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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背景下税收制度设计的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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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绿色发展对政策(制度)具有敏感性,税收制度不仅可以直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而且,可以通过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间接作用于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绿色发展背景下,对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首先阐释了税收制度对绿色发展的作用机理,接着分析了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最后对绿色税收制度设计的优化予以了探讨。
  【关键词】  绿色发展;税收制度设计;绿色税收制度;绿色发展理念
  【中图分类号】  F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9-0091-03
  绿色发展以效率、和谐、持续的经济增长为目的,其是我国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必然选择。目前,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首选方式。在绿色发展理念的催化下,企业的产业转型、资源配置等以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消费偏好等均将发生变化,税收制度作为国家用以优化資源配置、调整消费方向的一种重要手段,绿色发展理念必然会对其造成冲击。鉴于此,本文拟在解读税收制度对绿色发展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分析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并通过对绿色税收制度设计的优化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一、税收制度对绿色发展的作用机理
  绿色发展对政策(制度)具有敏感性,其受政策(制度)导向的影响。绿色发展作为一种可持续的经济集约式增长,其是同时契合国家意志和国民意志的,符合国家和国民的长期利益。因此,国家具有动机去凭借其对政策(制度)的制定权,以绿色发展作为制定政策(制度)的导向,对经济发展中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引导。为了实现绿色发展这一目标,则必须通过一些能够促进绿色发展的目标导向行为提升各参与方的动力和积极性。
  税收制度作为国家意志和国家政策的一种体现载体,其必然被选择用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践行和绿色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在践行者发展观念转变的基础上,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手段,促进经济能够持续地有效率增长。税收制度对技术创新具有引导、调节的作用,且税收制度自身也属于制度的范畴,鉴于此,税收制度不仅可以直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而且,可以通过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间接作用于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
  但是,绿色发展所提出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要求,对经济发展中各参与方的利益影响是不同的,且不同参与方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这导致各参与方对实现绿色发展目标的动力和积极性存在差异,甚至某些参与方存在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情形。为了协调和解决这些问题,需对税收制度进行优化,即对税收制度进行创新与再设计,其在进行设计时应满足企业、消费者等的需求变化,方可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的直接和间接双重作用。
  二、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
  绿色发展模式下,经济由粗放发展模式向集约式发展模式转化,发展模式的转变对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新要求,需对税收制度进行创新和再设计。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税收制度设计目标的影响
  目前,税收制度设计以满足国家财政需要、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以及收入公平分配为主要目标。这些目标之间既相互联系,又存在着矛盾。若为实现某一目标所进行的税收制度设计,可能连带对其他目标产生助推或阻碍作用,因此,在进行税收制度设计时,需要在这些目标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绿色发展的目标与税收制度设计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目标相契合,而且,绿色转型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意味着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税收制度设计的目标将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为主,这可能会以阻碍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目标的实现为代价。此外,由于绿色转型与发展过程的长期性和阶段性,税收制度设计目标的实现也应具有阶段性。
  (二)对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的影响
  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新要求,但目前现存的税收制度设计处于不均衡状态,不能为绿色发展提供充足的制度性服务,且即便是现存的一些对绿色发展具有激励效应的税收制度,由于税收环境和税收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性,其所能起到的引导、激励效应也非常有限。科学有效的税收制度设计应是建立在充分了解税收制度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方可充分发挥其制度性服务的作用。鉴于此,凡是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主体,其需求均应在税收制度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目前,税收制度设计主体主要以税法立法机关为主,该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践行者,其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主导者和绿色发展理念践行的主力军。但除了税法立法机关外,诸如企业、科研机构等亦是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主体,其亦应成为税收制度设计的主体。
  (三)对税收制度设计动力的影响
  税收制度的创新与再设计是在一定动力的推动下进行的,若缺乏动力,则不会对税收制度予以创新与再设计。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对税收制度设计提供了新的内动力和外动力。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能满足绿色发展的需要,其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矛盾,而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则正是制度创新的动力源,使得税收制度再设计具备了内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绿色发展所能带来的良性效应使得国家具有引导、促进经济绿色转型的动机(意志)。对于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税法立法机关而言,其作为国家意志得以体现的重要部门,必然具备对税收制度进行创新的动力。对于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企业而言,其是制度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因此,会主动选择参与到税收制度创新与设计中。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使得税收制度设计主体产生了新的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动机,税收制度再设计具备了更广泛的外动力。
  (四)对税收制度设计方式的影响
