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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林木种苗业的未来发展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杜菊

  摘要:众所周知,林木种苗是一种商品,因为它多在市场上发生了交换,但它又是一个特殊商品,因为它具有长周期性。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我国林木种苗事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重要贡献,保证了生态建设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林业种苗业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指出我国林木种苗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系统地分析了产业化发展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林木种苗业问题对策
  
  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支持和发展林业,对林木种苗赋予了基础性地位并予以大力扶持。解放以来,我国林木种苗在引种驯化、遗产改良到壮苗培育等环节的科技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部分成就已经达到或超过世界先进水平,为全球所瞩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市场对林业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革,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成了我国林业的主要奋斗目标,相伴随的,林木种苗的社会需求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用材林树种中的杉、松、杨、桉等传统品种种苗严重滞销,而能满足当今工业原料要求的品种、新奇特的经济林品种、造型优美且色彩斑斓的绿化品种倍受市场青睐。社会对木本植物种苗需求的结构性变化,使得种苗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更使传统的林木种苗基地面临巨大的挑战。在机遇和挑战面前,勇敢地应对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追求成功是唯一的出路。因此,了解并理解发达国家种苗产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准确定位我们自己的奋斗目标,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
  一、林木种苗业存在的几个问题
  1、种苗总量严重供过于求,结构性矛盾突出
  目前,我国国有苗圃已达到9000多个,从事苗木生产的个人和企业超过了30万户,生产能力不断增强,总量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市场需求量。根据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2005年雨季林木种苗供需情况通报,今年雨季种苗的剩余比例为70%:种子方面,雨季直播造林和育苗共需林木种子486万公斤,可供林木种子761万公斤,剩余种子200万公斤左右;苗木方面,雨季植苗造林共需苗木18亿株,实际可供应苗木70多亿株,剩余苗木50多亿株,大部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均有剩余。
  同时,由于苗木结构品种与生产需求不对路,以及苗木生产区域结构的不合理,种苗供需的结构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原因主要是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不畅,种苗生产的盲目性依然很大,不能与市场需求很好地衔接。
   2、生产单位经营运行机制缺乏效率,信息化建设缓慢
  目前我国大部分苗圃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仍然沿用旧的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增加了苗木成本和管理难度,缩小了苗木利润空间。目前,集成的苗圃管理信息系统还没有一个苗圃能实现,即便是入库和销售以及相关数据处理大部分也是用手工或半手工来处理或进行帐本登记。随着苗圃生产能力的提高,种苗品种增加和交易量增大所产生的大量数据给传统处理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另外,苗圃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也使得苗圃自身无法与各级种苗信息网链接,这势必又造成了种苗的市场信息不畅,生产者找不到市场,需求者找不到苗源。这种信息阻断的情况无疑将成为制约种苗业发展的瓶颈。
  3、科技研发与经济建设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据国外统计资料,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60%是依靠科技进步取得的。而在我国每年取得的500多项林业科技成果中,能够得到推广应用的不足10%,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水平相当低。现在仍有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脱离生产实际搞科研,使得许多科技成果仅能够停留在实验室阶段。根据去年的统计数字,我国林木种苗的的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为37%和43%,今年春季全国调度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区良种使用率偏低,个别省区仅为2%。
   “科技链与产业链没有很好的结合”,取得的科技成果一直以来主要是靠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推广应用,科研部门重研究轻推广,主动与生产单位结合的少。科研工作不能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市场观念和商品意识淡薄,很难形成市场-科研-开发-市场的良性循环。
  二、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策
  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建立和完善4个体系。
  1. 生产供应体系
  生产供应体系是林木种苗产业建设的主体。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国有种苗基地为骨干,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今后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对国有苗圃进行产权改革和产业化重组,将其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能按市场法则办事,彻底抛弃“等、靠、要”的思想,真正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经营管理机制由事业性管理转变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自觉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并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正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和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建设种苗生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种苗产业化的核心,它对于促进种苗产业化经营,推进种苗商品化、专业化进程,形成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具有关键作用。因此,要加快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种苗业开发,大力培育区域性种苗业骨干龙头企业,建设包括国有种苗基地和非公有制种苗基地在内的多种类型的大型龙头企业。
  2.行政执法和质量监督检验体系
  种苗行政执法是种苗生产和经营有序进行的保障。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指健全种苗执法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执法主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种苗案件查处等内容。种苗行政执法主要是创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打击无证生产和经营,维护种苗生产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 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
  种苗产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是林业整体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林业三大效益的发挥,因此,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是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要加强科技研发攻关,根据“相持阶段”生态环境建设最终苗木的使用方向,发展林木种苗定向培育技术,采取相应的培育措施,使种苗在形态、生理等方面满足生态建设要求;二是努力提高种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4. 社会化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系统,可划分为四个子系统,即行政服务体系、信息服务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种苗行政服务主要是提供法律、政策、资金和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服务,对种苗产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信息服务包括各级种苗信息网的建设,提供生产和供求关系的信息服务,加强种苗生产的信息引导,减少或避免盲目生产和供求失调带来的损失;中介服务由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等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以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的,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市场体系的建设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种苗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机会。
  第一,转变职能,改善行政服务。林业主管部门要理顺管理体制,转换职能,由行政管理转向全社会公共服务,由单纯的业务指导、行政型控制转变到依法行政、发挥引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主要做好宏观调控,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种苗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
  第二,加强协会建设,完善中介服务。加强种苗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代表等方面的职能。行业协会要以当地龙头企业为中心,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规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吸纳小型种苗基地和个体育苗户成立本地区的种苗协会或种苗合作社,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自身及其成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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