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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成本与高校收费管理思路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育新

  摘要: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高校违规收费、高等教育成本制定缺乏科学性以及教育产业化的畸形发展等造成了高校高收费,导致的后果则是贫富距离拉大、教育的公平性受到质疑,教育收费已成为城乡居民家庭制贫的首要因素。由此提出,国家应加大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从制度上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增加收费透明度。
  关键词:高等教育成本 收费管理 教育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6-0173-02
  高等教育活动是一种特殊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教育资源的耗费过程。高等教育成本是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服务所耗费教育资源价值的总和,是衡量高校教育资源是否有效使用的尺度和确定财政拨款额度和学费标准的重要依据。高等教育成本信息备受政府、受教育者及家庭、教育界的关注。随着收费政策的实施,学费定价、学生资助以及财政拨款制度的改革研究日益增多,高校收费实际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笔者从自己的视角,对教育成本及相关收费政策发表以下看法。
  一、从高校收费现状看教育成本
  我国自1989年开始试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当时大学学费只是象征性地每年收取200元,但还是迈出了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改革关键性的一步。1996年,高校“公费生”、“自费生”并轨后生均交费达到2 000元,到1999年已近3 000元,目前已达到了5 000元,最高的近20 000元,而且专业差别、地区差别较大。如此快速上涨的学费标准是否就是受教育者应分担的份额呢?笔者认为,第一,高等教育不是免费的午餐,它亦遵循成本受益分担的原则,即“谁受益,谁承担”,高校作为非盈利经济组织,教育收费的标准应依据成本计算。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并不要求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并且高校也未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统一的教育成本核算体系,教育收费的标准缺乏科学准确的计算依据。第二是分担比例。在不能准确计算教育成本的情况下,教育部规定按照日常运行经费的25%确定收费标准。我们将教育成本是否等同于高校的日常运行经费这个问题搁置,仅就25%的这个分担比例而言,也只是个暂估数,没有经过科学准确的计算,缺乏令人信服的依据。也就是说,迄今为止,教育成本还仅仅是一个质的概念,没有考虑专业设置、就业回报、质量反馈、不同学位层次不同地区和民族等差异,实施不同的补偿办法。而国家高等教育会计制度不适应生均成本的核算,因此学费与教育成本之间也就无确切的因果关系,收费标准按现行生均支出比例制定的规定自然无法律约束效应。
  二、影响我国高等教育高收费的原因
  1.国家财政对教育投入不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穷国办大教育”,对教育的投入相对不足。1999―2003年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支出以及占GDP的比例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仍未达到我国在1993年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提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支出在本世纪末占GDP的比例应达到4%的这个目标。由此不难看出,在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由高校逐年提高各自的收费标准,加大收费额度,从而导致高校学费不断攀升。
  2.高等教育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据近几年国家审计部门的检查,高校的违规收费问题不可谓不严重,但细细分析起来,大多呈现出一种“合理不合法”的状态,并受经济利益驱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3.生均教育成本的制定缺乏科学性
  生均教育成本,是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的总成本与在校学生的平均数,是确定学费标准的重要依据。首先,从会计制度上来讲,《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都没有要求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因此,长期以来造成了高校财务人员成本意识淡薄,不能为学校的管理层提供一个相对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其次,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讲,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相关原则不利于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开展。主要表现在:第一,高校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是否收到或支出为标准,而不考虑该项资金取得或付出的真正归属期间。从而不能正确地、真实地反映高校当期的实际成本和费用,不利于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第二,无法按配比原则合理匹配各会计期间的收入与支出。第三,无法体现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第四,会计报表不能满足高校新形势下对教育成本核算工作的需要,在分类、款、项成本数据采集及成本效益分析时,也无法从这些报表中获取原始资料。
  最后,从高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面来讲,把离退休人员经费纳入教育成本,显然是不合理的。
