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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型用工关系下劳资博弈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李悦明

  
   [摘 要]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在共享型用工关系下,劳资双方博弈中各自策略的选择会影响到利益的分配。对于平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讨价还价博弈分别构建合作与非合作博弈模型,分析其均衡解和最优策略。合作博弈下双方对剩余的分享取决于各自的谈判力,非合作博弈下参与方的谈判得益由其对风险的态度和各自谈判势力度决定,据此得出相应的结论与对策建议。
   [关键词]共享经济;共享型用工关系;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10.094
   1 前言
  近年来随着新兴市场业态的不断涌现和劳动关系多元化的趋势,传统的“劳动者—企业—消费者”模式逐渐被“劳动者—分享平台—消费者”分享模式所取代。[1]作为互联网平台的拥有方,在用户和闲置资源之间提供连接服务,通过跨界联合实现价值创造,提高闲置资源利用效率;作为闲置资源的所有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让渡部分使用权,提供闲置产品和服务,在获得相当于工资的劳动报酬时,还可以获得一部分剩余的分成。平台拥有者作为资方,居于核心或主导地位,而平台使用者作为劳动者一方,往往居于外围或被控制地位。对于劳资双方之间的博弈关系,一些研究者侧重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袁文全和徐新鹏(2018)提出,因为隐蔽雇用关系的存在,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的博弈地位变得更为劣势,劳动者工作生活的不稳定风险加大且资本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更加隐秘化。[2]肖潇(2017)认为,分享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和分化,进一步加深了劳动对于资本的实际隶属关系。[3]还有一些研究者关注双方劳动关系的变化,陈微波(2017)和苏永杰(2009)认为,共享经济背景下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以价值为基础的合作模式,合作型劳动关系将占主导地位。[4]从双方对利益分配或分成的角度,苏方国、赵曙明和高慧如等(2018)提出了利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治理原则,资源提供者、资源消费者和平台企业三方共创价值与利益,三方应当共享共创的价值。[5]
  共享经济平台的出现颠覆了传统的用工模式,在收益最大化目标激励下,资本、劳动者、消费者等微观主体之间的博弈互动,在新的组织形态下带来劳动关系的重构。现有研究主要侧重双方劳动关系的变化,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利益分配的原则。但在劳资双方的合作或者冲突行为形成的原因,创造的价值如何公平合理地分享分配等方面,现有的研究缺乏理论上的阐释和说明。劳资双方讨价还价博弈中各自策略的选择会影响到利益的分配,基于博弈论视角下分析平台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选择,探讨博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得出相应的结论与对策建议,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分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2 共享型用工关系下劳资博弈模型构建分析
  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的重要差异是是否允许和需要有约束力的协议,合作博弈需要博弈方的相互合作或者集体妥协,必须借助有约束力的协议才能保证执行;而非合作博弈是在分散决策基础上达成的,是博弈方个体最优选择的结果。[6]对于平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议价博弈分别构建合作与非合作博弈模型,分析其均衡解和最优策略。
   2.1 合作博弈模型的构建分析
  平台企业和平台使用者之间的联合合作能比各自单独行动得到更多的得益,双方的才能和资源经过整合,可以创造出比各部分之和大得多的盈余。双方能达成共同协议并采取共同行动,每位参与人在获得最低支付的份额外,都能分享一部分剩余。假设平台企业所有者和使用者分配总价值v,双方对剩余的分享比例分别为m和n。如果达不成协议,平台企业将资本投入其他行业获得平均利润额a,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获得平均工资b,如果达成协议,双方最终得到的收益分别为x和y。纳什讨价还价的合作解是最大化各自的剩余:[6]
  
