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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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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普及和自动监控数据的广泛应用,监管部门在自动监控设施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提出对策建议。
  關键词:自动监控设施;监管;问题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11-0-02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pollution source automatic monitoring facilities and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automatic monitoring data,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have encountered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automatic monitoring facilities management. This paper proposes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supervision of pollution source automatic monitoring facilities through research and analysis of related problems.
  Keywords:Automatic monitoring facilities;Supervision;Problem analysis;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为适应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相继做出了修订,并且都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提出了要求,但相关内容即不具体又不全面。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如何建设、运行、监管以及违法行为处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涉及相关规定的仅有原国家环保总局、原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三部部门规章,即《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其中许多条款已明显不能满足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管的需要。
  1.2 自动监控设备销售及运维市场不规范
  1.2.1 销售商及运维商鱼龙混杂
  随着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大降低了自动监控设备销售商及运维商的市场准入门栏,在带动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管理漏洞。例如部分没有实力的商贩,通过“攒货”贴牌生产的形式销售自动监控设备,其可靠性往往达不到管理部门要求,出现问题也无法保障售后服务。再比如部分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企业,为了占领市场,竞标时不断压低运维费用,中标后又不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设备运维,以达到降低运维成本的目的。甚至部分设备销售及运维企业为了赚取利益,帮助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控设备上弄虚作假。
  1.2.2 不同厂商的设备参数不统一
  虽然国家对自动监控设备有统一的安装、验收、运行及数据传输标准规范,但是不同厂商设备的过程参数以及计算公式、修正系数等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且又不对外公开。这就给监管部门核查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造成了很大的迷惑性,为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1.3 部门监管能力不足
  1.3.1 认识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一方面基层监管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仅是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工作的一小部分内容,加之基层业务工作繁重、人员不足等因素,导致现场检查人员没有更多精力关注自动监控设施。另一方面要求现场核查人员熟练掌握自动监控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难以实现。因此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隐蔽性较高的自动监控设施作弊行为难以发现。
  1.3.2 监管部门职责上下不统一
  从国家到地方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职责都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大部分地区由执法监察部门管理,一些地区由监测部门管理或应急部门管理,少数地区由机关部门直接管理,部分地区又由专门的监控中心或信息中心管理。特别是同一地区上下级间自动监控管理部门的错位,容易造成下级工作推进落实慢,上级信息难调度等问题。
  1.3.3 管理部门自动监控平台不完善
  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管理以来,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建设运行已有十年左右时间,期间也经历过数次更新升级,但仍然不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是数据查询表现形式不够灵活。不能满足管理部门对排污数据挖掘分析的需要。二是不能有效提高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效率。截止目前自动监控平台无法接入现场端门禁、运维情况、设备参数以及生产工况参数等信息,因此不能对自动监控设备上传的超标或异常数据进行初步的智能判断,导致出现问题时都需要基层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一方面不能及时发现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行为,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基层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2 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监管对策建议
  2.1 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原有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动监控设施国家标准规范,按照新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关于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自动监控设施建设、验收、运行以及监管、处罚等内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特别是需要对属于“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处罚适用条款进行明确。
  2.2 规范销售及运维市场   2.2.1 加强自动监控设备监管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税征收、环保电价核算以及环境违法行为认定等场合是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也是提高政府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准确性决定了自动监控数据是否能真正用于对排污单位的行政管理,因此应将自动监控设备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范围,定期开展计量检定。同时要求自动监控生产企业公开涉及生成自动监控数据的计算公式、参数并说明相关含义。
  对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允许其维修、调校后再次进行计量检定。如再次检定合格,调校后的修正参数应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如再次检定不合格,应予以淘汰。
  2.2.2 加强运维企业管理
  应建立一套针对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的考核机制,在监管部门核查自动监控设备发现问题时,对运维企业进行相应计分。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各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企业计分情况,供排污单位购买服务时参考。同时运用计算机软件和信息化技术,将自动监控运维台账电子化。运维人员检查设备时需填写电子台账并在关键环节拍照记录,台账系统自动记录运维人员检查设备时的时间和GPS坐标信息。排污单位及监管部门能够调阅相关运维台账。
  2.3 提升监管部门自动监控管理水平
  一是随着自动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自动监控设备也在不断推陈出新,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教学或指导,才能有效提高检查人员自动监控检查能力。
  二是应允许监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入“第三方”自动监控专业团队作为技术支撑帮助监管部门进行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第三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交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在自动监控地方性法规中明确“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准入资格以及行事原则。
  三是建立现代化的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将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相关过程参数以及生产工况参数接入管理平台,再结合自动监控运维电子台账,使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具备超标数据、异常数据以及异常参数变化自动分析判断能力,提高监管部门自动监控设施管理效率。
  3 结语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管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是推行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在探索过程中逐一破解。本文通过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尝试性的提出了对策建议,希望为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启发,促进监管部门自动监控管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吕娜.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研究[J].环境科学导刊,2019,38(S1):38-41.
  [2]刘世朋,曲爱敏,宋薇.淺议新形势下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问题与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5(02):107.
  收稿日期:2019-09-09
  作者简介:马奕丁(1984-),男,汉族,本科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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