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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协助司法查询的难点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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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众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账户开户手续简单,某些不法分子經常多头开户,甚至异地开户。司法机关为了办案,迫切需要查询和了解开户和资金结算情况。论述了人民银行协助司法查询的难点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人民银行;协助;司法查询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20-0167-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832.2        文献标志码:A
  1  人民银行协助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现状
   不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之间不能相互查询,这些弊端可能被当事人利用,出现隐瞒账户、迅速转移财产、逃避被执行等情况。人民银行建立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对各类开户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登记和备案。相关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增多。司法机关到人民银行查询单位和个人的开户情况,人民银行是否应提供查询,有待明确。
  2  人民银行司法协查的法律分析
   (1)司法机关查询的合法性。《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行政诉讼法》第34条、《刑事诉讼法》第4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条款规定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足。为解决人民银行司法协查法律依据不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法发[2010]27号,简称《联合通知》),使法院到人民银行查询银行结算账户具有合法性。
   (2)人民银行协助查询的正当性。依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第1号),有权查询单位和个人结算账户的执法机关为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证券监管管理机关。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和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和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人民银行属有义务协助调查和执行的单位,司法协查履行的是行政机关的民事义务而不是行政职责,当司法机关出具必要的手续调取当事人账户信息时,银行需无条件配合[1]。
  3  银行账户司法协查的难点
  3.1  提供司法协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较少
   法发[2009]5号通知规定,人民法院需要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被执行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予以查询。在实践中,执行人不一定在省会城市开立账户,执行法官就要奔赴省会城市查询账户后再返回执行地执行,容易给涉案人转移账户资金提供时间,为内外勾结、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打开了方便之门。
  3.2  缺乏统一的司法协查程序性规定
   各地人民银行在协助司法机关查询银行结算账户时,需提供的法律手续不一致。有时可能会因为程序性问题延误执行时机,导致本应及时查控的财产流失,特别是异地执行时,该问题更加突出。
   另外,人民银行协助查询银行结算账户属于重大事项,但目前没有专门制度把其列为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协查中的各环节工作没有授权记录,可能导致越权查询,与司法人员产生矛盾或泄密等,容易产生法律风险[2]。
  3.3  集中查询导致时效滞后
   时效问题是法律工作的重点。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查询被执行人个人账户信息时,需要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规范要求,例如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将相关信息汇总后加盖高级人民法院公章后交由当地人民银行,可见其申请查询的过程比较烦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诈骗已经成为新型犯罪行为,打击网络诈骗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及时掌握诈骗人的个人账户,以便在第一时间冻结其犯罪赃款。但是,集中查询时间过长可能会产生时效问题。
  3.4  银行账户系统提供查询的范围有限
   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系统只能查询在本地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银行账户,无法查询支付账户情况,账户信息未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随着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付宝账户”“P2P平台账户”等互联网金融虚拟账户的用户日益增多,财产聚集规模扩大,但目前尚未有类似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模式的集中管理机制,司法机关调查这些金融虚拟账户时,面临查询难、扣划难的问题。
  4  改进司法协查的建议
  4.1  加快司法协查的立法
   相关法律明确了司法机构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权力,但人民银行是否有司法协查的义务和如何履行义务并不明确。《联合通知》的法律效力有限,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无法应对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形势。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并对已有联合发文进行梳理,明确和规范账户协查的查询依据、查询权限、查询范围、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合理合法地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线索。
  4.2  完善司法协查的操作规程
   法发[2009]5号文规定,“对人民银行因协助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而被起诉的,各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明确了司法协查的豁免条款。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协查的操作流程,例如人民银行要改变传统的协查程序,本着“有利管理、便于查询”的原则,出台司法机关对企业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性规定,通过规范程序,有效解决人为设置障碍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同时,各分支行要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司法协查登记制度,按重要会计档案单独归档,或移交法律事务部门备案。
  4.3  建立统一的司法协查系统
   资金账户是集中反映整个社会资金活动的基础,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非法金融活动,稳定金融秩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运用信息化方式将是今后司法协查的必然趋势,改革和完善现行人民银行司法协查询制度和模式势在必行。建议人民银行运用“大数据”思维,转变司法协查认知,化被动为主动,尽快实现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结算账户和征信、反洗钱等系统的内部联网,整合账户信息、信用报告、大额交易记录等资源,建立高效统一的司法协查系统,实现人民银行与司法机关网络的互联互通。与此同时,鼓励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建立信用档案,结合司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将被司法查询、划扣、冻结的账户与其信用记录挂钩,形成诚信倒逼机制,推动基层人民银行在公共管理中积极作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影响力。
  参考文献:
  [1]赵定一.金融服务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治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8.
  [2]刘春雷.人民银行协助司法查询银行账户信息的现状与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4(7):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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