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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及其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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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以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为背景,重点关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等问题,探究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于人工智能时代有关主体刑事责任的追究及责任归属问题,从而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责任承担以及刑法应对、民法应对有更深层的思考。此外,介绍了目前各国对自动驾驶的立法现状,在此基础上,对比了不同国家所确立的自动驾驶法律条文,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提出刑事解决方法和民事解决方法,对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及民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自动驾驶;法律困境;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4.070
  1 自动驾驶发展概述
  自主无人系统的智能技术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性技术,自主无人系统技术已逐步运用到汽车行业,自动巡航系统、自动刹车辅助系统等技术已得到应用,自动驾驶汽车无疑是汽车行业未来的发展重心。目前,谷歌公司致力于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开发与应用,并于2012年5月获得了美国首个自动驾驶车辆许可证。但与此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也给现行法律体系带来了挑战。例如,当地时间2018年3月18日晚上,美国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子被优步自动驾驶汽车撞伤后不幸身亡。这是全球首例自动驾驶车辆致人死亡的事故。在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过程中,是否触犯刑法,是否违反民法,如何设置归责原则,如何设置责任主体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现行法律进行回应和解答。
  在讨论法律责任的划分之前要对自动驾驶的等级进行介绍,目前为止,自动驾驶汽车共划分为六个等级:L0为非自动化等级,即人类必须直接进行各项驾驶任务的操作;L1为驾驶辅助等级,即自动驾驶系统在所有驾驶模式下只能完成某一个或者几个驾驶任务中的一部分操作,必须由人类驾驶员来完成该任务中其他部分的驾驶操作;L2为部分自动化等级,即自动驾驶系统能够独立完成某一个或者多个驾驶任务,人类驾驶员完成其余任务;L3为有条件的自动驾驶,即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完成所有驾驶任务,人类驾驶员只需要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辅助;L4为高度自动化等级,即自动驾驶系统能够完成所有驾驶任务,在人类驾驶员无法进行辅助或者辅助失误的情况下,系统也能够自动完成任务;L5为完全自动化等级,即在任何情况下,自动驾驶系统都能够完全独立地完成所有驾驶任务,不需要人类驾驶员的任何辅助。
  2 自动驾驶面临的法律困境
  自动驾驶的产生必然会给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一定的冲击,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机器参与到现有的交通秩序中来,成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之一,必然会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领域产生困境,以下笔者将一一讨论。
  2.1 自動驾驶面临的刑法困境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若行为人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财产损失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并且其主观是过失。
  自动驾驶汽车并非自然人或者法人,无法承担当前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在目前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方式),并没有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承担方式,不能达到其目的。且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自我学习和自我决策的能力,但在目前人工智能发展阶段,自动驾驶汽车并不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反省能力。在自动驾驶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比如因某一系统在驾驶过程中突然失灵以至于信息收集与反馈不全面,最终导致汽车给人或物造成某些损失的情况,由于并非自然人的过失,也不能判定是交通肇事罪。
  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看,罪刑法定的要求主要包括法律专属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适用和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这里主要讨论法律专属主义和禁止类推适用。法律专属主义排斥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自行制定刑罚法规的合宪性和正当性,只能由民意代表机关组成的最高国家立法机构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加以制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自动驾驶汽车方面还不够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并未就自动驾驶技术进行立法,因而无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因此如果在当前情形下,对自动驾驶汽车做出刑罚判决,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虽然可能造成一些严重后果,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据禁止类推适用原则,援用关于同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行适用,有悖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
  从刑法的功能和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为多数人承认的功能主要包括剥夺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等。对犯罪人某种权益的剥夺(自由、生命、财产),必然造成罪犯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自主机器不能被赋予法律地位一大部分在于因为他们不能遭受任何惩罚,他们既不感到痛苦也不感到快乐,而体验情感的能力是社会大众对人格理解的一部分,若无法感受到痛苦则刑罚的出发点预防刑和责任刑的观念则不能适用于机器人。因此机器人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道德基础。无人驾驶汽车不具有自由、生命、财产,不具有生理与精神,剥夺功能对其无实质性影响,无法使其感到痛苦,无法使其因恐惧而不敢实施犯罪,威慑功能有限,也无法改造自动驾驶汽车的价值观念,改造功能无法达到。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害人或其家属起到一定的安抚作用。
  2.2 自动驾驶面临的民法困境
  根据《侵权责任法》责任归属的规定,机器作为一种物致人损害的,无非是两种责任形式:一种是产品责任;另一种是侵权责任。
  2.2.1 产品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第五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包括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导致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权。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造成他人损害就应承担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只有因为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才承担侵权责任。   自动驾驶汽车属于产品,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对于其产品责任归属,《侵权责任法》中有如上规定,其中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第三人等,都有可能对该产品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民法责任。但是,自动驾驶汽车是自主无人系统技术的运用,不同于一般产品。
