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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初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汪志斗 刘慧娟 陆冰

  近年来,广播电视事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先进文化,丰富城乡人民文化生活,引导舆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产业发展也取得了重要突破。与此同时,社会上一些涉及广电管理的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比如:不按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广播电视设施,破坏、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擅自截传有线电视信号,插播非法节目及信号,无证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非法传输电视节目信号等等。这些非法行为对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造成了极大隐患,使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蒙受损失。因此,加强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规范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治理,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证党和政府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一、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根据广播电视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广电执法的主要内容有:加强制作和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防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让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和节目时段;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建立视频点播、网络传播广播影视类节目监看系统;严格执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年检年审和事故警告制度;抓好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治理,建成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统一监管平台,加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治理工作;稳步推进视频点播业务的开展;加强对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的治理等。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范围主要有:
  1.对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2.对广播、电视台站、有线电视网络及其他视听媒体违法播放、传送广播电视类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3.对违法销售、设置、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4.对损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妨碍广播电视设施安全,阻碍广播电视设施设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对违法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违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6.对违法设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单位和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单位或违法从事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工程设计、安装及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7.对违法从事视频点播系统安装、开展视频点播业务、为视频点播活动供片的行为进行查处;
   8.对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1.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目前,广播电视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广播电视行政执法的力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水平,有力地保障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坚持安全播出工作常抓不懈,加强对不法分子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建立了安全播出应急机制,围绕“两节”、“两会”和部分敏感日期,加强了执法检查和值班备勤,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切实做到机构完善、联络畅通、反应迅速、令行禁止,使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保持了良好态势。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严格行政审批程序,树立良好形象。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机构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简化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限,增加了透明度,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是广电行业执法力度得到加强。各级广电机构尤其是基层广播电视机构中,很多都建立了独立的执法队伍,除了加强日常的执法检查之外,还会同工商、公安、国安、信息产业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广播电视领域的执法检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业秩序。
  以湖北省黄石市为例,通过不懈的宣传和执法,重点查处了卫星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违法案件,自2009年以来,全市共组织执法检查650次,检查广播电视各类业务单位约200多家,纠正不规范行为49家,立案2家,收缴设施3600台(套),审查办结行政案件2起。
  2.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共有近30件法律有涉及广播电视的条款、近10件广播电视行政法规、40多件广播电视部门规章。由于大多数受众和用户不了解条文,全社会的广播电视法规意识十分淡薄。许多群众对于擅自截传有线电视信号,无证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不以为然。
  二是治理力度不够。不能做到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手段上还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三是部分广播电视法规的规格和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实际执法过程中操作性不强。
  
  三、加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
  
  1.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进行广播电视治理,是国家赋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广播电视部门应该积极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责,树立执法的权威和形象,切实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执法力度:
  首先,要加强广播电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自觉性。严格执行卫星电视接收审批制度,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先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对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或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厉处理。不定期地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
  其次,要加强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严禁在广播电视传输线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全力确保广播电视播出与传输安全。
  第三,要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建立广播电视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业务、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和广播电视广告为重点,深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断加大查处力度,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制定责任标准和考核办法,落实属地责任制和奖惩机制。
  第四,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指导和执法人员培训。
  第五,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多部门合作,提高执法效能。
  2.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要学习、宣传《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大造舆论声势,让《条例》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维护广电设施的自觉性。 要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查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完备。要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对尚未作处罚决定或者暂时调查不清不能作出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要求归档。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基层广电机构应及时上报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3.要尽快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广电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制度。广电部门委托有关组织实施执法行为,必须严格审定被委托单位的资格,按照规定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公示制度。广电部门在做出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预先告知其执法依据,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建立广电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执法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完善执法约束机制。建立广电行政执法程序公示制度。公开执法程序,并张贴上墙,方便当事人查阅;现场执法时,要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救济制度。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在有关文书上写明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具体期限和复议机关,对下级执法部门的错误行政行为,要有纠错机制。
  (黄石市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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