  税收制度的执行具有强制性,当前的税收制度设计主要以强制性设计方式为主。但由于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主体较多,其影响力较大,且这些主体的行为主要依赖于制度所能带来的获利机会,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着较大的可能性,对税收制度设计应采用强制性设计与诱致性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此外,由于绿色发展的长期性与阶段性,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的要求将呈现动态性,即在绿色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税收制度的要求会有所变化,为了使得税收制度的激励效应能够长期得以维持,应根据绿色发展内在要求的变化,对税收制度适时进行创新与再设计,对税收制度应采取渐进化设计方式。还应注意的是,由于绿色发展的践行范围非常广泛,且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不仅依赖于税收制度的协调与促进,还需要一系列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予以协调、约束与支撑,税收制度设计不仅要对征税客体进行通盘的考虑,还要注重与其他促进绿色发展制度的协调,对税收制度还应采取整体化设计方式。   (五)对税收制度设计效率评价的影响
  目前,对税收制度设计的效率评价主要是从宏观角度进行的,主要考虑效益和公平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各个经济发展参与主体的利益。在绿色发展背景下,还应考虑税收制度设计的微观效率,即从单个制度设计主体的视角进行效率评价。在绿色发展背景下,凡是有意识或有义务推动绿色发展的各个主体,出于税收制度设计科学性与可行性的目的,均应考虑将其作为税收制度设计主体,而这些主体当中,很多在较大程度上是由于收益的诱致才具有动力参与到税收制度设计与经济发展绿色转型之中的,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微观效率进行评价,不仅是协调各参与主体利益、维护公平的必要手段,亦是分阶段确定税收制度设计目标、激发税收制度设计动力的需求。
  三、对税收制度设计的优化
  在当前绿色转型与绿色发展普遍达成共识的背景下,基于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的影响,现对税收制度设计予以优化。
  (一)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的主导地位
  税收制度设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为了保证该目标的实现,需要有一个能够贯穿经济发展始终的核心价值对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的行为予以引导,以避免各主体的行为导向偏离轨道。绿色发展理念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价值取向,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在整个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的主导地位,不仅可以使得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的行为紧扣目标,而且保证所设计出的税收制度的科学性,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创新对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的推动作用。根据税收制度设计目标的阶段性,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可将税收制度设计目标分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终极目标,将近期目标定位为引导、促进经济发展中各参与方的绿色发展行为,并由此激发各参与方的绿色发展意识;中期目标定位为逐步促进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终极目标定位为维持绿色发展的可持续性。
  (二)吸纳各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
  为了保证税收制度激励效应的充分发挥,除了税法立法机关作为税收制度设计主体之外,凡是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主体,其亦应成为税收制度设计主体的组成部分。比如,企业作为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配置的重要经济组织,不仅是经济发展绿色转型的重要主体,亦可敏锐地把握税收制度所能起到的激励效应,并在激励效应的作用下,会积极从事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行为。再比如,科研机构作为提供科技成果的重要主体,其研究行为深受税收制度导向的影响,税收制度不仅会影响到其研究方向,而且会影响到其研究行为。在税收制度的激励导向下,科研机构会为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持。可以看出,企业、科研机构等能够更直观敏锐地把握税收制度可能具备的影响力,将有意识或有义务参与到绿色发展中的各利益主体吸纳至税收制度设计主体,将有助于提升税收制度的设计效率。
  (三)激发税收制度设计的外动力
  绿色发展背景下,税收制度设计具有新的内动力和外动力。对于产生于税收制度发展不均衡的内动力而言,由于绿色发展是在制度约束和推动下的被动选择,是人们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而进行的主观选择,因此,税收制度设计内动力更多地是解释了税收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根本原因,而能够实质性地推动税收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应是外动力作用的充分发挥。当然,外动力作用的充分发挥是基于内动力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其需内动力为外动力的产生提供内在要求和根本缘由。基于各相关利益主体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对外动力激发的重要有效手段是利益诱致。绿色发展所能带来的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等利益,是诱致税收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重要动力,是一个国家采取绿色发展模式的根本原因。税法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意志的主要践行者,不可避免地会在绿色发展所能带来利益的诱致下,产生推动税收制度创新和再设计的外动力。而对于企业、科研机构等其他税收制度设计主体而言,通过税收优惠产生的利益也会激发其进行税收制度创新与再设计的外动力。
  (四)运用多种税收制度设计方式
  由于绿色发展而产生的环境负外部效应,无法通过市场行为进行调节,需通过人为的制度或政策予以调整,税收制度设计属于主观性选择,且税收制度的执行具有强制性,鉴于此,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还应采用强制性设计方式。但是,由于诱致性空间的存在,且税收制度设计外动力激发的重要手段是利益诱致,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强制性设计方式和诱致性设计方式相结合则是必需的。此外,由于基于绿色发展的税收制度设计的长期性、税收制度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以及为了满足税收制度与其他制度协同、规避税收竞争负面效应、协调绿色税收制度地区差异的需要等,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还需要考虑渐进化设计方式和整体化设计方式。所以,基于绿色发展的税收制度设计应综合运用强制性设计方式、诱致性设计方式、渐进化设计方式和整体化设计方式等。
  (五)注重绿色税收制度设计微观效率评价
  税收制度设计效率评价不仅是衡量一项税收制度优劣的重要手段,而且是进一步调整和优化税收制度设计的基础。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基于效益和公平的考虑,应该对税收制度设计宏观效率进行评价,但出于更有效协调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充分激发税收制度设计动力,还需注重税收制度设计微观效率评价。科学有效的税收制度,对绿色发展可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若地方政府出于税收竞争、壁垒保护等原因,对当地的绿色发展则会产生消极作用,即税收制度作用的发挥具有空间依赖性,鉴于此,有必要注重税收制度微观效率的评价。对税收制度微观效率的评价,应常规化和制度化,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并根据绿色发展的阶段性,适时地调整效率评价标准,且在制定效率评价标准时,要考虑空间差异的影响。此外,由于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和发展是多种制度协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对税收制度微观效率进行评价的时候,还需要考虑税收制度协同效應的发挥情况。
  综上所述,税收制度在促进经济的绿色转型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绿色发展对税收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当前的税收制度存在着不均衡,不能满足绿色发展的要求,需对税收制度设计予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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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闫明杰,女,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商学院教师,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税收管理、无形资产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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