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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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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通过对比分析关岭县与贞丰县火龙果产业的发展,说明两地产业同、成果异的原因,以此提出“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的优势,用于农村地区产业发展参考。
  关键词:公司;合作社;农户;博弈论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07-0066-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6.6;F224.32         文献标志码:A
  1  “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落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由农户自愿组织发展起来应对市场、增加农产品竞争力的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合作社[1]。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属于两个独立领域,2018年贵州省进行产业革命以来,提出“公司+合作社+农民”综合发展的利益模式。在增强农户和市场议价能力的同时,合作社通过与公司进行博弈,可以稳定产品价格、保障农户利益[2-3]。
  2  博弈论
   将博弈论运用到产业发展中来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囚徒困境”。在原有的“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中,农户不会主动改变自己的策略来获得更大利益,合作社有本身组织的原则,而农户利益与合作社利益发生冲突,各自追求利己行为而形成“纳什均衡”,即对谁都不利的合作局面。合作社和农户都是策略上将自己放到首要位置,而忽略了只有当双方替彼此谋略时,才可以得到最优合作方案。
  3  关岭县与贞丰县火龙果产业对比研究
   关岭县和贞丰县的火龙果产业发展成效有所差异(见表1)。从组织模式上来说关岭县采用“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很少有大规模、有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强的火龙果合作社。靠扶助资金运营,管理仅仅止步于发放国家补贴、管理火龙果的生产、提供信息服务和相关技术咨询及销售部分产品等方面,面临的政策风险很大。当扶贫资助撤销后,合作社甚至连火龙果产业都很难持续发展下去,毕竟合作社与社员农户之间只是单纯、松散的买卖契约关系。合作社由村支两委或者种植大户担任负责人,缺乏相应的专业化知识及管理能力,难以抵御市场风险,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在利益分配上,社员享有对火龙果生产销售的自主权。贞丰县火龙果产业靠龙头企业领办产业发展,通过流转农民土地来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对于其火龙果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制度化和统一化管理使火龙果产业得以稳健发展。但是,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周边农户与公司只是劳务雇佣关系,只享受土地流转的租金和参与种植的劳务费,公司享有大部分火龙果销售收益。
  4  “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博弈分析
   合作社是支持农村产业经济发展的组织形式,其经营管理与公司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司的本质是获取销售利润,为获得盈利有相关的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对农村地区的产业进行组织化管理,为农户提供服务。以关岭火龙果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合作社是由村支两委提供惠农服务平台,发放政府补贴,联系销售渠道,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社员农户实行按交易额分红。而贞丰火龙果产业是公司领办,农户没有实际参与公司分红,农户受益没有关岭火龙果产业大,只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因此,在日常田间管理中不积极,使火龙果品质层次不齐。流转土地也会受到阻碍,公司流转费低,大多数农户不愿意流转出去,这就影响了火龙果产业规模的形成。但是从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来看,公司引领火龙果产业发展更加规范,公司有相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应对市场的议价能力更强。关岭模式与贞丰模式各有利弊,要求稳定规范发展,那么势必会牺牲农户的利益;如果单方面考虑农户的利益,那么公司就无利可图,也会违背公司的发展目的,使得火龙果产业的发展进入“囚徒困境”之中。公司与火龙果种植农户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博弈,公司要保证收益,农户也想增加收入,这就形成了“纳什均衡”。如何解决“纳什均衡”是火龙果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既要满足公司发展目标,又要兼顾种植农户利益[4]。
   为解决“纳什均衡”,引入“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即公司与火龙果种植农户共同投资创办合作社,使农户与公司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土地和劳动力,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及技术指导,共同构建火龙果合作社。设定互利共赢的利益分配机制,由公司负责火龙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农户共同分享火龙果加工、销售环节的盈利。成立合作社后,公司与火龙果种植农户关系发生实质性变化,由简单的雇佣关系走向合作共赢,即同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下,双方交易成本明显下降,尤其是公司,由原来监督困难到现在的自律,自发投入劳动力的田间管理会更有成效,双方的约束明显增强。提高农户社员参与火龙果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社的决策对于种植农户的约束力,使双方关系稳定[5]。
  5  结束语
   “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使种植农户与公司获得的外部资源明显增多,如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资金及土地流转扩大生產的支持等。公司作为最大的生产户,是合作社的受益者,农户是合作社的参与者,同样享受交易分红。彼此之间由相互的利益对立变成了彼此让步共赢的局面,这样的合作模式更适合农村产业的发展,是解决农村地区经济弱势性和弱质性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吴正华.加快弥渡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J].南方农业,2018,12(2):75-76.
  [2]徐怡菁,林妍.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干部心态、政府行为与政策启示[J].农村经济,2014(4):18-20.
  [3]郭红东.不确定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经营[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3):60-69.
  [4]杨亦民,马兰君.资产专用性对农民合作社债务融资的影响[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0(5):31-37.
  [5]黄胜忠,徐旭初.成员异质性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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