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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于互联网的农业金融发展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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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在现代农业发展领域不断取得新的成果,现代农业对资金存在的较高需求也开始引起各界关注。基于此,本文将围绕互联网农业金融开展研究,通过分析互联网背景下农业金融发展基础,研究提出了多种基于互联网的农业金融发展模式,希望这类农业金融发展模式能够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金融发展基础
  1.1 政府政策层面保障
  在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中,政府提供的政策层面保障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十九大以来,我国政府对“三农”问题的关注程度进一步提升,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落实便能够证明这一认知,“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要进一步优化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的配置”要求为农业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结合2019年中央下发的三农指导文件也可以发现,政府重点提出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三农”因此获得了更大力度的公共财政倾斜,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落实、农村金融业发展也同时获得充分支持。由此可见,互联网背景下农业金融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方面的保障支持。
  1.2 农村信息化建设推动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建设中信息技术所发挥的作用日渐突出,农村信息化建设也因此取得了显著成果,城乡协调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均受到较为积极的影响。为更好服务“三农”,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在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域投入大量精力,农业农村信息服务水平大幅提高,在政府部门的鼓励和带动下,农村网络环境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果,农村信息基础建设也随之不断完善。结合《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2018年)》可以发现,截至2018年底,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4%,农村网民规模达到2.22亿人,实现38.4%的同比增长,固定宽带用户、中国农村移动宽带用户的数量分别达到4522.9万户与16854.6万户,在移动网络的支持下,农村农业金融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夯实,农村信息化建设提供的技术支持也为农业金融发展创新提供了充足动力。
  1.3 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引导
  农业现代化发展面临着复杂的环境挑战,农业粗放式问题也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农业生产中,自然灾害引发的经济损失、农民较低的风险意识往往会导致农业生产风险提升,这类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控制也因此成为业界关注焦点。以农村家庭农场为例,在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雇佣大量员工进行收购情况下,为维持农场的正常运转,经营者必须投入更多的资金,但受到较为单一的农民资产种类、较为严格的金融市场抵押物审核影响,农户担保抵押能力大多较低,这种情况下的农业现代化发展自然会受到较为负面影响。从整体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量将不断提升,且这种需求存在多元化倾向,因此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可为互联网背景下农业金融发展提供引导、指明方向。
  2 基于互联网的农业金融发展模式
  2.1 农业众筹模式
  传统的农业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可实现有效互补,这与互联网金融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进入门槛存在直接关联,线上支付模式的不断完善也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体验层面具备优势。传统农村金融服务业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可有效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近年来农信社、平安银行、苏宁金融、旺农贷、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开展的相关探索均属于其中典型,如“服务站+电商”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农村小微经营业务线上贷款模式、农业众筹模式等。所谓农业众筹模式,指的是价格在交易发生前确定,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资金链断裂问题可通过该模式的提前汇款解决。对于大批量生产的农产品来说,农业众筹模式可有效降低生产风险,“过年猪”便属于其中典型,通过在线上平台预卖“过年猪”产品,养殖户及农村生产企业即可准确预估大致的产品市场需求量,生产策略的针对性调整可由此实现,消费者提前锁定产品价格并汇款,则能够解决生产过程可能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
  2.2 O2O生态模式
  O2O生态模式同样属于基于互联网的农业金融发展模式代表,该模式可较好地与不断提升的农村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相结合,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结合实际调研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东部沿海县域电子商务的发展较为迅速,同样迅速的地区则多具备良好的产业资源,而随着农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金融O2O与农业电子商务的结合便催生了一种新型农业金融发展模式。在互联网农业金融O2O生态模式的探索中,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的相关探索属于其中典型,该银行建设的“丰收家”惠民O2O平台实现了“線下体验”与“线上抢购”的结合,结合“佐村镇乡村休闲旅游节”等丰富的农村线上线下一体化活动,当地“电商换市”项目的发展获得有力支持,农村金融也为当地农村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互联网农业金融O2O生态模式可与上文提及的农业众筹模式相结合,由此实现以农产品偿付本息、由众多投资方共同分担风险、多个投资方与单个生产者对接,可满足农民的收益多样化发展需要,配合针对性的宣传和法律约束,还可避免基于互联网的农业金融发展模式因本身缺陷或乱用引发农村金融乱象、风险,同时依托相关村级治理组织、村委会、银行网格、相关宣传平台,开展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防范风险防范宣传,从而有效提高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更好地为互联网农业金融O2O生态模式的发展保驾护航。
  2.3 供应链创新模式
  供应链创新模式同样属于典型的互联网农业金融模式,该模式是一种从农业产业链出发,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互联网农业金融模式,通过利用农业产业链与龙头企业,即可将农户、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益与风险捆绑,结合龙头企业信用依托,科学的设计金融服务模式和服务产品,即可最终构建“1+1>2”的联合增信机制,满足同业金融发展需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境也能够由此较好化解。互联网农业金融的供应链创新模式可有机整合农业金融、信息、科技等农业生产要素,构建“销售—回款”的农业供应链上下游封闭现金流,无形抵押担保措施可基于链条关系为基础,由整体产业链条参与主体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将改变每一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劣质客户身份,保证其成为“同信用、共收益”的优质客户,配合针对性的运作模式,供应链创新模式的效用可实现更好发挥。在互联网农业金融的供应链创新模式探索中,“农业产业化核心企业+银行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资金互助社+粮食信托机构”模式均属于典型的供应链创新模式。   以“农业产业化核心企业+银行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为例,该模式由四方组成,以交易自偿性为基础。在模式的运行过程中,农户需首先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联系,以此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直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以土地入股,由此满足连片化土地集中生产、规模化经营发展需要;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得到核心企业的贷款担保支持,金融机构需针对性开展准入审查,对象为核心企业资信状况、农业供应链中的供销关系,并针对性签订四方合作协议,协议包括“贷款、担保、购销、管理”四方面内容;在贷款发放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资金到位后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方式,以此满足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统种统收的规模化土地经营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并负责集中管理作业、收割、仓储、销售的农业生产全环节,成本控制、产量与收益提升可由此实现;按照订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向核心企业统一销售农产品,核心企业则负责将购买农产品的款项打入账户,相关资金需优先用于银行贷款的偿还,最终用于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间的利润分配。在模式的具体应用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取代了分散化的农户成为农业贷款主体,配合核心企业增信机制,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大幅降低、农业生产经营融资难题顺利解决、农村土地价值得以激活,通过利益联结和风险共担及针对性的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供应链各方在契约精神约束下可有效改善农村信用,基于互联网的农业金融创新可由此获得更为有力的支持。
