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开发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提要]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必要性愈加显现。目前,我国非遗在经济价值的开发过程中存在着经济规模过小、传承机制不完善、缺少消费者体验、缺乏贸易平台支撑、缺少特色品牌等问题。所以非遗应从发展规模经济、激发传承活力、搭建体验式销售平台、建立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大力研究,力图促进就业,使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并举,非遗保护和经济开发并行。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经济价值;文化品牌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4月1日
   一、问题提出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早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请评定暂行办法》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例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物、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遗具有宝贵的社会价值,这种社会价值能够通过转化派生出经济价值,非遗的经济价值可直接作用于社会实践,转化成直接生产力,具体便体现在非遗作为文化商品所产出的成本回报上。非遗经济价值开发的研究属于文化产业学范畴,此学科依托于文化产业经济学这一理论,该理论主要研究文化产品价值的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规律,探索文化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规律。因此,探求非遗的文化经济活动,研究非遗的文化经济价值尤为重要。非遗经济价值的有效开发既有利于通过积累文化资本来提升文化资本优势,也利于运用经济资本收益推动非遗的保护和继承,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有39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列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项目总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其中,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33项;优秀非遗实践名册1项;被选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非遗项目7项。这些非遗是优秀中华文化的记载与精神的传承,是具有宝贵价值的文化资本。尽管我国有着如此繁多的非遗项目,我国政府在非遗经济价值的开发工作上也给予高度重视,但目前我国在开发非遗经济价值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难题与不足,非遗开发的力度不够,缺乏竞争力与活力。
   二、我国非遗经济价值开发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非遗经济价值的开发空间较大,但开发工作起步较晚,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规模较小、传承较差、销路较窄、缺乏贸易平台支撑、品牌影响力较小等问题。
   (一)产业经济尚未形成规模。目前,我国非遗并未形成完整的生產链条,政府、企业、非遗传承人以及社会民间组织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合力。尽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非遗项目的传承开发给予了经费资助,但面对我国幅员辽阔、文化遗产项目众多的现状,财政在承受能力范围内所能给予的资金支持远不够非遗经济价值的开发工作所需。同时,我国非遗开发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许多企业投资方因非遗产业的较大投资风险而持观望态度,不愿大规模投入资金。由此造成了本该密切联结在一起的政府、企业、非遗传承人以及社会民间组织之间的断裂,非遗经济开发未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现状。
   (二)传承机制不够完善。非遗经济价值开发的真正主力军是非遗传承人及相关从业者。目前,许多年轻传承人缺乏学习非遗的兴趣,致使不少非遗项目的传承后继无人,许多有传承意愿的非遗传人正面临着收入水平较低、社会地位较低等困境,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遗传承人传承与开发非遗的积极性,使得非遗传人的数量正在迅速减少。同时,非遗的经济价值开发并不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因其开发需要成本支出,且投入回报的周期性较长,不确定性较大,许多非遗传承人不愿过多投入成本,从而导致传承开发断层,部分技艺人员转行。
   (三)销售方式缺乏消费者体验。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消费品质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人的消费方式从仅对产品的购买转向了解产品文化内涵的体验式消费,这就对非遗项目盈利模式中的消费者参与感与服务性质有了更高的要求。许多非遗传承人缺乏对时代变化的敏感性,在注重体验式消费的当代,非遗商品的交易依然是以“产品+市场”的传统销售模式为主,而不是“体验+产品+市场”模式。也有许多非遗传承人及相关从业者已经意识到体验式销售的必要性,但却没有足够的条件可以举行体验活动。
   (四)出口贸易缺少平台。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与互联网信息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非遗出口贸易愈加繁荣。同时,依托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建立的全球性电商平台,为非遗的出口贸易搭建了新兴平台。但我国国内的非遗出口贸易尚处于自发性的起步阶段,跨境电商平台的产品销售主要是以大众化的一般产品为主,未出现专为非遗贸易搭建的知名跨境电商平台。这种缺乏贸易平台支撑的现状,不利于非遗传人及相关从业者对接国际非遗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阻碍了非遗产品市场效用的发挥及其经济价值的开发。
