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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领馆档案的特权与豁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袁伯生

  所谓使领馆档案的特权与豁免,一是指使馆或领馆的档案在接受国不受侵犯,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和措施,保护派遣国驻本国使馆或领馆的档案免受侵害;二是指第三国对过境的使馆档案或领馆档案,应一如接受国给予同样之自由及保护。这是一项长期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惯例,是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重要内容。
  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4条和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3条分别规定了使馆和领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亦规定“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这种“不得侵犯”或“不受侵犯”是随时随地的。从时间上讲,无论是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后,还是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前、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后,甚至两国正在交战;从空间上讲,无论是放在使领馆、外交邮袋内,还是放在其他什么地方,比如使馆人员的交通工具或者随身携带,均不得侵犯。我国于1975年和1979年先后加入了上述两个公约,既有保护位于我国的外国使馆档案和领馆档案的义务,也有要求外国保护我国处在该国境内的使馆档案和领馆档案的权利。
  不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未对“使馆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未对“使馆的档案”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明确规定:“称‘领事档案’者,谓领馆之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记录卡片及供保护或保管此等文卷之用之任何器具”。由此我们不难推断出“使馆档案”的范围。
  其实,使领馆档案的特权与豁免只是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一部分。上述两公约分别规定了使馆和外交代表,领馆和领事官员的种种不可侵犯权。首先是馆舍,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购置的或租赁的,都不得侵犯。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其次是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的私人寓所、人身、财产、交通工具、文书和信件等都不受侵犯。这其中就包括即使在战争状态下或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后,接受国也应尊重并保护派遣国的使馆档案和领馆档案。
  制定上述两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使馆、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能代表本国进行正常的外交、领事活动,“有助于各国间友好关系之发展”,其规定的种种不可侵犯权从多方面确保了使领馆档案的安全。所以,我们要充分利用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采取切实为外交工作服务的务实态度,以“有利于工作、有利于保密、有利于应付突发事件”为原则,做好使领馆的档案工作。当然,由于使领馆远离祖国,其档案往往又关系到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之核心机密,严密、周全的保卫、保密措施还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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