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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变为一“定”了之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近些年,不少地方在推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政府采购操作简单化倾向。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供应商,购买单位在这些入围的供应商范围内,对零星、分散的需求进行自行采购。但不少地方将政府采购简化为定点采购,一“定”了之,作为政府采购主要形式的公开集中招标在现实中实践较少,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原意。由于定点的存在,原本自由竞争的大市场,逐渐形成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出现了价格高、网点少、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现象。
  在《政府采购法》中,列举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寻价采购等几种采购方式,明确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并未提及定点采购。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人对记者说:定点采购主要是针对不便于集中采购的服务和商品,如汽车维修、汽车加油、办公用纸等实施的一种次要的采购手段,是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的一种补充。
  但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由于操作方便、省事,定点采购已被推广到各类货品采购,并呈现日益扩大化的势头,成为许多地方政府采购的主要手段。
  2002年1月至6月,广州市定点采购量达到8147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量的三分之一。其中,计算机的定点采购量高达4700万元,而公开招标的采购量仅为969万元。
  2001年1月至12月,湖北荆门市定点采购量达到6731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量的近40%。而2002年前7个月,空调机的定点采购数量为160台,公开招标采购仅为120台。2002年4月,湖北省还确定了7个品牌的汽车、8个品牌的计算机共38家供应商,作为全省范围内的定点供货单位,在各市、区、县广泛推广定点采购。
  福建省南平市1999年开始推行定点加油,2000年推行定点维修,2001年,货物类定点采购从一般办公用品扩大到医保药品、医疗器械、体育器材、污水处理设备、消防专用器材等。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基本实行定点采购:凡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在定点供应商中自行选择品牌;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采购中心在中标的几家定点供应商中进行小范围的“谈判采购”。许多未中标的供应商对记者说,50万元这个“限额线”太高了,即使超过这个金额的项目,采购单位为了增加选择的主动性,也往往会分次进行定点采购。
  市场遭遇分割“定点”特权被贩卖
  记者调查了解到,大部分地方定点采购的期限为1年,有些时间则更长;而对于同类的服务或商品,定点供应商的数量一般要求在3家以上,有些地方却只有1至2家。定点时间长、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数量少,已成为当前定点采购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一些地方还逐渐出现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部分地区针对办公用品实施的定点采购,连商品的类别也不区分,而是统一“定点”到一、二个公司去购买;由于采购商品种类繁多,业务忙不过来,一些中标公司就将定点供应的资格当作特权贩卖。湖北某市通过公开招标从11家办公自动化用品供应商中,仅选定两家作为政府采购的长期供货单位,时间为18个月。这两家中标公司销售商品时互相串通,共同抬价;由于忙不过来,一家公司还将有些商品的采购转手给其它未中标的公司做,发票仍由亨通公司开具,未中标的供应商要向这家公司按销售款的4%交付发票“转让费”,定点采购资格在这里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被贩卖了。
  作为一种特殊商品,部分地区对公用车辆的保险基本上采取了圈定一、二家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入围的保险公司认为此举明显违背《保险法》中“自愿投保”的原则。广东某市今年公用车辆的投保仅仅选择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而其他公司只得无奈地退出已经拥有的这部分市场。某市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单位,而且还以77比23的比例定出两家公司的市场份额。有关人士说,将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对号入座的做法,造成了人为的市场割据,不利于服务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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