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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就按约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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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槽,说说容易,做起来难,尤其牵涉到特殊职业、合同具体条款及其他涉及劳资双方利益时,就更不是简单一跳那么简单了。
  据了解,这起劳动争议案还在等待法律判决,现在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和现实问题先行作一下分析,一句话,要依据法律看待具体个案。
  这起劳动争议案确实有赖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解决。当事人周池找到这一条算是找对了。但找对了还得看怎么理解、如何引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确实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但这一条的全部内容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照这一条,我们看周池辞职究竟要不要給单位赔偿。律师认为,尽管《劳动合同法》确有这条规定,但这条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劳动人事争议。这条规定第二句话的意思是: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周池去培训前与单位签了合同,而且被明确告知,如果违约辞职,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就是说,周池同意双方关于培训费用的补偿规定。他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辞职,单位要求他作出赔偿,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不矛盾。至于这一条的第三句和第四句指的是“双方在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情况”,周池和单位签了合同,双方就得按第二句话来解决问题。这是律师的看法,这起争议案该如何解决,最终我们还得看法院怎么理解和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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