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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视角下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困境的法律对策探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何菲 刘继升

  摘要: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大学生返乡创业态势虽逐渐向好,但仍面临融资难问题。融资租赁作为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因其“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独特性以及高效率、低成本的优越性,高度契合了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的特点。然而在融资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对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市场的渗透率却不高,二者实际结合度较低。对此,首先应完善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法规,解决该行业共性问题;同时政府应加强引导,完善激励机制,切实发挥融资租赁在大学生返乡创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融资租赁公司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拓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层次和模式,为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实现差异化定价服务。
  关 键 词:融资租赁;大学生返乡创业;法律对策
  根据 2015年6月麦可思研究院发布《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调查数据显示,2011-2014年大学生自主创业率逐年提升,但基数仍然较小。笔者所在的国家级创新创业课题研究团队通过实地走访,从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分析,也证实了上述问题。如以温州市苍南县为例,2012-2016年,苍南县户籍大学生回乡比例分别只有23.78%,27.29%,28.58%,26.64%,2535%。①为鼓励返乡创业,近年来政府出台了大量政策,但大学生返乡创业仍然遭遇多方面的困境,其中以融资难最为典型。根据调研数据显示,超过半数毕业大学生因缺乏启动资金对创业望而却步;且不少大学生初创企业因难以熬过企业前期现金流量的负增长,导致发展活力衰竭而偃旗息鼓。
  虽然近年来政府出台了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基金等政策措施,以期解决融资难问题,但是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措施因其获取成本较高、资金额度较小等固有的不足而收效不佳,未能实质性地提高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效率。融资租赁集“融物”与“融资”于一身,发挥着融资、担保、使用等多种经济功能,且因其低成本、高效率、投资回报期限与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的特征契合度较高等特征脱颖而出,有望成为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较理想的融资选择。
  作为改革开放后的产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融资租赁开始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发展态势良好,与我国市场经济结合度较高。伴随着新兴行业的出现,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也应运而生。如《合同法》第十四章对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都对融资租赁做了不同层面的规范。但美中不足的是,融资租赁行业面向农村地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市场渗透率微乎其微,且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缺陷。融资租赁在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过程中的优越性并未被完全激活。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其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要求融资租賃公司加大对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拓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2018年2月中央出台一号文件,提出了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在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大学生返乡创业不仅有利于实现自身价值,而且有利于带动就业,改善农村地区经济结构,促进美丽新农村建设。因此,基于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难的现状,剖析大学生返乡创业开展融资租赁的困境,探索相应的解决对策,不仅有利于助推大学生返乡创业项目顺利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促进该行业的长足发展,更有利于服务乡村振兴,实现价值引导。
  一、融资租赁与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的契合度分析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增加,融资租赁行业也不断发展壮大,且融资租赁因其“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的灵活性契合了企业在资金融通方面的诉求。基于大学生返乡创业者无资金、无信用、无担保的客观现状,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方式的优越性也就不言而喻。
  首先,融资租赁与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的投资回报期契合度较高。基于1972年美国哈佛大学葛纳瑞教授提出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1]当下绝大部分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正处在种子期或初创期。由于企业内部现金流量的负增长,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往往需要大量的资本累积,才能完成过渡直至实现收益回报,投资回报期限较长。而目前,作为返乡创业大学生进行外源融资首选的银行贷款,因其较高的资本回报率和较短的投资回报期,导致初创企业不堪重负。加之企业成功运作需要相应的固定资产,创业企业在实务过程中会出现“短贷长用”(用银行短期贷款资金购买设备等长期性投资资产),每年做一次“还旧借新”(归还后再从银行贷款)的情况,导致融资稳定性下降。而在融资租赁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可根据不同企业投资回报时间长短规定不同的还款期,一般三到五年为限;且还款方式灵活,可采用分期还款,每一期还款数额与还款时间可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创业企业内部现金流量情况自行协商。可见融资租赁是一种中长期的融资方式,其有别于银行信贷对投资回报期的高门槛限制。
