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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丽萍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收收入的取得直接关系到人们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综合征收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收收入的取得直接关系到人们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综合征收
  一、引言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直接税,税收收入的取得直接关系到人们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事实上现在人们的收入构成以及消费支出水平,与十几年前相比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不足之处
  第一,分类计税的课征模式,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采取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计税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利用分解每次(月)收入,进行重复扣除来逃避税收。1994年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时大部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工资薪金收入,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人们的收入已不仅仅限于工资薪金收入;另一方面逐渐出现一批高收入者,这些人中大部分收入来源不止一种,且通常都不是工资薪金,由于分类计税较复杂,让人感觉纳税成本高,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人不主动申报纳税。这也是分类所得税制的一大弊端。同时,分类计税不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税负不平等,也是纳税人偷税的重要原因。
  第二,费用扣除范围小,免征额规定不够科学。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虽然目前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范围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基本生计费、医疗费用、养老保险、购房支出,但在中国家庭支出中占相当比重的教育支出,以及贷款利息支出、交通费用支出等个人生活的一些基本需求以及一些特殊支出仍未包括在内,况且我国的费用扣除没有基本生活费用与特殊生活费用划分,也不考虑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和特殊费用,更不分纳税人未婚、已婚、家庭人口多寡,一律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样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同时还为纳税人避税留下了空间。而且近几年来我国物价上涨快,通货膨胀已成为不争的事实,目前定额扣除的规定不能考虑到通货膨胀带来的虚假所得,而使得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增加,所以现行的费用扣除办法虽简便但不科学,应予以改革。
  第三,税率过多、过杂,税负不平衡,边际税率过高。税率形式既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又有比例税率和加成征收,而且收入级距的大小与税率水平不合理,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勤劳所得,却实行不同的税率形式,这些都造成实际税负的不平衡以及计税工作的复杂。同时过高的税率使得纳税人感到由此牺牲过大而认为不公平,往往会选择收入隐性化或选择偷逃税。目前我过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工薪阶层,反而高收入者的税收收入占少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征管技术落后,造成税收流失。个人所得税的取得主要是由各单位来扣缴,当然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或单位能按规定扣缴税款,反之则不扣缴税款,这让部分高收入者偷逃税款有了可趁之机。实际上就形成了收入高的居民税负轻,收入低的居民税负反而重的怪现象。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路
  第一,由分类征收逐渐向综合征收过渡。即将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统一加总,统一扣除,变按月按次分项计算纳税为按年收入综合计算纳税,纳税人可以选择个人申报或者家庭申报,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目前在我国计算机互联网已经普遍使用,随着个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完善,个人报酬货币化的实现,以及金融实名制的健全,即可以实行综合所得制度。建议目前可以逐步创造条件,分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第二,扩大费用扣除范围,将扣除额与生活费指数挂钩。今后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应围还应包括教育支出、交通费用支出、贷款利息支出等基本生活需求,且应提高医疗、住房等基本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应考虑纳税人取得收入付出的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的婚姻和家庭状况来确定扣除额。同时,在规定扣除额的基础上,将扣除额与生活费指数挂钩。这样可以避免在通货膨胀时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加重。
  第三,规范税率,将现形两套税率统一为超额累进税率,平衡纳税人税负。为简化税制,应缩减累进税率档次,可将原来的九级降至五级,合理划分级距,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者的级距应该大一些,最高边际税率由45%降低至35%左右,接近西方国家税负水平。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可借鉴国外税制,根据纳税人的家庭和婚姻状况以及其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情况,设计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鼓励纳税人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申报纳税。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从而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我国一直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为家庭征收提供了一定的征管条件。
  第四,加强税收征管,真正实现信息化管理。就是要建立联网制度,将各税务机关的网络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工商、海关等机构联网,实现信息的透明化。这样税务机关就可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取得情况,实现有效的监管。当然这需要财政部门大力推进非现金结算,金融机构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很多国家对大额现金的流通都有所限制,我们应该借鉴。
  参考文献:
  1、王齐详.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若干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9(4).
  2、周显志,范敦强.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J].税务与经济,2009(4).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财政会计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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