  生产者在整个消费环节中,扮演着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角色。在确保产品在生产环节中无差错后,将产品投入市场,之后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非生产者所导致的事故及损失,难以将所有的责任归咎于生产者。自动驾驶汽车在被投入市场之后,由于程序出错或者操作失误等原因所导致的交通肇事等问题,若草率地将肇事的责任归咎于生产者,将导致生产者开发新的程序的积极性减弱,不利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2.2.2 侵权责任
  在自动驾驶的L0-L3阶段,由于有人类的参与,因此要追究由于汽车给其他人造成的侵权责任较为方便,因为可以追究由于人类操作不慎而导致的事故。但是在L4和L5阶段的自动驾驶领域,就难以追究其责任,因为自动驾驶汽车在该领域并不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构成要件为加害行为、因果关系、广义损害、过错。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责任主体应为公民、法人、行为人,显然,自动驾驶汽车并不符合。
  3 各国对自动驾驶的立法概述
  3.1 美国
  美国是最早在政策和立法上对自动驾驶持开放态度的国家。美国有20余个州通过自动驾驶的相关立法。2016年9月,美国交通部出台了《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指南》;2017年发布了《联邦自动驾驶系统指南:安全愿景2.0》,强调自动驾驶的安全性和消费者教育;美国交通部调整了《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这是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主动安全、被动安全等5个版块。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不符合标准,则不得以销售为目的进行生产。2017年9月,美国众议院批准了自动驾驶法案,该法案草案旨在发挥联邦职能,通过鼓励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研发以确保车辆安全。
  3.2 英国
  2017年7月19日,《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明确了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保险和责任规则;2017年2月22日,《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旨在在自动驾驶汽车普及之前,帮助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简化保险流程。
  3.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国家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NTC”)基于自动驾驶技术的产生对交通法规提出立法改革建议。NTC认为:最佳的立法进路是在与动态驾驶技术有关的法律中扩展驾驶员的定义,使其包含自动驾驶系统,从而使得自动驾驶系统的主体能为其承担法律责任。NTC建议法律应规定,当自动驾驶系统处于有条件、高度和全自动化的控制之下时,自动驾驶系统实体负法律责任和义务。
  3.4 日本
  日本计划让车主承担自动驾驶汽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减轻汽车厂商对承担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担忧。它包含第三级自动驾驶技术——在一定条件下汽车能在司机监管下自动行驶。面向第四或五级自动驾驶技术,或完全无人驾驶汽车的讨论将在之后进行。与普通汽车一样,车主将对汽车处于自动驾驶模式时的交通事故担责,可以由政府强制购买的汽车险理赔。只有在车辆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汽车厂商才需要担责。
  4 自动驾驶法律规制进路
  現在有观点认为,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处罚可以采取报废措施解决。但笔者认为不应采取报废汽车等手段。自动驾驶并不具有人类的行为能力及思想情感,报废、监禁等手段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而言,并无实际意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设计环节出问题,应对设计者进行问责,后果严重者甚至应处以刑事处罚;在生产环节出现差错,应该对生产者进行问责,甚至刑事处罚。
  在民事法律方面,自动驾驶汽车所造成的交通肇事等事故,由于并不符合一般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应设立特殊法条,特殊对待自动驾驶汽车这一行为主体。例如,若在L5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及自动驾驶汽车的购买者等,应承担对等的民法责任,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均等的赔偿,对于这一情形下的自动驾驶汽车,则应对程序进行升级并取消通行资格,在程序升级完毕并试验无误后,才允许重新行驶。再例如,处于L1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其人类驾驶员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吊销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证件,重新学习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注意事项,考试成功后才允许重新驾驶汽车。即对于不同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及其相应的设计者、生产者、购买者等人,根据级别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不同的责任赔偿。此外,还应当完善保险制度,减轻车主对承担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担忧;当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事故时,应查明问题产生的具体根源是在设计环节还是生产环节或其他环节,并由车主向该环节负责人追偿;建立健全自动驾驶汽车售后服务机制及监督管理体制,做好自动驾驶汽车系统升级服务,确保汽车算法的精准度。
  车辆所有者在未经允许及未经风险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自动驾驶汽车的操作系统、自主更新升级系统、推迟更新升级系统,因此而造成的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减免其保险责任。若受害方对所造成的损失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可相应减少;若自动驾驶汽车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人类驾驶员的不合规操作,则保险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还可以修改车辆法规、驾驶执照规则及责任条例等,调整现行车辆标准和性能测试规定,为适应自动驾驶汽车而设立新的驾驶执照。设计者必须经过系统的专业的理论学习和技术测试,才能获取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资格证书及设计执照。
  5 结论
  人工智能技术前景广阔,作为关键技术的自主无人系统的智能技术,更成为了社会关注与发展的重点。而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与尝试,其所具有的巨大优势,将会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带来重要影响,为未来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目前,世界各国均处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起步阶段,技术不够成熟,法律不够完善,但也有了一定进展。我国在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和自动驾驶汽车方面面临着技术与法律等的多重挑战。因此,为了在世界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提高我国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并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在制定自动驾驶的法律规范时,应既符合自动驾驶发展的趋势与要求,又要保证人类利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 江溯.自动驾驶汽车对法律的挑战[J].中国法律评论,2018,(2).
  [2] Bartosz Brozek,Marek Jakubiec.O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autonomous machines[J].Artif Intell Law,2017,(25):293-304.
  [3] NTC Discussion Paper:Changing driving laws to support automated vehicles October[Z].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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