  其次,融资租赁大大降低了返乡创业大学生的融资成本。诸如金融信贷及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其申请手续冗杂繁琐且相关部门审批效率较低;而融资租赁恰好反之。且融资租赁公司对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的财务信息批漏要求不高,可以降低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固有的融资难问题,[2]节省了时间成本,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其对资金流动的需求。此外,融资租赁一般只需要返乡创业大学生提供简单的信用担保,对其资产状况宽限度较大;且融资租赁因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租入设备所支付的租金有的可直接进入成本扣减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可以加速折旧迟延纳税,节省了资金成本。同时,基于融资租赁这一中长期融资方式的固有优势,一次交易可以解决较长时间内的设备购买问题,使创业者有额外的精力去寻求新的融资渠道,降低了精力成本。   再者,融资租赁可以直接调整优化创业企业的财务报表,改善经营状况。融资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即不需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如此一来,实现融资租赁的同时不会在企业的负债表上提高负债率,能使得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保持较好的授信额度,以提高创业者寻求其他融资过程中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融资租赁与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实际结合度低的原因剖析
  融资租赁固然有其制度设计的优越性,与大学生返乡创业特征耦合度较高,但在实际融资实践下,融资租赁业进入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市场的积极性还未被完全调动。有关数据表明,融资租赁业务进入中国的近几十年,在航空、建筑机械等行业发展迅速,可是面向农村地区第二、三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设备等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几乎是空白。[3]不仅如此,目前市场上活跃的融资租赁标的物种类普遍以飞机、船舶等大宗商品为主,面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实在微乎其微。导致该困境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范有待完善
  1.行业准入门槛较高,相关规定与我国《公司法》冲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应当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并且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一规定大幅提高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准入门槛,最低限额的硬性规定使许多缺乏一定资本量的投资者被拒之门外。也正因为较高的准入门槛,使得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起步平台较高,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会出现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即与这些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大多是大型成熟企业,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巨大,如飞机、船舶、建筑机械等等。这一较高的准入门槛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活力,导致了单一化的行业结构,使之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因此,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出现融资租赁难的窘境也就不足为奇。该规定,不仅缺失公平理念,不利于融资市场活跃,而且与我国《公司法》相抵触。依据《公司法》第26条第2款、第80条第3款之规定,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特别法渊源,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由银监会制定,其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故此,该规章因效力位阶较低,抵触我国普通法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4]
  2.立法层次较低,且相关规章的行政色彩浓厚。目前,我国对融资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对融资租赁的组织、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严密,行政色彩浓厚。而关于融资租赁中当事人的行为规定,则散见于《合同法》第14章中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范中。可见,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还主要是部门规章的形式,立法层次较低。同时,区别公法与私法的基本标准在于法主體的差异,即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至少一方为主体时之关系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间之关系为私法。[5]从这个角度分析,上述监管类的规定属于公法范畴,而《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当事方行为的规定属于私法范畴。可见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失衡现象。国家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很大程度上会钳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活力;而没有严密的私法规范作为武器,则容易导致当事方合法权益落空。
  3.法律关于出租方的权益保护缺乏有效保障,扩大了投资风险。在《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含糊其辞。且因为融资租赁是以“信用所有权”为核心并区分物的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的融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出租人之物的所有权权能,以至于理论界普遍认为该交易中出租人保留的所有权实为名义上的所有权。[6]所有权的弱化无形中扩大了出租方的风险缺口,导致其合法的民事权利受到各种各样的侵权挑战。通过融资租赁,承租方对标的物享有实际的使用、收益与占有的权能,而出租方保留的所有权权能仅剩的处分权也因融资租赁的构造及其合同设计消耗殆尽。[7]正是因为形式化的物权,给出租方带来了潜在的投资风险。比如,融资租赁标的物是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需求“量身定制”专门购买的,对于出租方而言其实并无使用价值,唯有经济价值,即承租方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支付的“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参见我国《合同法》第14章第243条。。如果出现承租方违约的情况,就算出租方行使了物权返还请求权并成功追回标的物,也会因为标的物的特定化而无法及时盘活其使用价值,最终低价折现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再如,根据当前法律对动产所采取的公示原则,由于承租方长期占有标的物并控制其实际使用,会出现第三人基于客观认识而相信该标的物属于承租方所有的情况。当承租方与第三人之间完成了标的物的交易,第三人受让标的物的物权,则构成了善意取得。基于一物一权原则,最终会导致出租方物权的丧失。[8]综上,可见法律对融资租赁当事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仍不尽完善,导致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在较大的风险缺口。
