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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及制度构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郑博

  [摘要]科技的发展,对社会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印证了社会的发展需求,纵观世界各国网络借贷的发展,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法律关系以及风险监管的实际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是文章的研究重点,以期本研究能够对P2P网络借贷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风险监管;路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5.045
  P2P是现在社会上流行的网络借贷的一种重要模式。而P2P 是从国外传到国内的一种借贷模式,其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网络借贷模式。通过这种方式,中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生长起来。换言之,P2P是最原始的一种信贷模式,这种信贷模式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的信任,或者是用实物抵押的方式,也就是所谓的个人信用和商业信用。
  1P2P网络借贷模式的法律关系以及风险监管
  (1)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对P2P网络借贷的调整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中《担保法》以及相关的法院审理规定和意见也成为一种规范的措施,具体的文件主要是在银监会2011年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各银行应对其市场风险以及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些防范措施,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 P2P 借贷的风险,并对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的支付机构等做出风险提示,要求其加强对 P2P 平台的风险防范,但却没有对 P2P 借贷做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可以说,至今仍未有一部专门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来对其进行法律监管,所以P2P网络借贷的行业监管基本上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可是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模式仍未发展成熟,导致行业自律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缺乏。现阶段,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因此,我国的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监管主体上存在一定的缺失,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P2P网络借贷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从某种程度上P2P网络借贷处于一个“三不管”的边缘地带,即法律不管、监管不管、行业内不管。国家对金融机构主要实行的是机构监管,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分别监管不同的金融机构。由于现在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缺失,导致行业发展极度不平衡,虽然在工商等部门有其登记信息等,但是这些部门都不能很清晰地了解到P2P网络借贷的具体业务。在我国的国家行政监管体系中,有一定的监管职能的即为金融监管部门,证监会,银保监会,以及各自的派出机构,但是这些监督只是行政上的一种手段,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要进行有效地完善和监管,就必须对其主体进行全覆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监管的目的
  2013年11月26日上午有数篇新闻报道称,人民银行在2013 年11 月25 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上,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做出了明确的风险警示,为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范围划定了禁止担保、禁止设立资金池两条红线。报道同时指出,央行为P2P 网络借贷平台划定业务红线预示着金融监管部门将出台针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具体监管办法。但人民银行条法司随即做出回应,表明仅仅是旁听会议,并未设定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边界,也未划定任何红线。。
  (3)行业自律监管尚不完善。由于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缺失,导致对P2P的监管基本处于行业自律阶段,现阶段我国国内现有的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有中国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中国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委员会、中国担保协会P2P 工作指导委员会,并发布了一系列的文件等,但是由于其并不是真正的金融监管机构,且成立时间较短,对于一系列的网络借贷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地解决。导致我国P2P的行业自律监管不能很好地进行,出现更多的是“他人自扫门前雪”的景象,在行业内恶意竞争的现象也曾出现。
  2我国P2P 网络借贷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明确立法。在监管原则方面,由于P2P网络借贷兴起时间较短,市场上监管规则并不完善,因此导致我国在其监管方面的立法不足,由于立法的不完备,导致一系列的问题不能得到很有效的解决。P2P网络借贷的目的是以市场为导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所以对P2P网络借贷的立法监管应当建立在坚持底线原则的基础上,以促进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对于监管层而言,需要用底线原则防止 P2P 借贷的系统性风险,用包容的心态鼓励创新,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自律和缓冲作用。监管层应当在适当监管和 P2P 借贷行业预留发展空间之间寻求平衡,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同时强调规范化,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对 P2P 借贷行业进行金融监管,从而达到兼顾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目的。
  (2)确立监管主体。从本质上来说,P2P网络借贷仍属于金融体系,并从属于金融体系。P2P网络借贷为线上金融的补充,利用这一本质,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金融监管与传统的金融监管应当为同一监管体制与监管主体,即以银监会监管为主,各部门协调监管,同等监管,避免产生不公平竞争。P2P网络借贷主要业务为借贷业务,与银行贷款拥有一定的相似性,P2P网络借贷可能非法集资的风险,我国现在负责非法集资的监管部门为银监会,由此我国可在银监会下设立P2P网络借贷监管部门,以银监会为主,各个部门可以分工监管,如在工商部门对其登记进行严格监管等。在此基础上各个部门及时沟通来确定监管职责及监管冲突的解决方式,最终形成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
  (3)规范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一种自我约束的办法,对于P2P网络借贷这种非传统的金融机制,相对于政府的强制监管,行业自律更能发挥其作用。如果想要将行业自律进行得更加规范化,首先应该做到限制市场准入,提高入会的门槛以及对不符合行业规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甚至驱逐。其次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与政府共同监管的方式,成立一个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信息、资金等进行监管审查。最后在行业内部建立信息分享平台,严格监管借新账还旧账的行为,尽量实现在合法前提下使行业内部做到资源流通共享。P2P 行业自律组织仅为一部分 P2P 平台自发组织形成或是区域性的组织,组织较为分散,自律作用的范围小。P2P 平台可以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直接或间接就平台运营模式、业务创新方式、产品收益及风险、平台风险控制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和沟通。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在坚持底线原则的基础上,针对P2P 平台反映的问题制定监管细则或者通过自律组织发布监管细则,从微观上加强对P2P 平台的监管,降低P2P 运营风险和守法成本,从实践经验出发,逐步规范和健全P2P 借贷行业的法律法规。
  3结论
  虽然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与世界基本同步,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虽然监管不足,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种小额贷款方式给市场确实带来了活力。相较于以往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方式更有灵活性,也更适应大众,相信政府与行业自律加以引导能使P2P网络借贷更加的规范以及具有更加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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