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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掖市产融结合情况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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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产融结合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经济现象,产融结合让实体企业与金融机构在资金供求、股权、人力资源等方面保持了一种稳定、密切的联系,从而达到相互融合、同生共长的目的。随着产业资本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不断加深,产融结合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如何引导、规范产融结合的发展已经成为了热点问题。本文针对张掖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产融结合现状、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产融结合;风险;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4-0266-02
  一、产融结合的含义
  (一)产融结合的概念
  产业资本一般是指工商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占有和控制的货币及实体资本。金融资本一般是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占有和控制的货币及虚拟资本。产融结合是指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资本相互结合的关系,是资本加速集中的有效方式。经典意义上的产融结合特指在生产高度集中的基础上,两部门通过股权参与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人事结合等方式所形成的资本直接融合的关系。
  (二)产融结合的方式
  现代的产融结合与传统的产融结合比较而言,不仅仅为了控制权,更多的是出于規模扩张、分散投资、规避风险的需要,从而产融结合方式也有了新发展,比如以工业资本为基础,通过建立金融持股公司,实现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的融合。总体来看,目前产融结合程度比较低,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产业的发展比较缓慢,银行资本难以与产业资本结合,所以目前产融结合的发展方式是单向的“由产而融”的发展方式。
  二、张掖市产融结合的基本情况
  张掖市产融结合还处于探索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程度还比较低。经调查,张掖市产融结合主要是企业对金融机构以参股的方式进行入股投资,且多数企业只是按照参与分红,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
  经调查,实业企业对张掖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投资主要是以参股的方式为主,从参股企业来看,张掖市参股的实体企业多为民营企业,由于受到有关规定和政策的限制,实业企业对张掖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投资呈现金额较小、持股比例较低等特点。目前,张掖市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总共6家调查显示,截止2017年末,张掖甘州农村合作银行最大十户法人股东总共入股金额3435万元,入股占比15.53%,其中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4.07%,是最大的法人股东(表1)。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随着部分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实业企业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张掖市实业企业参股金融机构的趋势有所增加,部分实业企业已经有了控股金融机构的意愿和尝试,但呈现实业企业控股比例较低,如图1,可以看出,最大入股比例的甘肃银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比例仅仅为4.07%。多数企业只是按照参与分红,不参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同时实业企业投资及管理方式单一,实业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主要方式仅仅是参股,在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兑付工作推动下,张掖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改善股权治理结构,所以实业企业借此途径参股金融机构,但是实业企业很少参与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
  三、产融结合的动因
  张掖市产融结合具有特定的背景和复杂的动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投资金融业具有良好的利润回报。金融行业属于利润水平较高的垄断保护性行业,张掖市民营企业出资参股金融行业主要是因为看好其盈利前景,通过投资金融业,能够增加民营企业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通过参股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和专业化金融服务。投资参股金融企业为谋取融资便利,从长运来看,通过股权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实业和金融业的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张掖市存在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企业通过参股金融金融业后,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便利,如可以通过关联贷款和股东贷款优先获得贷款。同时,受制于全市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实力型实业企业通常无法得到专业化的金融服务,通过涉足和投资金融业,可以凭借其自身的专业优势打造个性化金融产品,为企业自身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在获得优质服务和利润不外流方面实现双赢。
  (三)产融结合能够提高民营企业声誉和社会地位,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参股金融机构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要求很高,能够成为银行的股东,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以及社会对该企业的信任感,可以成为企业对外宣传的优质名片。
  (四)银行为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监管要求而引进产业资本。由于监管部门对于资本充足率等要求越来越高,银行急需增加资本金,因此不断吸收新的资金进入,这就为实业企业进入金融业提供了一个现实条件。通过产融结合,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了股权结构、改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了风险监控、信息披露制度等。
  四、产融结合的经济效应
  (一)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增强了资本积累能力
  金融资本的原始状态表现为货币,随后金融资本被投入产业部门最终实现资本增值。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有利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可以通过增加市场交易的货币使用量和提高货币周转速度来提高货币化比率,而经济的货币化水平的提高不仅能使社会分散的储蓄资源逐步聚集起来,而且能使大量的闲散资源进入商品流通与生产过程,从而提高了整个社会的资本积累能力。
  (二)产融结合提高了投资的生产效率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能够提供投资的生产效率。首先,由于金融资本比产业资本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因而产融结合后形成的资本要比纯粹的产业资本具有更高的流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会促进资本流动。同时,金融的介入还能够为企业的投资决策传递真实、可靠的信号,建立起有效的“筛选机制”,使低效率的项目投资被淘汰,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生产领域。   五、产融结合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显示,虽然产融结合可以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共赢,张掖市产融结合尚处于低层次探索和发展阶段,尚不具备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但民营企业在参与地方金融过程中,在其产融结合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关注。
  警惕产业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移。产融结合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系统性、破坏性等特征。企业集团通过参股、控股等行为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决策缺乏独立性和准确性,容易产生集团内实体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借贷、担保等关联交易行为, 形成了实体企业风险向金融风险的传递途径。若一家企业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很多,其内部交易过于复杂,则风险一旦爆发影响范围将会迅速扩大,势必对金融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信息不对称性加剧。如果某些民营企业对金融企业的持股比例过高, 可能会产生使实业企业与金融企业外部化的关系内部化, 从而加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过度依赖金融投资,影响民营企业整体健康发展。实业资本投资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的确与追逐金融行业的高利润密切相关,但也存在部分企业为了投机而不根据实际情况,盲目的进行跟风投资,一味的追求高额的金融投资回报,利用股权关联扩大金融资本规模,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产业的虚拟化,一旦金融行业遭受巨大损失,将对实体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冲击。
  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缺乏对产融结合的具体明确法规。目前,我国对于产融结合没有形成明确的监管框架,监管主体不够明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现行的法规中,只对单个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有所限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只是对单个股东投资金额超过金融机构资本金10%以上的,要求报送人行批准,规定中并没有对关联企业和股东做出明确限定,这就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时参股一家金融机构,通过拥有较多的表决权实现事实上的控股,这对股权相对集中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有可能造成一定的金融风险。
  六、规范产融结合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监测,提高实业企业涉足金融业的门槛,审慎推进产融结合。产融结合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系统性、破壞性等特征,加强风险监测,防止风险在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及附属机构相互之间的传递; 同时加强信息披露, 增强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的透明度,使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金融业具有外部性,为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必须制定较高的金融准入门槛,敦促实业集团采取稳健的经营策略,审慎推进产融结合。
  (二)合理引导产业资本投资金融业。根据需要调整产业政策, 允许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融合。放宽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合理引导,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同时,明确对实业企业投资金融的政策导向,外部净化竞争,内部强化管理,借助产融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加速银企多元化发展,实现共赢。
  (三)建立和完善有关产融结合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产业与金融结合的有关法律法规,促进对产融结合的监管走上法制化轨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产融结合市场环境。要专门制定产业与金融结合的法律法规,促使对产融结合的监管走上法制化轨道, 保护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监管主体,加强部门合作,强化监管。针对我国产融结合的管理现状,研究完善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一方面要明确监管主体,增强股权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衔接性,提高监管效率,防范产融结合风险,防止监管出现真空,实现金融产业良性互动发展。另一方面要完善管理职权,增强股权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衔接性,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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