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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红峰

  [摘 要]本文探讨了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提出了通过改革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旨在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对策;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22-02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我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年的发展历史。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在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为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新鲜事物,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资金闲置严重
  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差距较小,政策性住房金融优势不明显,又受到贷款额度的限制,很多消费者需要办理组合贷款,手续繁杂,额外多支出很多相关费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3.54%,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26.35%,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还有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有近2000亿元的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大量住房公积金的“休眠”,意味着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因此,应积极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2 使用范围狭窄
  按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用途,其他用途无法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8年年末,全国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了个人住房贷款。使用范围狭窄是使用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1.3 管理刚性化
  经调查发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由于手续烦琐、审批时间长、贷款条件多,让许多前来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人烦不胜烦,严重影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另外一些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评估等业务时设置障碍较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基本采取缴存人联保方式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较大限制。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维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大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公积金中途支取的政策不能落实,只有职工退休或调离本地才能支取公积金。区域间不可流通,这一住房公积金本身存在的制度缺陷,造成一些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而另一些地区又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
  1.4 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保障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分布情况分析,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实行年薪制中央企业、垄断行业,大部分县级区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几乎全为行政事业单位,而经济成分占很高比重的私营企业涵盖面不够。不仅有许多私营、民营企业没有参加到公积金体系中来,就连某些大型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实行“二元模式”:对正式编制内员工缴纳公积金,而对聘用员工不缴纳公积金。由于住房公积金是基于工作就业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无法参加公积金,虽然建设部2007年着力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依法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在城市中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就业群体,但目前我国2亿人左右的对中国经济和城市化进程作出重要贡献的农民工群体有多少人享受到了公积金的保障。其余几个亿的农民的住房保障则更是空白。因此,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窄,很大一部分人员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
  1.5 保障性差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但是真正能享受到这项福利的人数还是有限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未能在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中起到积极作用。在公积金使用方面,购房者按规定除购房时可提取账户资金支付房款以外,还可以享受优惠利率得到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就是解决城镇居民买房、建房资金短缺问题,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缴存人只要不买房,公积金便只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大部分真正需要解决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飞涨,他们承担不了购房款,也承受不了还贷压力而购不起住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因此非但得不到救济,优惠的政策享受不了,他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反而接济了高收入者,即贷款使用人获得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市场利率之差所带来的收益是未使用人利差的损失。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收入较高的城镇家庭人口的一小部分。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是贫困、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住房公积金的扶贫、保障功能正在弱化,低收入者购房的愿望难以实现。
  
  2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与住房公积金资金量大、作用小相对的是社会保障资金紧张、保障不足问题,特别是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这些保障人民生存和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严重难以满足人民的需要。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和38%,最高支付限额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或居民平均收入的3~4倍。普通群众看大病、重病的医疗负担仍然比较重。保险最高限额使得人们在需要得到保障的时候无法得到有效支助。
  住房公积金不仅仅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匮乏的情况下,这部分属于个人所有的既不同于工资,又不同于存款的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储金,在不需要购房的情况下,退休时职工可获得一大笔养老资金。但当人们身患重病、无钱医治的时候却无法动用住房公积金。当然,用来“看大病”则突破了“专款专用”的界限,但当某个缴存人因生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时,无法活到退休的时候,账户里的大笔公积金对他来讲还有什么意义?当一个低收入家庭连房子都租不起,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而其公积金账户里却有一笔钱躺在那里睡大觉,这是何等不近人情!因此,应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公积金真正发挥“济贫”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向弱势人群倾斜。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本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理应将公积金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在使用范围上,不应仅限于住房保障,而且应该将它扩大到治病、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在这方面,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集多种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之间具有共通性,公民不管是购房还是治病,不管是养老还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更多低收入者有机会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无疑是有针对性的务实之举。

  一些地方开始住房公积金“自由支配”的试点,打通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界限。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这意味一向强调“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在特殊情况下能被用做“救命钱”。因无力负担医药费而耽误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公积金治大病”政策则为这些人增加了一道生命保障。这一政策受到了部分公众的欢迎,因为没有生命,资金便失去了意义。
  
  3 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3.1 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针对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过窄的问题,应积极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涵盖面过窄的问题。如加强继续力推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延伸,要把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外资、民营、私营企业和组织,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严肃法纪,严格征缴,对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加强处罚和执法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工资分配的落实。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将农民工和农民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
  3.2 实施柔性管理,增强公积金制度的灵活性
  首先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讲是缴存人的个人财产,每个老百姓都是它的主人,何时支取、如何使用这笔钱,应当更多地由缴存人自己做主。有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要符合“济贫”的原则,只要不违背社会保障的性质,缴存人就应当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应被变相剥夺。
  其次要再降门槛,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推进贷款提速,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建房、大修住房,让更多中低收入者“能用公积金,会用公积金,用的起公积金”,早日帮他们圆“住房梦”,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助一臂之力。
  严格限制高收入者第二套购房的公积金贷款,同时提高低收入者购房贷款限额,真正让低收入者受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救济和保障的目的。
  3.3 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逐步打通住房公积金与社保资金界限,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如果公积金缴存人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将允许其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租金;缴存人如果发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也将允许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其使用率,有利于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让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
  3.4 探索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管理的措施
  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管理上的问题必须解决,以防止政策实施结果偏离政策目标。其实早在广西之前,西安、青岛、昆明等地就出台了类似“公积金看大病”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却遇到了违规提取等问题,制约了该政策作用的发挥,而广州的政策更是由于遇到重重阻力而“流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维护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
  住房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将住房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必要。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其存在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水平会有所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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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红峰(1975―),女,山西襄垣人,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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