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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涉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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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转让金融商品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还有营业税。本文对金融商品转让涉税进行分析。
  【关键词】金融商品 转让 涉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新三板股票转让参照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纳税处理。转让金融商品主要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还有营业税。
  一、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第36号文及财税【2016】第140文的规定,1、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中,持有至到期的资管产品免增值税
  财税【2016】第140文第二条表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的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符合不为保本产品的情况下,资管产品如果持有至到期,则到期所兑付的收益不用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非持有到期的产品,买卖中间的价差收入将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
  三、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2016】第53号公告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一)明确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国税发【2016】第53号公告规定,企业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这里明确规定的要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处理的是限售股的转让,而不是股权或者股份的转让。在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对于按照不同阶段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股权或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股票),已经明确了转让规定范围内的限售股和上市流通股票买卖行为征收增值税,就目前的情况来判断,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或者股份的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范围,并且原来的营业税时代也是不征收的。
  (二)转让限售股行为征收增值税适用主体
  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企业性单位,比如公司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合伙企业等,另外一类为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税发【2016】第53号公告规定的限售股转让行为的纳税人为单位,也就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限售股行为免征增值税。免税的原因就是财税【2016】第36号文附件4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常见的持股主体集团性企业、投资公司以及合伙制私募基金等转让限售股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买入价确认
  根据国税发【2016】第53号公告规定,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四)关于政策执行时间及税种税率问题
  国税发【2016】第53号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2015年我公司以每股16元出售,按当时政策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限售股,尤其是原始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一直处于模糊地带,国税发【2016】第53号公告明确了转让限售股,应该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确定限售股的买入价,同时规定以前没有缴纳营业税的,也要比照执行缴纳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事项,缴纳营业税,税率5%;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应税事项,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一般纳税人6%。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转让增值税问题
  新三板挂牌企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挂牌后其股票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与主板交易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是国务院批设、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全国性证券市场,是公开市场,是继上交所和深交所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企业挂牌后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
  五、合伙人或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如果对于“新三板”的政策和上市公司一样,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这两个政策有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六、金融商品转让所得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是以每股转让价减去投资成本价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和增值税转让限售股的计算方式又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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