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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顺等4名代表:关于转变国家预算内资金对县级投资项目补助方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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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是改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方式。除非是灾后重建等特殊情况,中央预算内资金从补助未开工或续建项目改为采取“以獎代补”的方式,对已经实施完成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县级投资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竣工验收后下达补助资金。
  二是提高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对县级投资项目的补助标准。国家和省对县级投资项目的预算内补助要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0%以上,对国家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的投资项目要给予全额补助,让地方政府实行少配套甚至零配套,以减轻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筹措压力大的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
  一、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这主要是考虑,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非经营性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一些地方政府自身财力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需求,如果不事前安排投资补助,很多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就无法顺利推进,或者不得不采取拖欠工程款等导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方式进行建设。二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建设项目众多,但中央补助资金规模有限,在事前、事中安排投资补助,有助于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各类建设任务。如果普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地方难以把握各类建设任务的安排规模,可能建设了较多项目,竣工后却无法获得相应规模的补助。
  此外,对于部分项目存在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虚假申报套取资金、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等问题。一方面国家发改委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修订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分投资专项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有关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另一方面不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调度、在线监测项目建设进展、投资完成和资金支付等情况。加强投资项目现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地方发改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就近就便监管优势,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积极配合开展国务院大督查、审计等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花得其所、用得安全。
  二、关于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
  对地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承担主体责任。国家发改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并明确中央补助投资的支持方向和补助标准,由各地方根据本地建设需求和自身财力,自主自愿申报中央补助投资。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财力差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东、中、西部地区采取差异化的补助标准,并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市地州级地方投资。国家发改委在安排投资计划时和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督促各地方切实落实有关政策,应由省级承担的建设资金不得交由市县承担,应由市级承担的建设资金不得交由县级承担。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根据中央和地方投资事权划分、项目性质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对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同时,持续督促各地方履行好省级、市级出资责任,切实减轻县级财政资金压力。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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