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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其历史局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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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鞅“法治”思想作为秦国的治国方略,涵盖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其“法治”思想的实施,让秦国从一个蛮夷之地迅速发展为一个富强之国,也实现了秦国统一天下的愿景。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宗法等级制度、成文法的发展等都有积极的影响,但其本身也存在局限。如何辩证地认识商鞅的“法治”思想,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鞅;法治思想;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6.059
  1商鞅法治思想对于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影响
  1.1积极影响
  (1)打破了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宗法等级制度又称“宗法制”,伴随着我国最早的国家——夏朝的建立,宗法制也随之产生。宗法制是王亲贵族按照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而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政治制度。在宗法制中,其子孙后代不用建立任何功业也可顺其自然地世代继承祖上的家业和爵位,作为普通民众将无法获得爵位。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壹赏”便打破了封建的宗法制。“壹赏”规定了封赏只出自于战功,无论关系远近,平民与否,只要你在战争中建立了功绩,那么你便会获得奖赏,而爵位的获得也将出自战功,打破了封建宗法制中的世卿世禄的继承获得。在封建宗法制中,王亲贵族拥有至高的权力和地位,王亲贵族的行为也将不会受到任何约束,做错了事情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在商鞅法治思想的“壹刑”,也打破了这一现象。统一的刑罚,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的职位高低、爵位高低,只要犯了“法”,就绝不姑息。
  (2)为“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李悝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成体系、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商鞅在李悝的《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将《秦律》加以修订,并公布于秦国,在秦国公开实行,第一次在“全国”建立起了封建法制。商鞅“改法为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将“法律”阐述为民众日常遵守的法令。商鞅的“改法为律”体现了商鞅的“法律”观念的进步,为秦朝的统一和封建法制的形成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虽然,商鞅“法律”的制定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是自商鞅“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律》之后,我国古代的法典一般都用“律”来命名,如《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可以说《秦律》的制定为中国传统法制进程中“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3)加深了民众对于“法”的认识和重视。商鞅在制定法令之后,积极的推进法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实行“为法令,置官吏。”商鞅认为法令要有专门的人对其进行保管,不允许任何人对法令进行擅自修改,同时还要有对法令有透彻理解的人对法令进行讲解,为此设立了“法官”和“法吏”。这样,便使民众都知法懂法,加深了对“法”的认识,改变了以往法令仅是统治者的私有之物,民众对法令全然不知的现状。让民众都知法懂法这还不够,还要做到真正的有法必依,官吏要严格按照法令办事,无论身份高低、职位高低,只要触犯了法令都要受到惩罚,同时商鞅认为要“轻罪重罚”。赏同样也有法令规定,在赏的方面,不论出身,只要在战争中立下战功,便可以或得赏赐,“刑赏法约”,不论刑赏都要严格按照法令来执行,刑赏不可相互抵消。“轻罪重罚”、“刑赏法约”等举措下让民众对“法”给与了更多的重视。
  (4)为后世的变法革新树立了模范。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之初,遭到了秦国贵族官僚的反对,为了说明变法的正确性和必须性,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理论。商鞅指出:“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世,修今则塞于势。”并举例夏商周三个朝代虽形势不同,但却都称王天下,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没有效仿前一个朝代。商鞅认为,时代在时刻发生着变化,现在的民众早已不再像从前那样质朴醇厚,所以儒家的仁政思想便也不再适合今日,而法制却再适合不过了。商鞅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把握住了时代不断发展变化的规律,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指导思想,找到了当时政治进步发展的弊端,保证了变法的顺利实施也保证了变法的成功。同时也为后世的变法革新树立了模范。
  1.2消极影响
