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我国原刑诉法自1979年7月1日公布至今已有16个年头。应当肯定地说, 16 年来,这部刑诉法改变了多年来我国刑诉无法可依的状况,对于惩治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情况的变化,刑事犯罪日趋复杂,执法环境也发生了变化, 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这些因素,使刑诉法的修改成为必然。而新的刑诉法的出现无疑在中国法制史的跨出了巨大的一步。
  关键词:人权 保障 修正 法治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轨道上,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意识已逐步加强。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加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恐惧心理以及侦查机关急于破案的心理等诸多原因,时常导致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显得尤其重要。
  一、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心及其法理基础
  人权主流精神始终是防止和抵抗公共权利走向恶政的有力武器,它对人的价值已为世界人民所共识[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这些权利如果行使不当,往往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在保障维护公共秩序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同时,加强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经过公正审判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 应当被假定为无罪。而只有首先在观念上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一个正常的公民来对待,才会真正减少乃至避免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作诉讼客体,从而进行刑讯逼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现象。[2] 此外,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无辜者将处于比真正罪犯更坏的境地。所以,保障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实为保护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及其形成原因
  为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作已施加了种种程序限制,这对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易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主要表现在:(1) 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还时有发生。(2) 刑事被告人的候审羁押过滥, 超期羁押违法现象长期以来屡禁不止,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顽症。( 3)律师不仅没有强制调查权,而且律师的其他权利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往往被限制或剥夺。[3]
  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主要是:
  (一) 从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侦查采用的仍是职权主义的单一模式。
  侦查机关拥有过于广泛的自我决定权,缺乏必要的侦查监督制约机制。加之侦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很大的强制性,因而就更容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害了。[4]
  (二) 从观念层面上来分析司法人员在执法理念上仍存在较大的偏差,主要表现在:
  1.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执法机关长期以来片面强调打击犯罪的需要,错误地认为打击犯罪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甚至惟一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服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
  2.重实体轻程序。我国法制史中程序法的发展缓慢且不受重视,尽管如此,中国的反程序化倾向仍有很大的市场,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弛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
  3.有罪推定思想严重。基于安全至上的诉讼价值观司法办案人员的办案心切及对犯罪行为的仇恨心理,往往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真正罪犯,混淆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界限,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没有真正贯彻“疑罪存无”的现代法治原则。
  三、关于保障刑事诉讼人权的构想
  由于处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最易遭到来自国家权力的侵害,因而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重点环节。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些现象,除了要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外,还必须彻底更新旧的司法观念,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一) 加强刑事诉讼司法制度建设
  1.坚决彻底根除超期羁押现象。
  2.在证据上不能偏重和轻信口供,应当重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和采信。
  3.赋予律师充分的调查权并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二) 在观念层面上应当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有效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侦查效率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立司法公正型刑事司法制度模式。[5]
  2.实体与程序并重。
  3.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早在1764 年,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就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有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6]
  而新刑诉修正案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刑诉法律在人权这块的进一步完善。
  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的完善:
  1.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有罪确定权,取消免诉制度。
  刑诉法规定,法院是审判机关,即法院进行定罪、处刑。新刑诉法取消了旧刑诉法免予起诉制度,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明确了这一条非常重要,不仅理顺了法律关系,而且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所以,新刑诉法把原免予起诉的案件纳入不起诉中,从实质上说也是维护了人权。
  2.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放宽拘留逮捕条件
  行政法中的收容审查,虽对打击犯罪有利,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扩大收容范围, 超期关押的问题,不利保障无罪公民的人权。现新刑诉法放宽拘留、逮捕条件,把需要羁押查明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纳入法律规定的拘留、逮捕的规范化轨道。这样,有利于保障无罪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辩护人提前参加诉讼,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现新刑诉法提前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不仅将辩护人介入诉讼时间增加了至少2一3个月,保证了辩护人有充分时间了解案情,而且规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这一变化,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制约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些不公正问题,保证嫌疑人的辩护权不受侵犯,而且对刑讯逼供也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4.庭审改革,保障公正
  取消了庭前实体性审查。新刑诉法规定只要有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有明确的指控罪名,就可开庭审判,实体性结论在开庭后经审判得出。这保障了法庭的公正审判,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准确性。也就很好地保障了人权。
  5.关于证据不足的疑案的处理
  现刑诉法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因素,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在起诉阶段可作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可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并重的刑诉法宗旨和任务完整的体现了人权保障思想,也为实现刑诉保障人权的最高目标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 97
  2.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194- 196
  3.赵信,《侵权,案件下降但严重性不可低估》,检察日报,2003- 12- 13( 1)
  4.秦培丰,《借鉴外国经验加强自侦案件监督》, 检察日报,200- 10- 17( 3)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57
  6.贝卡利亚(意) ,《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625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