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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治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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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提升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治理水平成为当前深化产教融合的重要内容。根据产教融合治理理论从完善治理初始条件、健全治理机构体系、治理机制、治理环境等四个方面提出我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的路径。
  [关键词] 产教融合;治理机构;治理机制;治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20)05-0187-03
  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治理是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提升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治理水平成为当前职业教育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结合多淑杰(2017年)构建的产教融合跨域治理制度框架,對我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治理路径进行讨论。根据产教融合跨域治理结构制度框架,产教融合治理制度主要包括四个要素:初始条件、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以及治理环境[1]。我们认为,我国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应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产教融合治理的初始条件
  (一)提高参与主体的思想共识
  产教融合实质是两种不同属性的领域或组织间的合作。其治理涉及到企业、学校、行业协会、政府等多元主体,根据理性人假设,每个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需求,因此在治理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思想共识的达成是协同治理的首要条件。思想达成共识主要体现为价值理念和目标共识。而当前我国产教融合涉及到企业、政府、学校等多方主体,不同参与主体价值取向表现出一定差异。由于价值认同缺乏,也导致社会公众、行业协会等有效参与高职教育合作不足。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产教融合思想共识应在这一方面进行强化。如何强化?关键之一就是加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文化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思想氛围。
  (二)提高参与各方资源依赖程度
  资源依赖理论认为,一旦组织为获得有价值的资源而依赖于其他组织,这些其他组织就会影响其管理决策。而企业对某一种资源的依赖程度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该种资源对企业的重要程度;另一方面是控制着该种资源的组织对该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拥有多大的决定权或垄断权[2]。资源依赖性是各方参与合作与协同治理的现实基础。尤其对学校和企业两个微观主体来说,资源相互依赖是双方合作的基石。当前之所以企业参与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积极性不高,校企合作存在剃头担子一头热,其中一方面原因在于资源互相依赖性不强,或企业获取的学校资源相对比较少。依据资源依赖理论,高职院校应提高自己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所需重要资源的能力,不断提升自身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企业对学校资源的依赖,通过为地方经济和企业提供优质核心资源吸引企业积极参与于到校企合作中。
  二、健全产教融合治理结构体系
  (一)明确产教融合治理主体关系
  构建产教融合治理结构体系关键是正确处理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治理不同于传统的管理,管理强调的是单一中心的自上而下的组织体制,而治理强调的是多中心的协同合作、平等互助的网络型扁平化的组织体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高职教育相关利益主体涉及到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在产教融合治理过程中,合理界定好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需要正确处理好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学校和企业之间关系。2014年国家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其在办学上有三大突破尤其值得关注:一是从“政府主导”到“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二是从企业是“参与力量”到企业是“重要主体”,三是从“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举办”到“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3]。
  (二)建立多元化的治理结构体系
  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治理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院校等参与的多元治理过程。可从三个层面着手,如图所示:
  第一层面:中央政府层面。由教育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等组成的中央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从宏观协调高职教育与产业对接,其中教育部做好高职教育研究、规划、政策制定、发展指导等工作,牵头组织与中央各部门在专业与产业对接、就业与行业需求对接等方面的沟通协调工作。人社部做好职业指导,发改委做好产业规划以及信息向教育界发布。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发改委和人社部利用在产业发展、劳动力市场需求等方面收集和分析数据,为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校企合作等提供参考信息。
  第二层面:成立地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联盟,广泛吸收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的参与,尤其是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作用主要表现为组织负责制定本行业产品(服务)标准,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标准,熟悉行业企业的要求,可以有效地指导产学对接。行业协会同时对企业参与的办学的效果与质量进行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层面:企业和学校层面。两者是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的直接主体。在政府、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学校和企业本着资源共建、成果共享、成本共担等原则不断创新合作模式。探索股份制办学,构建结构型双主体办学模式,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探索组建具有法人资质的校企合作委员会,借鉴公司治理经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构建内部治理规则[4]。
  三、完善产教融合治理机制
  (一)成本与利益共担共享机制
  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考量是企业其参与产教融合的重要原则。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过程中需要承担高的成本,造成大多数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或参与内容和项目有限。
  目前,德国、英国等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是政府对企业参与学徒成本的极大分担。目前,对学徒制支持常见的激励主要包含两种类型:财务激励和非财务激励。财务激励主要通过税收优惠、直接补贴和征收计划实施。非财务激励主要是通过对学徒制在工资、实践时间等学徒项目设计和其他奖励进行。如在德国双元制中,成立了教育总基金,用于本部门所有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企业的成本。一些州政府通过经济产业政策优惠鼓励企业参与学徒制的培训。在英国,英国学徒制对大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征收一定比例成立了基金,而对小企业不予以征收。没有征收的小企业在学徒制培训中只需承担10%的费用,其余90%由基金负责。对企业而言相当于减轻了支出压力。   我们国家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采取多举措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2019年国家颁布的《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指出,对试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但组合式激励政策不够细化。同时参考德国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设立行业产教融合基金,用于支持所在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二)监督评价机制