  4.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规定有待扩张。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规定局限于固定资产,关于无形资产是否能成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仍存在较大争议。从实现融资租赁行业长远发展和促进大学生返乡创业的角度来看,将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扩张到无形资产,能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在我国,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第二产业占据主导地位,为了适应经济需要,融资租赁普遍以建筑器械、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为交易的标的物。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市场对融资租赁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以大学生返乡创业为例,目前大学生返乡创业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模式。从创业设备的融入角度来看,创业者对固定资产的需求不再向传统产业那般旺盛,单一的动产、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标的物很难再满足其多元化的创业需求;相反,对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的需求逐渐增大。所以,应社会需要扩张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不仅可以促进融资租赁匹配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实践,而且更能充分实现“融物”背后的使用价值。   (二)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较弱
  政府未能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购买由承租方指定的相关设备,对流动资金要求很高,需要一次性给付供货商相应的对价。而有关数据表明,融资租赁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的短期贷款,银行短期贷款占融资租赁企业外部资金来源的90%以上。[9]以银行贷款来源为主的融资现状,会导致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受制于银行信贷资金的供给。单一的资金来源不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独立发展,导致其盈利空间受到了限制。当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上升时,相应地也会导致创业者面临高额租金,导致恶性循环。而目前,政府却并未采取有效举措来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三)融资租赁业与乡村振兴战略尚未有机结合
  当下,由于政策性引导不足,导致融资租赁业与乡村振兴战略结合度较低,未能形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2018年2月中央出台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的关键因素是人才因素,鼓励引导大学生返乡创业,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返乡创业,已经颁布了政策性小额担保贷款等融资措施。但由于小额担保贷款的限制性因素较多,没有在根本上解决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难的问题。在理论上,融资租赁相较于小额担保贷款更具有灵活性,高效便捷。可是截至目前,政府并未针对融资租赁业务出台相关具体的激励措施,没有真正调动融资租赁行业进入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市场的积极性。虽然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9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了要加快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可是该意见仍然停留在指导层面,缺乏具体的措施保障,激励效果并不出色。
  (四)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结构较为单一
  据有关数据表明,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直接租赁业务占比不到10%,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超过了80%,甚至更多。[10]可見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结构单一,以售后回租为主。所谓售后回租,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有的标的物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后,原所有权人再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标的物的情形。虽然这种交易方式对于拥有一定设备的企业而言可以一次性获得较大金额的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而且售后返租模式不影响对标的物的使用,从而有效盘活固定资产;但是,对于大学生返乡创业者而言,缺乏固定资产和资金本来就是其处于弱势的体现,一般不存在可以拿自己的资产进行售后回租的情况。所以当下融资租赁单一化的业务结构也反映出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进行融资租赁的占比较低。
  三、促进融资租赁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的法律对策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要促进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开展融资租赁,应当分别从国家、政府、融资租赁机构这三个层面入手,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一)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有序发展
