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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杜云晗 吴军 黄涛

  [摘要] 金融支持是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现实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及产业发展等方面面临较大资金缺口,而农村金融供需结构性矛盾又较为突出,信贷资金投放机制亟待健全。应积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配置信贷资金,加快推进相关融资产品创新,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转型的功能。
  [关键词] 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325;F832. 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694(2019)06-0080-06
  [作者] 杜云晗 博士研究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成都 611130
  吴 军 博士研究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成都 611130
  黄 涛教授博士生导师 成都理工大学 成都 610059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金融支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在准备金率、监管差异化、信贷担保门槛等方面实施深化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加大对各类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业务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配套的金融支持既有量的约束,也有质的要求,探讨金融支持过程中的资金审批、精准投放与产品服务创新,有助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激活市场、要素和主体,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农业资本循环与价值实现,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内涵与特征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
  2012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仅在个别理论文章中被提及,2012年以后,新型经营主体概念开始出现在中央和地方的官方文件中,如当年浙江省就出台了《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不同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进行解读,如:郭庆海(2013)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家庭经营制度为基础具有相对较大经营规模,与现代农业及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业经济组织。[1]宋洪远(2014)则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2]陈晓华(2014)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3]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学者们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进行了不同的划分。如:郭庆海(2013)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三类。[4]楼栋(2013)将其划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四类。[5]张照新(2013)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五类。[6]由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都与家庭劳动相联系,本质上可以看作一类。因此,在不同学者的分类中,“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分类较为普遍。这种划分与中央和地方文件中的提法相吻合。尽管学者们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有不同理解,但共同之处是,学者们都强调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性、组织性、多元性和社会性。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和组织属性
  依据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表达可凝练为“四个主体”“三项特征”,“四个主体”即专业大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三项特征”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位于较高生产技能、较好市场意识、较强管理能力的现代农业主体。周意珍、王丽兵(2013)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归结为经营“规模化”、市场“导向化’’、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辐射带动“效应强”、盈利“能力强”、信贷支持有所增强。[7]陈晓华(2014)则从经营方式上,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公司制经营三种经营方式。[8]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般性特征是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和专业化,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层面:第一,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是基础性较强的新型经营主體,在传统农业中能够推动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生产经营组织化规模化提升和社会化程度不断深化,保障重要农产品生产和供给;第二,农民合作社是集生产性主体和服务性主体于一体的新型市场主体,具有组织化和自我服务的独特功能,能够把缺乏联系的农户组织起来开展生产,并通过建立在有序组织基础上让农户享受到低成本便利服务;第三,农业企业在管理制度、治理结构、科研投入、市场营销等方面有天然优势,能够通过整合资源与效率转化实现价值链不断攀升;第四,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能够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与生产性服务,有助于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与管理水平,有效降低成本以改善投入产出函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村金融通过资源调配、信贷杠杆等方面影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资金融通。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不同于传统小农经济主体,其所需金融支持在规模力度、配给方式、信贷产品种类和供给主体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又存在市场分割、征信体系不健全、交易成本高企等问题,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有效金融产品服务。
  一是金融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9]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由于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产业本身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盈利周期较长、短期回报较低,其生产能力和价值实现程度很难同一般性短期贷款匹配,更适合中长期贷款,但中长期贷款审查审批手续复杂且时间较长,结果则是短期贷款余额占比相对较高,同新型市场主体大额度、长时期的贷款诉求产生矛盾。二是金融供给相对单一。供给主体方面,多数地区金融供给主体主要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其农村业务部门、各类基层金融机构为主,政策性银行及一般商业银行进入空间还较大。产品开发方面,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性不强,大型金融机构产品创新链条过长,有关机构创新激励不够,而中小型金融机构主要是创新能力不足。三是金融支持对农业产值贡献度不高。目前我国涉农贷款同农业产值相关性还不强,主要同农业产业价值链生态不够完善、农业生产的长周期性、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较低以及农业风险损益等问题有关。据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2018年组织的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数据显示,受访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有18.87%的家庭农场/大户,26.40%的合作社和68. 49%的龙头企业存在经营资金缺口的问题。[10]四是市场主体面临的融资约束较强。对于融资需求方而言,农业生产、消费资料价值认定、仓储保管等都存在一定困难,无形中抬高了质押抵押门槛。五是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不健全。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导致经营风险大而赔付率高,商业性保险资本进入积极性不高,对放贷机构而言缺乏风险分担与补偿,由于不能形成风险兜底,这种情况也会影响金融供给主体积极性。另外,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一些民间组织等金融组织多年仍未“转正”,难以满足除基本金融服务外的其他金融服务需求。   三、对策建议
