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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消极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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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传媒触角的不断扩大,凭借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媒体报道逐渐成为舆论的引导者。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媒体对刑事案件进行定性、定罪、定刑等报道,严重影响了法官裁判权的公正行使。因此,必须找到合理的方法,减少媒体报道对刑事裁判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刑事案件媒体报道 刑事裁判 自由裁量权
  一、媒体报道与刑事裁判概述
  (一)刑事案件媒体报道概念
  作为传承人类文明重要的物质载体,媒体意指不同事物间发生关系的介质或工具。“总的来说,媒体是一种中介性机构,媒体的出现使得传播活动更为频繁。”而报道在传播學里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既包括纸面媒体的报道,也包括有线与无线传播的报道,在今天还包括互联网、手机等形式的报道。目前,我国关于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并没有明确的概念。有学者将新中国成立前的相关报道称为“涉法新闻”,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法”有关的相关报道越来越多,这样的定义已经不够准确。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应指媒体对刑事案件所进行的报道,与犯罪报道等不同。
  (二)刑事裁判的概念
  中外学者对“裁判”一词含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结起来可大体概括为两种解释:一、静态意义上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案件审理之后对程序问题、实体问题所做出的处理结果。二、动态的意义上的裁判: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案件审理之后对案件表示判断性意思的过程或行为。本文所要讨论的“裁判”应同时涵括静态层面和动态层面的概念。因此,本文将刑事裁判定义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进行审理的行为和过程,以及件做出的判断性的结论。
  二、媒体报道影响法官裁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影响法官独立裁判
  裁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曾说:若法官做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然而,由于受历史和体制的影响,我国司法依然尚未真正独立。我国法律虽然对此有规定,但是从裁判机关的设置和工作流程、人员奖惩考核上依然可以看到我国司法不完全独立的一面。而我国新闻媒体常常被称为政府的“喉舌”,其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中国司法独立不充分的背景下,刑事案件媒体报道和评论,自然而然会给法官的裁判形成巨大压力,从而影响裁判的正常进行。此外,媒体秉着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所带动的舆论压力也是阻碍法官独立裁判的关键所在。
  (二)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伽达默尔前见理论指出:人在事件发生之前的感知会影响人们对发生事件的判断方向。而法官的前见是其进行案件审理、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法官前见的形成也易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思想。当刑事案件媒体只凭借“直觉”和固有的偏见对一些刑事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对案件做出判断。很多本来应该是理性的集体意识变成了“集体无意识”。在我国的法官目前还不具备敢于排除干扰裁判独立的能力下,这种舆论易妨碍法官正当合理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比如云南省的李昌奎案。2011年3月,李昌奎因强奸并故意杀害被害人及被害人弟弟而被判处死刑。被告人上诉,云南省高院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案一出,立马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新闻媒体立马对二审判决提出质疑,甚至对“自首”这一减轻情节做出了批评,并戏称其为“免死金牌”。迫于舆论压力,2011年8月,云南省高院启动了再审程序,改判李昌奎死刑,至此,这戏剧般的转变,使得这位被告人不得不走上死亡之路。
  三、媒体报道影响刑事裁判的法律规制
  (一)促进法院独立体制改革
  由于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所以对法院体制改革时首先应当强调的就是法院独立体制。对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对司法裁判权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统一的司法系统,实现机构和层级的独立。笔者认为,将法院改制为垂直领导,具有可行性。所谓垂直领导是法院系统内部去行政化,让上下级法院回归监督关系。
  第二,改革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该制度目的是为了适应之前我国审判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的情况,其在建立之初是有积极作用的。但该制度显然逐步成为了我国法官逃避责任的方式,导致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
  (二)明确媒体报道的内容和范围
  新闻媒体报道应受到国家安全、个人名誉和隐私、公共秩序等方面的法律和道德限制,在媒体进行刑事案件报道过程中,这些限制也应是对媒体最基本的约束。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
  (13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前的媒体监督。案件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前,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会经历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阶段,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应与司法机关的审案进程一致。笔者一直赞成在该阶段应当避免对案件、案情进行评论。对此,可以借鉴台湾和日本的经验,区分案件事实报道和案件评论的界限。其中,事实报道是客观的,是对案件本身的描述;案件评论则是基于个人的学识和经历所做的,带有个人非理性因素。
  (23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的媒体监督。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刑事案件媒体的表达自由显然要符合审判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毕竟这些原则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33案件宣判后的媒体监督。案件宣判后,刑事媒体可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评价和报道,评论案件的定罪、量刑等,媒体甚至可以对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表达自己的看法,做出评价,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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