  2.4 P2P网贷融资模式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影响力的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具备的高效益、低成本、低门槛、广渗透优势不断被放大,基于互联网金融缩小农业经营主体“麦克米伦缺口”的探索也因此成为热点,P2P网贷融资模式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因此成为农业金融创新所关注的焦点。作为互联网金融应用的最主要形式,P2P网贷融资可有效发挥互联网优势,通过网络平台完成贷款业务的申请、审批和交割等多数流程,点对点方式的交易在安全性层面的表现也较为优秀。近年来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发展极为迅速,总交易量也在不断提升,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因此获得有力支持。在现阶段我国农业金融发展领域,P2P网贷融资模式主要存在三种应用子模式,包括小贷公司线上模式、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债权转让交易模式。
  小贷公司线上模式指的是通过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合作,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金融服务,具体服务过程需小贷公司首先审查农业经营主体的借款项目,并在针对性宣传优质借款项目后,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售给投资者,投资人和小额贷款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为平台的主要收益。在小贷公司线上模式的具体运行中,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项目发布无法由新型农业担保主体直接进行,而是需要向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在二者完成针对性的考察与审核后,还需要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二次审核,借款项目由此方可向外发布。贷后管理工作由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如出现借款不良问题,赔付应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利差,资本金需在利差不够时动用,如资本金不足则最终由平台代偿。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指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借款项目信息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具体信息需包括贷款拥堵、期限、数额、保证措施、还款计划,以此即可通过平台寻找出借人,在单独出借或联合出借支持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可得到较好满足。在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提供资金,仅发挥撮合作用,同时也不负责担保。服务费为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中平台收益的主要来源,采用线上为主要审核方式,服务费一般为2~4%的成交金额,通过审查借款人上传的电子扫描件,并结合资金市场供需情况确定借款利率,配合司法诉讼或清收公司催收的方式针对性清收不良贷款,即可有效规避相关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受到风险偏好和盈利模式差异影响,采用信息中介平台模式的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多在具体运作方式层面存在差异,红岭创投、拍拍贷、点融网、陆金所便属于其中典型;债权转让交易模式是一种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互联网农业金融模式,该模式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会构建债权债务关系,前者为借款人,后者负责提供资金,债权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负责拆分,以此销售给出借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在债权转让交易模式的运用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再是简单的信息中介,而是参与农业金融资金转移的全过程。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服务费,包括风险保障金、出借人与借款人间的利差、债权转让费,配合线上初步审查与线下实地调查的双重审查,即可最大程度上保证债权安全性,如出现不良贷款,则需要针对性采用法律诉讼、委托清收、上门拜访、电信提醒等方式进行处理。
  3 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的保障措施选择
  3.1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技术
  为满足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需要,针对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技术创新存在较高必要性,具体创新需围绕征信技术和定价技术展开。通过针对性建设规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征信数据仓、分析运用征信数据,即可有效识别、分析、管控征信行业与征信主体的风险。而在定价技术的创新中,创新应围绕贷款利率定价体系、适度均衡的利率水平、贷款利率定价模型、市场化定价、成本效益风险平衡定价、先进技术定价、差别化定价展开,并在菜单式差异化定价技术、测算法差异化定价技术、最优法差异化定价技术等新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领域投入大量关注,由此即可更好为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的保障提供支持。
  3.2 政策层面的保障措施选用
  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的保障同样离不开政策层面的保障措施支持,金融法律法规、货币政策、财税政策扶持体系、农村政策配套体系均将直接影响互联网背景下的农业金融发展。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必须尽快针对性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现行担保法、物权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均需要针对性修订,如严格遵循“房地物”合一的原则、顺应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改革要求、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土地承包权明确界定、明确农村土地流转形式;通过实施差异化货币政策,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与宏观审慎评估框架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才可实现有效发挥,同时,抵押补充贷款、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等新型货币政策工具的应用需得到重视。中央银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也需要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并在关注金融机构的定价行为、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约束、杠杆率等稳健性指标的同时,关注货币政策执行考核,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财税政策扶持体系的健全需关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力度加强、财税减免范围扩大,现代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针对性建设等方面。农村政策配套体系的完善需围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新型农业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农村抵(质)押融资范围扩大展开,由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可以更好的参与到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双方的双赢也才能够顺利实现。
  4 结论
  综上所述,基于互联网的农业金融发展存在广阔前景。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农业众筹模式、O2O生态模式、供应链创新模式、P2P网贷融资模式、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技术、政策层面的保障措施选用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方向。为更好推进互联网农业金融发展,新理念与新技术的引入和应用需得到更高程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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