  1.优化农村市场融资环境
  农村金融良性生态环境建立在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之间稳定可靠的信息流基础之上,信息充分且完全是投融资环境的有力保障,决定着农村市场融资体系稳定与健全。一是建立健全融资有关信息存储和处理机制。应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系统构建,探索建立信用信息自主登记申报统一方式,在不同层级行政区形成具有统一标准且相互兼容的信息存储机制,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转向信息公开、业务透明、风险可控的信息化经营模式,降低借贷双方达成契约的难度,增加长期投资经营的激励,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二是建立符合农村市场状况的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应加快建立符合农村市场状况的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创新资产抵押登记方式并将其制度化,盘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持存量价值,破除因抵押标的有关制度缺失造成的无形门槛,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背书和社会化运作方式生成新型经营主体资产信息。三是实现信贷风险分担与相应补偿的利益整合。鼓励融资机构简化申贷手续与环节,避免重复或多余审查审批,创新农担机制以最大化降低资金风险与运营成本,探索建立政银担、一般性银担等担保联合体,解决贷款难、贷款贵且风险集中等钳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的困难,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参与、金融机构授信和担保机构增信的金融支农服务机制,四是实施客户群分类管理体制。可针对有迫切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考虑实施客户群分类管理体制,以应对不同类型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融资需求,对额度授权、贷款期限、担保和还款方式等方面实施细化分层管理办法,优化需求端融资基础。五是进一步加大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力度。可探索通过设立专项贷款项目及与之匹配的一整套风险补偿机制,也可由地方政府以直接人股方式成立融资担保风险基金,或组织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形成风险实体,为贷款资金建立可预期风险保障,增强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优化供给端供应能力。
  2.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配置信贷资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方式和信贷需求、信用实现过程等方面不同于传统市场主体,资金周转时间长、融资需求规模大、抵押担保方式多样等方面的转变意味着需要新的信贷机制予以对接。对此,一是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渠道。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及其涉农业务部门在涉农贷款新机制构建方面加大投入,整合所在地区金融资源,通过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改革,以充分适应发展了的生产力和市场需求。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需求导向型的相关金融产品研发。可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型主体其信贷获取能力和对产品服务的差异化需求,引导支持有关金融机构进行需求导向型的金融产品研发,建立农村融资信用信息整合和管理评价与监督风控一体化平台,促使信贷供需双方都能最大限度地获取制度变迁收益,推动农村信贷市场持续发展。三是构筑互联网融资新模式。采取互联网融资渠道进入金融市场的模式,将存量化为流量形成信贷资金流,同时利用多方参与平台整合各方力量以输送信贷资金流,并通过银行进行风险识别与管控,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担保功能,降低对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新型市场主体的进入门槛。
  3.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产品创新
  目前,在农村金融改革与实践过程中,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尚未健全,抵质押物范围狭窄且缺乏风险担保机制配套,农业经营的风险性、周期性等属性同大多农村金融的商业属性存在匹配障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其对应的农机具、农资和其他固定资产,对此应考虑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信贷体系。一是探索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建立健全市场化地价评估机制,通过分类评估确定土地产量及其地租,设计风险保障机制,将风险性基金池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同金融机构相联结,同时明确农户、合作社和企业类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三类产品,并通过创新管理服务和纠纷调解机制设计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建设予以配套支持。二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制度创新。可以依托土地增减挂钩制度设计进行存量调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生产经营和融资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以投资方参与土地整理所获收益作为还款来源,追加投资方为连带责任担保。三是创新动产和资产整合型质押融资模式。以存货质押为例,该模式涉及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和仓储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市场主体出质并转交给仓储公司代为保管,市场主体由此获得信用基础及相应贷款额度,最终获得所需贷款,这种做法实则是通过一定的信用链条与支付手段“提前实现”了商品流通,并为企业获得了资金融通。
  4.有效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功能
  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其性质决定了不仅要在现代农业转型中提供资金支持,还要配合有关政策开发和完善农村部门发展所需的产业体系、营商环境、市场机制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提高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政策引领和经济开发双重功能。开发性金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或地方的政策轨迹与发展规划,所支持和进入的领域往往是国家信用支撑的产业,对社会工商资本而言有强大的带动作用,可为后续退出提供广泛有力的保障,避免资金断裂风险的同时又能保证一定利润,也有利于推动社会资本进一步与现代农业衔接。譬如,国家开发银行曾就针对资金缺口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采取如“四台一会”①的运作模式,最大限度吸收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促使贷款发放顺畅与偿还风险防控落实到位。也可探索采取“政策引领一系统规划一开发性金融介入一社会资本进入一开发性金融退出’’基本思路以强化可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的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1][4]郭庆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成长的制度供给[Jl.中国农村经济,2013.(04).
  [2]宋洪远,赵 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制度创新[Jl.新金融评论,2014,(03).
  [3][8]陈晓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年会上的致辞[Jl.农业经济问题,2014,(01).
  [5]楼 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改革,201 3,(02).
  [6]张照新,赵 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l.改革,201 3,(02).
  [7]周意珍,王丽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点与现实约束——以江西上饶为例[J].金融经济,2013,(24).
  [9]王卉彤.农村金融改革的难点与未来方向[J].国家治理,2018,(39).
  [10]杨久栋,纪 安,彭 超,饶 静.2019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分析报告(二)——基于农民合作社的调查和数据[EB/OLl. (2019-02-23). http: //www. farmer. com. cn/2019/02/23/157412. html.
  (責任编辑 肖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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