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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台在股权众筹中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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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平台作为募资方身份信息的核查人、项目信息的发布者,应当承担较重的信义义务。由于信义义务是英美判例法的产物,其内涵与适用在我国尚有争议,主张用担保关系替代信义义务,成为平台与投资者关系建构的核心。平台担保责任具有与一般民事担保完全不同的特性,在责任实现方面应适用过错举证倒置。
  关键词:股权众筹;平台担保责任;成立要件;实现方式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9.062
  
  自2013年第一例股权众筹在中国诞生以来,中小微企业利用互联网融资呈现出野蛮生长之态势。信息不对称诱发的社会事件频频曝光,投资者倾家荡产不在少数。证监会在2019工作计划总部署中宣称“力争年内公开发布《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这意味着股权众筹结束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指日可待。
  要降低乃至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明晰并加强平台的民事责任构建意义巨大。当下,学界对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大都集中于监管方面,平台民事责任的法律建构问题较少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将尝试对平台民事责任的担保特性、成立要件及实现方式进行学理探讨,以期为投资者权益保护提供多维路径。
  1 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担保关系建构
  股权众筹,即募资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信息,并以企业股权或项目收益份额的形式返还投资者的新型融资模式。股权众筹的利益链条中,存在三方当事人:众筹平台、募资方、投资者。民事责任不能脱离法律关系而抽象存在,在厘清平台的民事责任之前,有必要先行对股权众筹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简单梳理。
  募资方与众筹平台签订协议,由募资方委托众筹平台发布项目信息以吸引投资者并给予平台方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实践中,众筹平台还要承担起项目审核的自律监管义务。平台方应当审慎核查募资方的身份、融资项目内容,保证项目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问题的关键是,平台方还作为居间人,以收取募资方的报酬作为盈利来源。换言之,平台自律监管的对象是募资方,平台的盈利来源也是募资方,此中极易滋生寻租空间也就不难想象。
  平台作为募资方身份信息的审核人,作为项目信息的发布者,应当承担较重的信义义务。时下中国,互联网与中小微企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号召下生发出蓬勃发展之态势,股权众筹作为低门槛的融资渠道受到热捧。市场中,好项目、坏项目鱼龙混杂,投资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去评判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平台在其中发挥的重要性就可见一斑。为了构建良好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氛围,让平台作为善良管理人承担较重的信义义务也无可厚非。信义义务的两个方面:勤勉义务、忠实义务。首先,禁止平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員、合伙人(或任何履行相似职能的人)在使用其服务的募资者处拥有经济权益。其次,平台为了投资者权益的实现应当审慎核查项目信息和募资人身份,避免虚假的项目给投资者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由于信义义务是英美判例法的产物,其内涵与适用在我国尚有争议,本文主张用担保关系替代产出信义义务的信托、善管关系,成为平台与投资者关系建构的核心。让平台担保融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能够省去投资担忧,对于营造良好的众筹市场具有积极意义。否则,如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只有居间合同的约束,将难以杜绝平台为了尽快获取报酬发布不合格的项目信息的法律真空。
  2 平台责任的担保特性与成立要件
  平台在股权众筹中的担保责任与一般的民事担保,此中不同,不可不察。首先,倘若项目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情形,募资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募资方是信息的第一来源,任何因信息不实造成的投资者损失都应当由其承担。募资者不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平台追偿,除非平台故意更改信息内容。
  其次,平台承担担保责任是因为其在审核项目信息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平台的盈利来源于募资方的项目报酬,如果没有担保责任的约束,会使虚假劣质项目泛滥横行,前几年频频曝光的股权众筹类社会事件就是很好的印证。因此,让平台承担项目信息真实性的担保责任,对于树立投资信心、维护投资者权益甚为重要。
  第三,平台责任应当为连带的担保责任。在募资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时,平台只对与自己过错有因果关系的信息发布不实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平台承担责任后,如果其过错是因为募资方故意欺瞒引起的,可以向募资方进行追偿。
  第四,平台担保责任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主体方面,此担保责任由平台承担,平台运营必须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取得营业许可;主观方面,以平台对于信息发布不实有过错为要件,至于平台的过错是否为募资方造成,在所不问。
  3 平台担保责任的实现方式——过错举证倒置
  倘若一味地让平台承担一般的民事担保责任(以无过错为主观要件),未免对平台过于严苛,极可能遏制众筹融资市场潜在的活力和助推经济发展的动力,让中小微企业窒息在创业的摇篮里。因此,对平台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首先,平台对信息发布不实等违规行为有过错,承担责任,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其次,平台对自己有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而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钟维,王毅纯.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2):19-26.
  [2]陈洁.证券法的变革与走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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