  4.教育产业化的畸形发展
  一些高校为了获取更多的教育经费,通过扩招的方式提高在校生人数,使其学生人数接近或达到饱和,有些甚至超过学校自身的承受能力,造成教育资源出现紧张和浪费。
  三、我国高等教育高收费导致的不良后果
  1.教育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在当前的社会状况下,接受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是相对较少的利益阶层的子女实现社会地位跃升的重要工具,高收费的现实无疑使得教育机会在不同社会阶层子女之间不公平的趋势加强了,使贫困家庭学生的入学意愿和入学机会受到很大影响。据统计,在家庭无法资助学费的情况下,有约11.5%的学生选择辍学,其中大部分是来自农村家庭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在77.1%认为目前大学收费会造成部分人才流失的人中,45.9%的人把学费放在志愿填报时比较重要的位置。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收费较高,不是低收入家庭可以承担的。因而,即使这些家庭的子女学业成绩再优异,也只能选择低收费的学校及专业。
  2.教育收费已成为城乡居民家庭致贫的首要因素
  据教育部统计资料显示,高校贫困生比例已达20%,人数高达240万。供养一个大学生年费用以9 000元计算,四年合计3.6万元,相当于城镇居民不吃不喝4.8年的纯收入,相当于一个农民19.2年的纯收入或者是处于相对贫困线下的农民41年收入。显然,农村家庭供养一名大学生将意味着长期处于贫困状态。因学负债、因学致贫的城乡家庭在悄然增加。
  四、解决高校收费问题的思路及对策
  1.加大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
  目前,我国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只占整个国民经济投资比重的2.5%左右,远没有达到4%的目标,实现这个目标还须进一步向前努力。相信教育经费在未来几年内仍会较快增加。高等教育收费目的是要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公平与效益是其追求的双重目标。与学费政策密切相关的学生资助政策,即政府以法令的形式规定,高校从学费中提取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大学生的奖、贷、补、助、减。这是国家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教育成本分担公平性的有力促进。各级政府和高校在经济困难的学生遇到特殊情况时可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补助,尤其是对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和其他优抚家庭的子女,应实行减收或免收学费的政策。学生资助政策也要走多元发展的道路,国家在实施收费政策的同时,规定学校的出资比例,出台社会捐赠的税收减免和启动银行助学贷款的配套政策,从而形成多渠道的学生资助体系。
  2.以疏为主、分类管理
  目前研究高校的生均成本,无论从理论构架还是具体研究数据,都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培养人的成本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生产成本。因此,国家宜采取的具体做法是:第一,统一高校收费定价管理。国家应高度重视高校的教育定价制度建设,统一管理高校的收费定价,定期评估、审定各高校的学费标准,并担负督察职能。第二,分类定价管理。依照办学层次进行科学分类,或依照高考招生录取批次分为本科一批、二批、三批等,然后对应制定收费标准,可适当对西部贫困区降低标准。第三,适当放权、自主管理。对研究生学历教育和成人学历教育,其收费标准由高校依据办学成本自定并上报政府备案,适当引进竞争机制,让高校的办学质量接受教育市场的检验。
  3.制定合理的学费政策
  首先,我们制定的学费标准要让经济情况一般的大多数家庭能负担得起,这体现的是教育公平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家庭富裕的孩子(高考分数较低)能上大学,对这部分孩子在录取时以提高学费为条件降低分数,变原来的暗箱操作为公开招生,这就兼顾了教育的效率原则,也符合“能力支付原则”。其次,我们要兼顾社会上少部分家庭贫困学生的上大学问题,在高校办学经费困难、社会捐资助学少、奖助学经费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将自主招生收取的高学费,拿出大部分用于解决高校贫困生的奖助学金经费困难问题。假设以一所年招生规模6 000人的大学为例,以10%的自主招生比例招收600人,学费增加1―2倍,按人均正常学费5 000元计算,即可多收300万―600万元,这样就可以解决多达10%的贫困生助学问题。现今,我国城乡之间家庭收入差别很大,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发布的《城市蓝皮书》指出,城乡收入差别已达4―6倍。因此,学费政策的制定应当向农村生源倾斜,区别对待,方显社会公平。另外,建议采用价格听证制,来增加收费制度的透明性。也就是说,高校收费一定要经过人大的讨论和辩论,按照价格法经过充分的价格听证,同时进行成本核算的公开推演。最后,应建立相应的高校学费调整周期,结合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周期和高等教育的学制,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调整周期可设定为4―5年,其调整幅度,最高限额应确定在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高于居民银行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从而避免居民高等教育投资得不到预期回报而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收稿日期:2011-07-12
  作者简介:孙育新,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高级会计师,从事财会研究。
  参考文献:
  [1] 朱小平.关于高等教育成本问题的思考[J].财会月刊,2004,(5).
  [2] 王同孝.从居民收入论大学生缴费标准[J].教育财会研究,2005,(6).
  [3] 李宗显.论规范和完善高校收费制度[J].价格与市场,2006,(1).
  [责任编辑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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