  1.放低准入门槛。基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第7条对融资租赁公司准入门槛的资本最低额限制,不仅不符合市场发展的需求,而且存在违反上位法的不合理之处,故应当予以取缔、认定无效。相关的法律中应当取消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额资金规定,放宽准入门槛,激发投资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积极性。较低的准入门槛可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活跃,能够产生一批有层次性的融资租赁公司。拥有较多资本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追求更高的利益,与大型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中小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则可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恰是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能过匹配的不二对象。只有放宽准入门槛,才能促进行业竞争,才能扩大融资租赁业务的辐射面,加强其市场渗透率,使得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受其优惠。当然,放宽准入门槛不意味着放任乱象。对此,应当完善相应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宽进严管”,进行整体设计,兼顾经营自由与市场安全。
  2.完善对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的保障。融资租赁的立法虽然具有综合性,涉及行为法、组织法和管理法等多个层面,但其首要任务是制定融资租赁交易的行业规则。[11]所以从立法角度来看,应当坚持私法第一位的理念,完善行为法,同时将融资租赁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具体化,避免因为相关部门过度高涨的监管意愿而钳制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活力。同时,鉴于融资租赁标的物形式化所导致的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的弱化问题,应当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与公示制度。所谓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是将融资租赁交易在特定的机构登记公示的一项制度,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公示融资租赁交易,明确融资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和交易状况,以保护出租人利益。[12]虽然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但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征信体制,而非为了平衡融资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所用。所以还是应当从法律层面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以发挥物权保护的效力。同时也应当从融资租赁的特性出发,探索“标记标的物”的统一公示规则。给标的物打上特定的、制式的记号以表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并且明示标的物正出于融资租赁状态之中,也就可以解决所谓的基于善意取得原则而导致出租方权利落空的尴尬境地。[13]
  3.扩张融资租赁标的物范围。以软件融资租赁模式为例,软件的所有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其中,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自己创作成果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可以自行使用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正是基于著作财产权的相对独立性,使得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实现融资租赁成为可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将获得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租赁,而软件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是将获得许可的使用权进行租赁。为适应当下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从立法层面拓宽融资租赁的客体范围,将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纳入进来。实现技术、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不仅可以使融资租赁服务的多元化,而且可以实现价值引导,提升技术的优越性地位。同时,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结合相应的互联网技术,不仅可以带来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助推农村信息化,进一步提高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正所谓“不应该单纯地以有形物为载体的各种租赁形式,只要符合融资加融物的本质属性,即属于融资租赁的范畴”。[14]   (二)政府应增强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力度,激励融资租赁行业服务返乡创业大学生
  1.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在合法范畴内发行债券以筹集长期资本,拓宽其融资渠道,实现稳定的经营活动。面对融资租赁公司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而导致的融资成本上升的问题,针对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项目的融资租赁公司,政府应当出台并落实信贷优惠政策,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直接从银行融入的资金可以享受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定折扣,由国家贴息,以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使其保持较低租金水平向返乡创业大学生出租标的物的同时还能保持较大的盈利空间。可以借鉴日本经验,规定由金融机构向中央指定的某所银行直接融资,然后再由金融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优惠贷款。[15]同时,政府应当针对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专门化财政资金补贴。只要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项目,达成协议并顺利开展合作的,可按照该项目中融资租赁公司购买相应设备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补贴资金,使得融资租赁公司有利可图,激发其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的积极性。
  2.完善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的融资租赁风险保障机制。在融资实践中,融资风险对于投融资双方而言都无形中存在。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不仅仅要承受融资租赁固有的风险,而且还要承担返乡创业大学生无经验、无资本带来的经营风险。故此,政府应当发挥桥梁作用,为实现双方合作扫除障碍。政府的支持除了贴息、减税、监管之外,还应当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一定程度上的风险保障。从这一层面出发,政府应首当其冲,为返乡创业大学生提供融资租赁担保。对于融资租赁实践中大学生返乡创业失败而影响到融资租赁企业合法权益的,政府补贴除了返乡创业大学生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外的一定资金,以避免融资租赁企业的权益落空。同时放宽大学生返乡创业担保的主体范围,鼓励民间保险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模式,形成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导的多元化担保格局。再者,可以探索设立融资租赁商业保险,进一步为融资租赁实践下的当事人提供风险保障,以此来激发融资租赁行业投资大学生返乡创业项目的信心。