   (五)品牌特色不够鲜明。在经济水平飞速增长的新时代,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势头强劲,数量优势显著,但我国尚未建设出具有代表性的非遗品牌。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是因为非遗开发缺乏创新性。非遗传承人及相关从业者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非遗进行“文化传统继承”,而不是“文化传统创造”。文化缺少创新点便很难培育出文化产业所必需的文化品牌,由此造成非遗商品缺乏市场竞争力,销售渠道狭窄,销售量不高等现象,想要依靠非遗品牌来创造经济价值则较为困难。
   三、我国非遗经济价值开发对策
   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依托文化产业经济学理论,应在政府主导规划的前提下发展非遗产业规模经济,促进非遗传承,更新非遗销售方式,建设文化遗产品牌。通过这些策略的实施,既能促进非遗从业者有效地开发非遗,又可以保证子孙后代能够持续性地传承非遗。    (一)通过宏观指导,形成非遗开发规模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遗是宝贵的经济资源,但非遗若只靠政府投资进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极高成本,缺乏可行性,若只靠市场自主调节,也难以达到传承与开发共进的目的。因此,可通过宏观指导,在财政、税收、投资环境等方面给予企业、传承人和民间组织优惠和保护,发挥市场机制的内在活力。利用现代金融业和资本运营,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推动非遗产业园区的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产业的规模化发展。這样不但可以形成多方合力,加强资产集约化,而且可以增加就业岗位,带动就业,维护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二)鼓励传承人参与,增强传承人开发非遗的积极性。只有在非遗传承人积极参与的前提下,才能使非遗的经济价值开发取得良好成果。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协会应抓住非遗传承与开发的主体是非遗传承人及其手工业者这一关键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可通过帮助非遗传承人进行商业开发,增加传承人的经济收入,提高传承人的生活水平,增强其传承非遗的积极性。深厚的人才基础是持续开发非遗经济价值的关键,要把非遗传承工作与基础教育结合起来,将非遗文化带入到课堂教学中,建立非遗爱好者、非遗传承人及其相关从业者间交流互动的渠道,激发新一代年轻人学习、传承非遗的兴趣,使非遗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三)开展体验式销售,加强消费者对非遗的认同感。非遗需要利用区别于传统销售方式的体验营销模式,才能使更多人体会到非遗的魅力。可以借助“深山集市”这一商业平台,推动非遗经济价值开发。“深山集市”是把中国山区的非遗制作工艺引入城市中进行展览,还原中国大山深处的赶集氛围,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有形产品与无形服务相结合的体验式非遗销售平台。以我国贵州省纺织非遗为例,苗绣传承人借助“深山集市”这一现代化平台,向城市消费者展示其非遗纺织品,参加集市的消费者能够亲自体验非遗产品的生产流程,制作出自己独有的非遗工艺品。“深山集市”这一现代化体验式商业平台,不仅能使民众更好地了解非遗的底蕴,而且可以更好地开发出非遗的经济价值,令非遗传承人及手工业者获得与之能力相匹配的经济利益。
   (四)建立跨境电商平台,推进非遗开发贸易化。应大力推进以非遗为主题的跨境电商平台的建立,吸纳电商企业参与到非遗的出口贸易中,搭建突破国界限制的标志性非遗跨境电商平台。在非遗产品的销售方面,要助力非遗“淘宝村”等依靠电商平台销售非遗产品的群体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推进非遗出口业务的发展。
   跨境电商平台也应与会展平台等传统贸易平台互联互通,通过虚拟平台和实体平台的联合,扩大非遗市场空间,为众多非遗项目提供经济与市场平台支撑,使非遗跨境电商平台朝着非遗主题发展。推动“非遗+贸易+电商”的有效实行,既可以贯彻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面向全球市场开展文化经济贸易,也有利于弘扬中国优秀非遗文化,增强各国人民对我国的文化认同感。
   (五)实行非遗品牌化,提高非遗开发竞争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是指凭借先进的创意能力、操控能力及市场能力,将非遗的艺术创作转化衍生出一系列具有该非遗特性的创新文化产品,这些创意文化产品具有更新快、理念新、可跨界的特点。为实现非遗品牌化,应完善各种非遗相关法律,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尤其要重视对非遗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的保护。非遗的传承与开发者可通过市场运作,进行多元化非遗品牌包装与非遗品牌推广,努力兼顾历史传统与现代创意,在体现非遗的传统文化内涵同时,也可以为新时代消费者所喜爱,提高非遗的市场竞争力。
   我国非遗经济价值的开发处于初始阶段,开发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困难,但非遗经济价值的开发工作仍有较大上升空间。应通过规模化、参与化、体验化、贸易化、品牌化,使非遗符合时代趋势与市场需求,在保护传承基础上进行开发创新,创造出更大的经济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尹鸿,孙俨斌,洪宜.“文化产业学”的学科体系研究[J].民族艺术研究,2018.31(5).
  [2]黄丽娜.浅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现状和发展[J].中国商贸,2013(13).
  [3]王慧敏.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创意开发[J].上海经济,2015(5).
  [4]令狐青.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N].人民日报,2013.6.24(7).
  [5]阿里云.传统文化产业互联网+的大数据解读[R].http://www.Aliresearch.com,2015.10.20.
  [6]徐瑾,赖运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行政法保护机制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7(28).
  [7]林航.中国非遗国际贸易促进体系构建研究[J].兰州财经大学学报,2018.34(6).
  [8]刘维尚,孙炳明.非物质文化品牌的包装与推广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1).
  [9]杨园.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J].智库时代,2018(39).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914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