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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新政下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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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9年上半年,中国进行了轰轰烈烈的税收改革。作为税收的一种,增值税的改革新政中存在一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改革条款[1]。在众多条款中,本文主要介绍不动产、旅客运输以及加计抵减的相关条款,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这几个条款中涉及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事项,并对号文的核心思想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会计处理;纳税申报
   一、引言
  在增值税的改革新政中,国务院共发布三个公告,用于具体说明增值税的改革事项。首先,第39号文详细阐述了税率的变化,同时说明了进项税额的减幅。其次,第14号文对增值税改革的力度和相关条款进行了深入说明。最后,第15号文对上述两个公告进行补充,主要解释了增值税改革中的调整项。由于增值税改革事项较为繁杂,条款较多,本文将主要针对不动产、旅客运输以及加计抵减这三个改革事项进行说明。
  二、不动产
  针对不动产这一重要事项,本文将主要介绍两个增值税改革规定,分别是进项税额的规定和基于不动产用途变更的规定。
  在进项税额的规定中,公告的核心思想为抵扣年限的变化,也就是取消过去的两年抵扣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之前剩余抵扣税额的结算方式,根据公告的说明,它可以从销售税额中扣除,这对于公司来说莫过于福音。为了解释上述增值税规定,这里引入一个具体的增值税缴纳例子。例如,某公司在增值税改革之前花费130万元,用于购买厂房,需缴纳税额10万元,当不动产税额规定颁布后,公司可以利用销售税额抵扣。
  在基于不动产用途变更的规定中,公告的核心思想如下,针对不同的不动产变更情境,决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在原始的不可抵扣情境中,主要包含四个不动产项目,而这四个不动产项目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购不动产的使用,另一类则是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外购不动产的使用中,如果将此用于免征增值税、简易计税以及非增值税应税等三个项目中,那么此时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将不能够被抵扣。在第14号文中,详细说明了上述不动产项目的抵扣方式,如果不动产进行用途变更,那么需要根据公告中规定的计算公式,精确计算产生的可抵扣税额。值得关注的是,在不可抵扣变为可抵扣的情境中,不动产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该不动产必须是营改增之后的。所以说,这种抵扣方式要求极为苛刻,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也是明文规定的。除了上述可抵扣情境外,第14号文也明确说明了不可抵扣的情境。该情境主要针对已抵扣的不动产,强力限制其二次抵扣的数额。对于该不动产,如果继续变更用途,或者经历了不正常的损耗和丢失过程,当其用于四大项目的时候,必须严格根据公式计算该不动产的不可抵扣税额。此外,该号文还规定,上述税额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扣除,也就是从当期进项税额扣除。
  三、旅客运输
  针对旅客运输这一事项,本文主要介绍该增值税情境中的抵扣进项税额结算方式。根据第39号文中的说明,如果缴税者没有得到与增值税相关的发票,则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计算进项税额,三种计算方式分别对应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的情境。其中,汽车票包括普通汽车票和船票,飞机票的计算需要包含基建燃油费。
  在上述增值税规定中,存在一些附加条件。当乘客购买国内飞机、火车票的时候,进项税额可以通过销项税额来扣除。但是,该情境有着一定的约束条件,号文不仅规定国际旅客的票税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扣除,还规定乘客的个人信息必须被标在扣税凭证中。除此之外,号文还明确说明了乘客的所属单位和抵扣税额的来源。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税额通过集体福利产生,或者经个人日常消费产生,那么,这两种方式产生的进项税额将不能被抵扣。
  四、加计抵减
  针对加计抵减这一事项,本文主要介绍该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具体事宜。根据第39号文中的规定,如果缴税者属于服务业人群,可以适用该政策,也就是在当期税额的基础上,加计十个百分点,用于抵减需缴纳的税额。原因如下,服务业属于特殊行业,外购税额将会导致该行业缴纳的税额增加,因而,需要附加特殊政策才能减轻服务业的沉重税收负担。其中,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包括两种,一种是生产服务业,另一种则是生活服务业。另外,号文指出,如果缴税者在当期产生了能够用于抵扣的税额,那么,该税额可以作为计提的凭证。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如果某种税额无法作为销项扣除,那么,该税额也不能够实行加计抵减政策,无法计提。但是,假设某种税额发生了计提,则该税额必须被看作进项,并被用于当期加计抵减,这一过程被抵减额公式严格定义。
  此外,尽管号文中未对涉及该政策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却对缴税者的个人核算进行了解释,即对涉及该结算方式的加计、抵减等情境进行了说明。具体说明如下,如果缴税者在生产生活中涉及服务业,或者从其他地方购买过货物,那么,当缴税者交税的时候,对于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项,可以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综上所述,加计抵减政策主要规定了特殊行业缴税规则、计提条件以及个人核算。另外,该政策属于一项优惠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免部分情境的缴税额度。在加计抵减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一点,这种抵减方式并不被包含在进项税额中,当加计抵减情境涉及财务处理的时候,产生的抵减税额并没有被计算为进项税额,也就是没有被看作是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而是被作为中国政府对公民个人的一项补贴,并被算在其他收益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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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S]. 2019.
  [5]刘若鸿,张骥.新时代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 2019, (7): 62-66.
  [6]赵绮丽.增值税改革对税务会计的影响[J]. 财经界, 2020, (1): 236-237.
  [7]贺一星.浅析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及会计核算的影响[J]. 财会学习,2020,(4):156-157, 159.
  作者简介:完永昆(1987-),男,满族,河南周口人,學历:本科,职称:中级会计师,单位:郑州国龙矿业有限公司,科室:财务部,研究方向:财务核算及纳税申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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