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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海员服务领域的思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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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近几年中国经济的崛起和中国要走向深蓝的决心,以及“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顺利进行,中国在航运事业和海洋方面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势必需要更多的海员投身于航海和航运事业。本文就目前海员服务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海员服务 海员权益 航运
  目前中国注册船员总量全世界第一,有157万多人,每年外派量也有14万多人次,是船员大国,这充分说明服务海员和维护我国海员权益的重要性。2015年11月12日,我国正式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下称“《公约》”)批准文书, 2016年11月12日起,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随着《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大力推行海洋强国战略、发展一带一路战略。面对海员群体发展的新形势,对我们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解决海员群体所存在的问题,如何让我国成为海员强国,这是整个航运业需要思考的核心问题。
  1.目前海员服务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
  海员是航海文化的创造者、传承者、实践者,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世界上绝大部分人群在享受着海员的劳动成果,尽管越来越多人开始将目光聚焦到海员群体上,但近年来,海员的社会认可度和受到的重视却与他们的责任和贡献存在较大的落差。
  1.1工作环境艰苦
  海员工作的环境比较特殊,海洋相对于陆地,复杂性和危险性都比较高。海员需要在船上保持清醒的判断,需要值班交替,不能保持规律的作息时间,气候,季节不断变换,长期处在船舶的噪声中,在船上人际交往性别单一,长期在外漂泊,来自不同国家的语言、风俗及文化的差异,这些种种因素都极其容易引起海员心里焦虑厌倦,再加上航运公司的非人性化管理,社会的忽略,极易给海员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影响。
  1.2海员工资待遇较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船员与陆上工作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小,船员的收入优势逐渐消失,陆海生活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以国际标准来看,我国船员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尚未达到一个航运大国应有的工资水平,以致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海员离职选择岸上工作。据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和国际航运联合会(ISF)2015年12月公布的人力资源调研报告可知,由于船员的收入待遇一直没有得到提高,造成新海员的供应不足,现有海员的严重流失,国际海员的供需關系严重不平衡,我国也不例外。同时船员工资免税政策一直在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尚未得到落实。
  1.3航运公司的强压管理
  近年来,由于航运市场持续低迷,航运公司对培养海员、发展海员队伍力不从心,出现了海员“上船难”的现象,以及船员在考取更高等级的船员证书后,公司不给予相应的职务晋升,体现了公司作为管理者没有给予海员足够的尊重和归属感。同时由于航运业的转型升级和安全发展,部分航运公司试图以降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压低海员福利待遇等方式来降低运营成本,这是一种短视行为,危及航运安全和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
  2.对海员服务提出的建议及措施
  海员由于自身工作的特殊性,长期在海洋中漂泊生活,在信息闭塞、缺少陆地支持、缺少家庭亲情的航海环境中,承受着生理和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又因为海员自身力量的薄弱,导致海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找到合适的机构和渠道寻求帮助。因此,稳定海员队伍,必须从根本上走进、了解、关心、服务海员。
  2.1完善法律渠道,维护海员权益
  由于海员整体素质的下降,海员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导致自身利益受侵害时无从下手,控诉无门等结果。政府一直在致力于加强对海员的管理和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工作,但机制和立法等的缺位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系列损害海员权益的现象,近年来这些问题日趋突出。政府要做的是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国要想从航运大国转变为航运强国,就必须与世界航运规则接轨,法制建设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保证。我国立法机构应在《海事劳工公约》的框架和内容上起草专门针对海员劳动和保护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我国航运业,切实保护海员权益,促进我国航运业劳务关系的和谐稳定。
  社会各界相应的法律机构要加大关注在海事法律方面上,尤其是海员权益方面为海员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设立专门的海员法律咨询服务中心,通过广泛开展的海事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和向海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措施来帮助海员用正当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我国海员的整体法律意识。
  2.2企业、工会扶持海员,维护海员权益与福利
  鼓励企业将爱心慈善更多地投入到关心海员中,成立“维护海员权益与福利的专项资金”。海员工会应明确其在机制中的地位,在船员法律纠纷中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同时海员工会应联合港口集团、航运公司、港航和海事部门、志愿者组织和福利机构等单位,共同出力、主动支持帮忙海员,积极走访海员,收集海员常见的权益纠纷问题,为其权益与福利争取优势地位,帮助海员找寻正确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拓宽海员的求助渠道。相关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提高船员的福利待遇,与陆上的工资待遇应该有一定的差距,将船员工资免税政策落地实施,这样才能为我国保留高素质、高水平的船员队伍,为海洋强国贡献海员的一份力量。
  2.3鼓励航海类院校义务帮助海员,提供法律信息咨询
  航海类院校由于自身的专业属性与海员有着密切的联系,高校有经验丰富的海商法、航海知识方面的专家、教授,可以为毕业在船工作的海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航海类院校应大力鼓励学生团队成立海员信息咨询中心,通过现场咨询或线上咨询,直接与海员进行零接触交流。这样既可以促进航海类院校学生巩固学习专业知识,更加近距离地了解职业环境,为以后的就业提供一定的指导方向,也可以义务帮助海员了解相关信息,为海员解忧答惑,缓解海员情绪担忧。   2.4完善福利设施,在港建设海员俱乐部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海员应该享有相关的的福利设施,但许多海员经常停靠的港口根本就没有这些福利设施,各个港口的情况也千差万别,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些福利设施的分布不均衡,完善海员的福利设施体系。
  海员长期的海上工作会对其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港口处建立一个公益性、专门性和娱乐性的海员俱乐部是很有需求量的。目前海员俱乐部也是一个较为创新和前沿的机构,在国内此种类型的俱乐部也是一种稀缺资源。海员俱乐部的功能属性主要是给船员提供一个娱乐休闲的空间和便捷的服务,缓解船员在长期海上航行的烦躁感,对船员的心理疏导起到一个健康的促进作用。由于港口具有相对封闭性,与城市中心区域相距较远,加上海员靠港时间的不稳定,海员没有充裕的时间去往市中心购买生活所需物品或消遣在海上航行中的烦闷情绪。并且海员抵达陌生港口,对周边交通的不熟悉,也减少了出行的机会。在港口建设海员俱乐部,并且依附海员俱乐部,在港口与最近的公交站和生活服务类场所之间构建一條交通路线,并提供交通工具,为靠港海员提供一个出入港口的交通方式,方便海员陆上活动和进行物资采购,更好地为海员提供服务。
  3.结语
  在现代化和高负荷的船舶经营活动中,海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社会和企业要给予他们良好的人文关怀,提高海员的普遍幸福感和保证海员海上航行中的海上安全,用待遇留海员、事业留海员、感情留海员,降低航海人员的流失率。为了我国航运事业的更好发展,就不能忽视航运业中的基层力量—海员。为了培养优质海员,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之中、提高工作积极性,必须从根本上关注海员,维护海员,服务海员,尊重海员。
  基金项目:2019年广州航海学院创新强校工程大创项目(G3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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