  (1)重刑思想彻底摒弃了仁道主义。商鞅站在时代随时随地都在变化的角度,认为儒家的仁政早已行不通,因为民众早不再像从前那样质朴善良而变得奸猾狡诈,所以能使国家变得强大的便只有法制,重刑下才会让民众更加安分守己。商鞅的变法让秦国的政治、军事、经济都在短期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也让秦国变得更加强大,为此商鞅的思想也一直被秦国所推行采纳。商鞅死后,李斯“接替”他,继续“变法”,秦始皇三十四年,在“郡县制”所引发的冲突下,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进行了令人发指的“焚书坑儒”事件,至此,秦国与儒家彻底划清界限,走向了“势不两立”的道路。商鞅的法治思想彻底改变了之前帝王对于儒家思想采纳的情况,他的思想中将儒家思想彻底摒弃,“仁政”也未曾在秦国有一丝体现。重刑思想以及对儒家思想的摒弃,让“法律”缺少人文关怀,“法律”变得无比冰冷而没有温度。
  (2)阻碍了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春秋战国时期,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核心,关乎国家安全与稳定,关系到军队的发展,商鞅也是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商鞅变法颁布的第一部法令就是《垦草令》,他意图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全体民众参与到农业生产中。为了让人们专心从事农业生产,对于个体工商业,商鞅指出要“重关市之赋”、“以商之口数使商”。增加商品税收的举措让商人的或得利益变少,商人就不再愿意从事商业行为,农民也就不再有从商的想法。如果让商人按照家庭人口的数量摊派徭役,相比之下,农民的压力就会较小,商人也会转做农民。“重农抑商”的举措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时的农业生产总量,为国家稳定奠定了基礎,也为前方战事做好了物资支援,但却限制了个体工商业的发展,让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都处于不景气阶段。   2商鞅法治思想的历史局限
  (1)法仅是封建专制的一种统治工具。商鞅的法治思想的目的就是富国强兵,他通过颁布实施《垦草令》、增加商品的税收、统一奖赏等措施,让民众都积极的参与到农战中,以此来壮大国民经济,壮大军事,为秦国统一天下奠定基础。商鞅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以良民至,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则强。”这两句话都在说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就是民众,“法”是治国的根本,防止民众作乱的手段。“輕罪重罚”“连坐”等刑罚制度,都是为了让民众能够按照统治者的意愿行事,让封建专制制度更加牢固。所以商鞅所提到的“法”仅仅是专制的一种统治工具,“法治社会”并不是最终目的。
  (2)过分强调“法治”的绝对作用。商鞅认为法应该是公正的,因此他主张“壹刑”“壹赏”。“壹赏”就是要统一奖赏,无论出生,只要立下军功便可或得赏赐。“壹刑”就是“刑无等级”,上至卿相将军,下至平民百姓,只要有不从王令、以下犯上者都要受到刑罚,刑罚的确定不会因为身份地位、官位的高低而改变。“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又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法亏。”商鞅认为既然是“壹刑”,那么就要做到是非善恶分明,功过不可相抵。 “故法立而不革,则显。”法令一旦确定,就不可以随意修改,来彰显“法”的威严。商鞅强调,整个国家都要“有法必依”,任何的个人的意见都是不能被采纳的。从这些观点上都可以看出商鞅的“法治”是绝对的、极端的,他过分强调“法治”的绝对作用,而忽视了德治。
  (3)刑罚威慑观。商鞅站在人性恶论的角度,提出:“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他用“以刑去刑”“轻罪重罚”的方式来防止犯罪,同时他还认为重刑之下就没有犯罪的民众,民众就不会受到刑罚,刑罚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杀人。在对商鞅的评价中,司马迁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史记·商君列传》)“刻薄”一词指的就是商鞅的严刑峻法。杜甫的《述古诗》说:“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也是在说商鞅的之法过于严苛。商鞅以为面对严酷的刑罚,民众的心中只有恐惧,便不再敢做出任何违“法”的行为。用重刑的方式来约束民众的行为,制止民众犯罪,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景象,但是犯罪的现象依然会出现,因为他忽略了一点,要想让民众真正做到不违“法”,就要让民众从内心真正的敬畏法,而不是畏惧法。
  (4)没有实现真正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又不从王令者、犯国禁者、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鞅认为法应该是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无等级”就是公平的体现,但是他提到的“刑无等级”始终都未将君主算在其中。法对于君主,他也只是提到“明主慎法制”,君主一定要重视法,注意自己的言行,凡事都要以法为准则,因为君主的行为对民众有引导的作用。商鞅仅仅指出君主要以法为准则,注意言行,他并没有谈到如果君主犯了法,要如何处理,可见商鞅制定的法是将君主排除在外的。对关于能使国家安定的三个因素中,商鞅指出:“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业;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法是有君主和大臣所掌管的,权力是君主一个人的,君主一定要牢牢掌握住。没有任何民主的政治,又怎会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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