较为有效地改变了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在东北亚环境治理中的困境。自1999年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成立以来,每年的会议宣言都会强调在中日韩三国将在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的框架下加强防治海洋污染的合作。在中日韩三国的合作下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更能够符合东北亚各国的利益偏好,从而提高海洋环境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四、全球海洋治理与区域海洋
  环境合作相向而行海洋环境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在东北亚地区一直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为解决供给困境,一些学者提出加强全球层次的供给,即完善全球海洋治理机制;一些学者建议增强区域层次的供给,即促进区域环境合作。文章提出全球层次和区域层次的海洋环境公共产品供给在东北亚地区存在一种互补性关系,解决公共产品的供给困境可以通过优化不同层次的供给配置来实现。该方案为东北亚国家提供了共同改善区域海洋环境的全新路径,同时也给东北亚海洋环境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东北亚国家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全球和区域多边海洋合作机制中,为实现更加灵活地公共产品供给配置提供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地区强国需要在不同层次的国际机制中承担更多责任以增强话语权,在不同层次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
  总结来看,全球海洋治理机制和东北亚区域环境合作机制应本着匹配性和辅助性的原则相向而行,东北亚各国有必要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多层次的国际机制实践当中,进一步实现东北亚海洋环境的高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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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丽]
  The Supply of 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Public Goods:
  Theory, Status-Quo and the Future
  LIANG Yun-xiang, ZHANG Jia-wei, WU Huan-qio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 As the American hegemony declines, globalization and regional integration have gained momentum, and international regimes of different levels have undertaken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supplying the global public goods. Regional public goods, as a supplement to global public goods in the reg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t either competes with global public goods or complements it. In terms of 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the two regimes have some differences in principles and norms. In this sense, the supply of public goods tends to follow a pathway in which the two levels of governance complement each other. In this mutually complementary multi-level way of supply, under the principles of correspondence and subsidiarity, the two different regimes interact in a positive way, which could be regarded as an effective method to tackle the inefficiency of public goods supply.
  Key words:Northeast Asia marine environment governance; regional public goods; complementarity; principle of correspondenc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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