  当前我国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评价监督缺乏。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校企合作权责不明确。当前从制度层面对校企合作各方责任没有形成明确的界定,责任不清则监督不明;二是缺乏统一公认的校企合作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目前對校企合作内容、成效等评价在实践层面并没有形成有效共识,尤其是没有得到有关主管机构的认可,并形成长期有效的评价机制。三是缺乏产教融合评价主体。因此我国应不断完善评价机制,应尽快明确产教融合评价主体,可委托第三方地方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全面科学合理的合作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评价方法和程序,形成长期的评价机制。完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可设立红名单,对积极参与开展职业教育的企业授予不同称号,而在参与过程中弄虚作假,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进行问责和批评。
  (三)沟通交流机制
  有效的交流沟有助于减少参与双方的交易成本。由于产教融合分属不同的领域,产业发展规划、市场人才供给与需求、人才培养等方面信息分布不同行业、区域,各参与方存在众多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存在的情况下,校企双方将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成本用于合作对象的寻找和契约签订执行,提高了校企合作交易成本。政府应充分发挥协调引导职能,利用大数据分析,搭建校企合作精准服务平台,提供精细化服务。政府可从线上线下两方面着手,线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定期举办由行业、企业、学校等参加的交流论坛、会议,搭建线下交流平台。线上可完善学校、企业信息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打造集企业资源、学校资源、行业资源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从产业和教育要素资源整合入手,为校企合作各方提供交完备信息,降低校企合作交易成本[5]。
  四、完善产教融合治理制度环境
  (一)正式制度环境
  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高职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强调保障和支持。如德国从19世纪8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对学徒制进行规范。20世纪60年代颁布《职业教育法》,从法律最高层面为职业教育包括现代学徒制提供制度保障,使学徒制制度化和法制化上了一个新台阶。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相关制度。为了应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结构性变革引发的职业教育世界性的变革趋势,德国制定了新《职业教育法》。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预示着德国现代学徒制制度化和法制化更加完善[6]。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制度环境。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等六部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2017年国务院颁布《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实施意见》,2019年颁布《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从宏观政策制度方面对产教融合进行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但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制建设不健全。国家应在教育和经济领域修改现有法律和新增相关的法律,如加快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增强职业教育身份认同地位,促进企业、社会参与的多主体利益办学机制。地方层面根据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的特点,制定符合本地区需要的产教融合实施制度框架,明确校企双方合作的基本权利和责任,从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出台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地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将各地探索出的好经验上升为国家制度法规,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7]。
  (二)非正式制度环境
  非正式制度环境是具有道德规范性和习俗性的软环境,是基于社会认知或文化、习俗等形成的共享规范,对组织具有重要的影响,被看作是一种维持和促进集体合作的社会资本。德国现代学徒制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就是社会形成了对职业技能的重视,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其他领域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当前我国对职业教育仍存在着一些偏见,认为职业院校学生是“末等生”,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层次远低于普通高校人才培养层次。随着“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改革战略的提出,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成为当前国家实施这些重要战略的有力保障。当前职业教育在国家层面得到了较高的重视,但在社会层面还没有形成好的氛围。因此,加强产教融合治理除了正式制度安排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职业教育,破除鄙薄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偏见,树立尊重劳动、尊重技能的观念。二是在社会和企业中积极培育职教文化,宣传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对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和人才培养、就业突出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培养“技能”为上的人才价值观。三是加强对产教融合育人成果宣传与奖励。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标准,对具有突出成就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嘉奖和宣传,营造良好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多淑杰.高职教育产教融合治理制度框架设计—基于跨域治理模型的分析[J].职教通讯,2017(12):1-5.
  [2]唐国华,唐志贤.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对学校资源依赖度的实证研究[J].职教论坛,2012(25):16-20.
  [3]周晶.中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研究[C].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5(12):56-108.
  [4]杨进,张健.职业教育校企双主体合作的问题、博弈与整合对策[J].中国高教研究,2017(3):88-91.
  [5]程培堽.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分析:交易成本范式[J].职业技术教育,2014(34):28-32.
  [6]多淑杰.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兼论德国现代学徒制发展与启示[J].中国职业技术教,2016(8):5-10.
  [7]杨进.治理理论视域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结构的构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36):5-9.
  [责任编辑: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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