  博弈方的谈判得益由参与方对风险的态度和各自谈判势力度决定,参与人越是偏好风险,谈判势力度越强,获得的收益越多,反之则越少。平台所有者提供创新性产品和服务,居于信息优势地位,获得创新收益,具有较高的承担风险能力和谈判势力度,对收益的分配有较高的话语权。
   3 结论与讨论
   3.1 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合作博弈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和手段
   合作博弈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需要得到劳资双方认可和接受,其执行还需要借助外部强制力的监督。由于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平台企业依托于虚拟技术、大数据等互联网先进技术得以快速发展,而现如今对分享经济下用工关系的规范和治理还不完备,一些有关促进平台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都只停留在表面,缺乏具体措施,在监督治理方面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也相对滞后,监督手段缺乏创新性。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平台企业占据主导权,本来应该是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相互之间的合作博弈,往往会变成平台企业独自决定,平台交易的规则、价格、收入、福利等全部由平台企业单方制定,劳动者缺乏話语权[9]。
   3.2 非合作博弈下劳动者承担更高的讨价还价成本和损失
  在大力提倡发展分享经济的背景下,平台企业集聚了雄厚的社会资本,得到政府政策的支持和扶持,能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本优势,在多回合讨价还价中居于有利地位。鉴于产品服务和要素市场总体供大于求的状况,随着劳资双方谈判进程的持续,劳动者拥有的闲置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会导致更多机会成本的损失。劳动者在离开平台企业后,可供选择且适合自身的新工作岗位不多,但平台企业却拥有更加广阔的劳动力市场供自身选择,替代性较强,在多回合讨价还价中劳动者耐心程度较低,因为需要承担更高的成本和损失,希望能够尽早达成协议。
   3.3 平台企业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转嫁和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
   共享经济模式让平台企业同时掌握了产品服务市场和劳动力市场较为充分的信息,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也使双方地位陷入不平等,在协议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往往是平台单方面说了算,劳动者只能被动遵守平台制定的各项规则。平台企业掌握市场上各种数据,可以根据消费者评价对劳动方实施奖惩,劳动者即使对处罚有疑问,进行申诉也比较困难。很多平台企业认为与劳动者之间是合作的关系,与这些就业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方工作中出现较大事故时,平台企业往往会逃避责任,认为其工作情况与自身无关,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劳动者。    3.4 谈判势力度的不对等使得利益的分配偏向资方而不利于劳动者
   共享经济下隐蔽的雇用关系使得平台企业面对数量众多且分散的劳动者,利用共享平台对其施加控制和限制,享有较高的谈判势力度。[10]而劳动者流动性大,无固定组织,难以组织传统意义上的工会,在双方谈判和利益分配中居于劣势地位。许多事项都是由平台企业单方面来决定,劳动者几乎不会对平台企业提出的交易规则和收入分配原则提出异议,往往只能被动遵守平台制定的各项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分配偏向资方而不利于劳动者。
   4 对策与建议
   4.1 构建完善共享经济下的监督治理体系
  构建有约束力且适应不同层级之间有效衔接和协同的法律规章制度,在国家颁布实施《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等制度基础上,完善监督约束平台企业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企业经营的立法和执法,切实改变“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使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引导平台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规则规范,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推进大数据、云计算、虚拟现实等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监管中的应用,建立平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诚信数据库,推动共享平台企业发布自身社会责任报告,使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更为公开透明,共同营造良好社会风气。
   4.2 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共享型劳动关系的规范和治理
   共享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具有灵活易变性,需要在法律及制度层面制定出台明确的认定标准,为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在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传统企业下劳动关系的相关制度往往不能直接强加在共享型用工关系上,应该注重构建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的现代制度框架。一方面,要保障支持平台企业的创新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创造更多可供分享的剩余,维护共享经济的活力;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平台就业者同样属于平台企业的劳动者,需要得到社会各方力量的支持扶持,了解并参与平台企业的经营活动,提高自身的谈判势力度和讨价还价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1]。
   4.3 調整完善与当前共享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结合当前共享经济发展情况与趋势,针对新型劳动者群体就业灵活化、复杂化的特点,调整完善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相应政策规定真正做到覆盖大部分就业群体,保障新型劳动者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共享型用工关系和谐发展。为了保障共享经济下的平台就业者免受因工作变动带来的收入不稳定情况,可以考虑设立收入保障型保险制度,通过采取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分期缴纳保险金等,避免劳动者因失去劳动能力或丧失生活来源,造成本人和家庭生活水平的大幅下降,提高劳动者对风险的承担能力,降低讨价还价成本,改善博弈进程中的不利地位[12]。
   参考文献:
  [1]张新江.分享经济:重构中国经济新生态[M].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5):61.69,183
  [2]袁文全,徐新鹏.共享经济视阈下隐蔽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制[J].政法论坛,2018,36(1):119.130
  [3]肖潇.“分享经济”背景下劳资关系的演变趋势探析[J].探索,2018(2):185.190
  [4]陈微波.共享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模式的发展演变——基于人力资本特征变化的视角[J].现代经济探讨,2016(9):35. 39
  [5]苏方国,赵曙明,高慧如,等.共享经济中劳动关系治理[J].现代管理科学,2018(8):9.11
  [6]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4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286.287
  [7]阿维纳什·迪克西特,苏珊·斯克丝,戴维·赖利.策略博弈论[M].3版.蒲永健,姚东旻,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559.564
  [8]肯·宾默尔.博弈论[M].谢识予,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462.464,430. 432
  [9]张成刚.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及劳动关系现状——基于北京市多平台的调查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8,32(3):61.70
  [10]许清清,常璟,孙继国.劳资谈判力的解释:一种基于非合作与合作博弈的分析框架[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22.130
  [11]唐鑛,李彦君,徐景昀.共享经济企业用工管理与《劳动合同法》制度创新[J].中国劳动,2016(14):41.52
  [12]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孟续铎.共享用工平台上从业人员劳动就业特征调查分析[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8(4):18.20
  
   [作者简介] 李悦明 (1997—),女,湖北宜昌人,香港城市大学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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