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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相互保险”面临的机遇、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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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行业政策支持、潜在的发展空间、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需求的快速增长,给开展相互保险业务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要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互联网互助平台缺乏监管、相互保险参保风险难以分类等影响相互保险健康发展的障碍,必须加强政府治理水平,引导公众参与正规保险,设计风险分类机制,提高用户体验度。
  关键词:相互保险互联网技术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该定义体现出相互保险的核心思想即风险共担、互助共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经济主体面对风险的防范意识日益增强,对保险的需求也大为增加,在政府对相互保险发展的高度重视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的背景下,互联网相互保险應运而生,互联网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
  一、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
  (一)政府政策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相互保险的发展被正式提上日程;2015年2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相互保险的发展在我国实行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新一轮探索;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鼓励传统金融机构打破局限,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互联网相互保险等新业务。
  (二)相互保险拥有巨大发展空间
  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球相互保险收入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了93亿人,占据了全球保险市场近三分之一。目前,相互保险在美国占比37%,在日本占比45%,在法国占比46%,中国占比仅03%。可见,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相互保险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而作为世界第三大保险市场的中国占据份额却极低,说明相互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发展相互保险的各方面工作仍在试点之中,目前,被保监会批准经营的相互保险仅有四家。
  (三)互联网新技术促进保险行业快速发展
  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移动化联网等新技术的成熟应用正在渗透保险业务的整个流程中,在产品端,保险公司能够利用多维大数据更加精确的度量风险,运用生物识别特征技术让身份认证更迅速,精准定位保险产品的销售人群;在销售端,人工智能和线上客服的引导和答疑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用户满意度,并能够快速的推广保险产品,实现客户的规模增长;在事故理赔端,图像识别技术降低了理赔环节的人力成本,定损更快速,业务处理更高效。
  (四)保险市场需求将快速增长
  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保险业做出战略部署和规划,2020年我国保险密度将达到538美元/人。根据ICMIF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6年,美国保险密度达4096美元/人,而我国保险密度仅345美元/人,因此,我国保险密度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超过10倍的差距。从2016年畅销的百万医疗保险以及较低的保险密度来看,互联网相互保险不仅有巨大的市场需求,而且因技术的不断创新可以适应不同风险中经济主体的需要。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由于相互保险企业特殊的组织形式,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甚至还存在着争议。学者庹国柱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研究对象,就相互保险企业是否应该征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研究。其主要观点是,相互保险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企业范畴,相互保险企业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另有此前备受争议的“相互保”在升级为“相互宝”前,其产品设计中包含10%的管理费用,由于相互保险的会员共同参与经营的特点,笔者认为会员不应该额外缴纳管理费用。诸如此类的争议层出不穷,可见,我国在相互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仍处于完善阶段。
  (二)互联网互助平台缺乏监管
  2015年保监会出台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被外界解读为相互保险企业扩容的信号,但许多实质为众筹的互联网互助平台、互助式计划以保险的名义进行集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首先,互联网互助平台没有通过精确的保险精算制定相关保费及赔付金,对所有投保人采用相同费率,违背了保险原则;其次,互联网互助平台资金运作不透明,不受保监会的监督也极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最后,互联网互助平台未提风险责任准备金,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较弱。大量违规的互联网互助平台扰乱了互联网相互保险市场,损害了相互保险企业形象,阻碍了互联网相互保险的发展。
  (三)互联网相互保险参保风险难以分类
  首先,由于参保人通过互联网参与互联网相互保险,成员之间互不认识,不容易达成共识,因此,互联网模式下的约束机制作用降低。其次,不同人群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不同,如果不进行风险分类或者风险分类不足,将会引发道德风险,这将吸引越来越多的高风险人群参保,而低风险用户将逐步退出,导致会员分摊成本越来越高,最终导致互联网相互保险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三、促进互联网相互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政府治理水平,引导公众参与正规保险
  首先,政府应理论结合国际实践制定出适应相互制企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于相互制企业不应该笼统对待,应规范目前备受争议的法律法规,维护互联网相互保险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秩序,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相互保险的业务范围。其次,对于低门槛高保障的互助平台,保监会应实时加强监管,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赔付能力、资金运作透明等方面进行严格稽查,杜绝集资者滥用投保人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最后,政府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等应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媒体、公开场合如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对广大消费者尽责引导,引导投保人正确参保,促进公众对互联网相互保险产品的认识,提高公众对互联网相互保险产品的甄别能力。
  (二)设计风险分类机制,提高用户体验度
  互联网相互保险在做到将用户需求碎片化、专属化、定制化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进行科学分类,保证会员之间的公平,避免逆向选择的问题。首先,互联网相互保险通过与国内的电商平台搭建桥梁,获取大量数据源,分析用户的潜在需求;其次,依据最能反映用户缴费能力、诚信度的原则,从用户消费习惯、征信记录、购买记录、参保记录中挑选指标,并利用多元判别分析法检验指标间是否存在强相关性,保证指标间的独立性;最后,根据指标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分别赋权,计算用户得分。保险公司利用最终结果将用户进行科学分类,可以降低用户道德风险,真正做到聚集同类风险,对高风险人群设定更高的保费或提高参保门槛等条件,对低风险用户采用无赔付优惠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相互保险的参保机制,提高用户体验度,以促进互联网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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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810636087)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晓慧(通讯作者)、周晓丽,四川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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