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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时代消费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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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消费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特征需要消费税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进行重点消费调节,以及面对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笔者认为对消费税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后,能够培育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基于此,本文对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消费调节  消费税  地方主体税种
  一、“营改增”后时代消费税功能定位
  从国际实践来看,消费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引导消费行为、补偿负外部性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功能,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且各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消费税的功能定位侧重点不同。目前,我国消费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而且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居民消费呈现出从注重对量的满足转向重视对质的满足、从实物消费转向服务消费。全面“营改增”之后具有一定调节功能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特征需要消费税有选择性地对部分商品和消费行为进行重点调节,然而,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没有充分发挥引导消费行为的功能。我国已经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消费税制应该注重引导消费行为,以消费升级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而推动经济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二、我国消费税归属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收归属中央政府存在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弊端,而且制约了地方政府调控经济的积极性。国务院于2019年9月26日发布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指出将部分征管条件成熟的税目的征税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收入归属地方政府,引导地方政府改善消费环境。而且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在较多方面具有作为地方税的良好禀赋,尤其是在保证地方财政收支较高匹配度方面,地方政府将其向本地人征收的消费税收入,用于所在辖区内诸如环境治理、道路维修与建设等民生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最终使该辖区的纳税人受益,体现了税收受益原则。201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达到了10632亿元,面对全面“营改增”之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问题显得更为突出,笔者认为对现行消费税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后,能够将其培育成地方主体税种,缓解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
  三、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税范围不合理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调整滞后,一是节能环保类消费税征税范围狭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二是奢侈类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狭窄,不利于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京东白条、花呗等短期借贷平台的兴起,不少消费者日益追求高端化、个性化消费,形成了超前消费和炫耀性消费的不良习惯;三是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上的享受,现行消费税尚未涉及服务业,削弱了消费的消费导向作用。“营改增”之后原本对娱乐业等税目有调节作用的营业税消失,税率从最高的20%将为统一的6%,不利于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存在税率设计不科学问题,节能环保类消费税税率缺乏绿色导向,以及高档类消费税税率单一。现行消费税没有针对同类奢侈品的奢侈程度设计差异化的税率,且不同种类奢侈品间的税率设计也不合理,比如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适用20%,而对于奢侈程度更强的游艇仅适用10%的税率。
  (三)征税环节不合理
  虽然生产企业会通过税负转嫁的方式将税负向后转移给消费者承担,但是生产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就得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使得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被侵占,增加生产企业经营资金的压力。而且生产环节征税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空间,生产企业在生产消费环节以较低价格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减少计税依据,逃避税款。此外,考虑到改革后的消费税税收归属地方政府,若将消费税改为地方税后仍在生产环节征收,则除了具有上述弊端之外,还很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和刺激某一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而引发地方政府间的税收竞争,阻碍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降低相关产业的整体效率。
  (四)价内征税不合理
  价内征税会使税款隐蔽在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中,容易让消费者意识不到自己是税款的负担者,不利于培养消费者的纳税意识。尽管消费者知道自己是最终负税人,但由于绝大部分消费者的税法知识薄弱,导致消费者不清楚自己承担多少税负,无法让消费者感知到消费税的政策意图,进而不利于消费税充分发挥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的作用。
  四、完善消费税改革的建议
  (一)扩宽征税范围
  扩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首先,将更多的一次性用品、电子产品、大型货车和客车等纳税征税范围,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其次,将更多的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比如高档住宅、高档家具、高档服饰和皮包、私人飞机等,帮助消费者养成理性消费和适度消费的消费习惯,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最后,将高尔夫球场、高档俱乐部和会所等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以消费行为的合理化推动服务业内部的优化升级。
  (二)优化税率设计
  对于环保类消费税的税率应该根据应税消费品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设置税率,引导消费者增加对环保类商品的消费;对于奢侈品和高档消费行为的税率应该根据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奢侈程度设置差异化的税率。
  (三)零售环节征税
  零售环节征税不仅可以有效避免生产环节征税的弊端,不仅可以增强消费税的消费调节作用和扩宽税基。具体做法可通过安装税控收款机实现在零售环节征税。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需要税务机关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提高征管效率。
  (四)实行价外征税
  实行价外计税的方法,在购货发票上分别注明应税商品的价款和应纳税款,增加税款的透明度,保障消费税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同时,价外征税还能够让消费者认识到自己是最终负税人,提高消费者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郑涵,汤贡亮.从消费税职能定位看营改增全面实施后的消费税改革[J].税务研究,2017(01):28-32.
  [2] 唐婷.从消费税功能定位角度探讨改革路径[J].山西财税,2019(08):49-51.
  [3] 林穎,欧阳升.零售消费税:我国现行地方主体税种的理性选择[J].税务研究,2014(12):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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