  3.探索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的融资租赁激励机制,实现价值引导。为了促进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顺利开展融资租赁,中央政府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有意识地完善相关激励机制,激发融资租赁企业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的积极性。一方面,可以由中央发起构建服务乡村振兴的融资租赁评价体系,成立相关小组动态跟踪融资租赁企业在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方面的进展。对积极服务大学生返乡创業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量化考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融资租赁企业予以进一步的优惠奖励,如某一季度的税收减免、返还部分购买标的物的成本等等。实现乡村振兴在我国将会是一个长期的目标,大学生返乡创业的趋势也在逐渐向好,故中央政府可以建立专门服务乡村振兴的融资租赁机构,实现针对性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和村委会而言,应当积极落实201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使得返乡创业的大学生群体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大学生可以在合法范畴内用土地经营权向融资租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使得担保物权人即融资租赁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设立不仅可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元化使用效益,使得大学生返乡创业者成功融资,而且可以强化融资租赁企业的投资信心,提高对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市场的渗透率。
  (三)融资租赁公司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创建多层次的租赁经营模式
  1.拓宽融资租赁业务层次。由于融资租赁公司目前的市场定位普遍较高,导致融资租赁与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脱节。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应当拓展融资租赁业务层次,提高融资租赁覆盖率。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大学生返乡创业贡献一份力量,在保证可观的收益情况下,积极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活动。
  2.完善多样化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采用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等多种租赁方式,以改变目前业务单一的现状。为了更好的实现与大学生返乡创业融资活动的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该企业所处的阶段和实际特征,实现差异化的定价设计,做到量身定制,提高契合度。如针对初创型的大学生返乡创业企业,由于该阶段资金需求大、盈利能力差,故在融资租赁定价方案设计时可以将利率稍微降低;但考虑到此时创业企业已经有了一定的产品销售,出于风险考虑,可以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采取按月收取租金的方式。
  四、结语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近期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倾斜。有关数据研究表明,近年来浙江省融资租赁业服务对象80%为中小企业,乡镇居多。[16]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虽然目前大学生进行融资租赁存在一定的阻碍,但是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丰富激励机制等措施的联合推动,解决融资租赁企业的后顾之忧,激发其投资积极性,相信融资租赁业在服务大学生返乡创业方面将会发挥突出的作用。这不仅对于实现融资租赁业的长足发展,而且对于全面实现乡村振兴,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Greiner L.E.Evolution and Revolution as Organizations Crow[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72(4).
  [2]陈丽芹,郭焕书,叶陈毅.利用融资租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企业经济, 2011, 30(11): 168-170.
  [3]王炜.从交易结构看融资租赁在中国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中的优势[J].经济研究导刊, 2010(25): 39-41.
  [4]曾大鹏.融资租赁法制创新的体系化思考[J].法学,2014(09):116-128.
  [5][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M].黄冯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3-32.
  [6]黄桂琴,李慧英.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与形式[J].法学,2011(1).
  [7]蒋建湘,李依伦.融资租赁的风险负担[J].法学,2012(7).
  [8]王瑜,陈惟梁.论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民法保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37(10):97-102.
  [9]“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课题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需求与突破[N].第一财经日报,2012-11-30(A15).
  [10]杜岚.金融租赁业发展对策[J].中国金融,2014 (1).
  [11]曾大鹏.融资租赁法制创新的体系化思考[J].法学,2014(09):116-128.
  [12]高圣平,乐佛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14.
  [13]王瑜,陈惟梁.论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的民法保护[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37(10):97-102.
  [14]史艳平.租赁及融资租赁的理论探讨.载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154.
  [15]乔加伟.售后回租业务几近“停摆” 银监会调研金融租赁”营改增”冲击[N].21世纪报道,2013-9-12(11).
  [16]李佳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问题与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2(0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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