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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段 宏

  提要当今,中国市场经济建设正面临着非常尴尬的局面,那就是信用危机。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核心,随着个人信用消费规模的扩大,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对个人信用数据需求的增加,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日益显著。本文简要分析建立完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结合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就资本运用而言,信用对于生产具有促进作用;从刺激消费需求来说,信用又具有创造购买力的作用。如在美国,银行利润的50%左右来自消费信贷,而花旗银行对消费信贷的比例甚至达到了70%。美国信用消费规模的急剧增长,正验证着信用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信用关系必将进一步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信用交易日益活跃,但随之而来的失信行为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这即为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又对其建立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进一步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必然要求。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是发展城乡经济、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据工商总局统计,2006年我国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就业人数达1.2亿人,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5.4%,其总产值分别达到10731.6亿元和31855.1亿元。但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仅靠自身积累很难实现规模经营优势,他们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和社会各界的信用支持。由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产权特点和资产规模特点,其业主的个人信用状况就成为其获得信用支持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既有利于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经济行为,又能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信用支持,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信息,改善交易主体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有效避免诸如逆向选择等消极现象的发生,达到维持经济秩序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能够充分开发个人信用资源,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充足的数据资源,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信息资源供需不足,市场狭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没有完整的信用数据库,在我国“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还十分盛行,很多消费者特别是在中小城市和广大农村还是零信用记录。尽管大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在转变,但很多人对信用消费仍持谨慎态度。同时,有些企业及个人的信用数据分散在银行、工商、法院、税务、海关等部门,不能形成统一的数据使用平台,加大了信用资源的使用成本;另一方面市场交易主体使用信用信息资源的意识非常淡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严重不足。
  (二)缺乏法律保障。信用管理体系运行的环境较差,即法制不健全,人治重于法治,这是建立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的最大障碍。法律的不健全一方面表现在无系统的专门法律,2003年12月12日,上海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国内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并首次为个人信用征信定规的政府规章。此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系统的规范社会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近几年除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外,并无其他专门针对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出台;另一方面表现在有的法律内容过于笼统、抽象,甚至相互间也多有抵触,造成理解上的困难,给法律的执行造成了障碍。
  (三)没有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在信用价值的评估方面,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评估模型比较单一,科学性有待提高。在以往的工作中,银行和信用中介机构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了一些信用评价指标,但由于各种局限性,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的信用评价体系,不能全面正确的反映客户的信用状况。银行内部建立的风险管理机制发展较早,但这种系统内的机制受到信息使用次数、调查成本等方面的限制,范围较窄,对整个信用体系的作用有限。
  
  三、建立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个人的信用信息需要法律的支持、规范和保障。而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信用指导法规,因此信用立法势在必行。信用立法应主要包括两大类工作,即对现有的信用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建立相关信用新立法。在借鉴国际经验与遵从国际惯例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信用立法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于向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2、建立与界定商账追收的法律法规,其中应包括允许各级工商局开放商账追收类信用管理公司的注册,明确用法律或信用手段进行商账追收的程序和行为约定。3、修改已有的部分授信机构的信用管理规则,注重平等授信、公平授信、合理授信,鼓励诚实守信。
  (二)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没有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标准,各评估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估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不利于信用管理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业接轨。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是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的信用信息包含其年龄、还贷情况、履行合约、被客户投诉、产品质量、融资信誉、纳税情况、涉诉案件、被政府表彰或被处罚情况等,涉及个人及其所拥有企业的多个方面,数据纷繁复杂,如果没有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则难以直接运用信用资源。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通过科学信用评估标准对特定的对象评定出合理的信用等级,简明反映个人的真实信用状况,使诚实守信的人得到更多的资源和客户。
  (三)重视征信,夯实社会信用体系的数据基础,建立公开的信用网络。征信数据是信用管理和信用咨询的基石,也是建立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数据的征集要有完整的征信登记制度,要根据市场需求,广泛搜集个人信用资料,这样才能为个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丰富的数据资源,同时针对当前征信数据由政府各部门主管的情况,我们应当把征信数据集中起来或实行对外有控制的开放,建立起我国各地和整个国家的庞大征信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开的、完善的社会信用网络,实现征信数据的网络共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这是我国信用体系的可靠基础,唯有这样才能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确保国家信用安全。
  (四)完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不良信用惩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具有了运转正常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才能说具有了完整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一个健全的失信惩罚机制是由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共同作用完成的。直接惩罚主要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公会,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直接公告黑名单,银行业公会通告贷款违约企业和个人等。间接惩罚主要来自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数据库。例如,企业信用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与评价,向查询人展示被查询人的综合信用状况。对被认定为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应该进行处罚,而这种处罚不是简单的随着企业的破产或停业而消失。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公民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些不良记录还要随着他们走过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相关法律决定。至少让这些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再做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信贷销售服务、个人信用卡等。
  (五)加强宣传推广,培养信用市场需求。为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体系在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各级政府部门及各信用机构要采取措施积极培育信用市场。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诚信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把全体公民都纳入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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