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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哲学的角度审视制度的涵义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 欢

  摘要:文章从价值哲学的视角来审视制度的涵义,从对价值意识的界定入手,主要通过探求价值意识的规范化来展现制度的生成过程,进而概括出制度的本质核心。同时,结合制度自身的特点,界定制度的本质涵义,力求达到对制度本质客观、准确的认识。
  关键词:价值意识;规范;制度
  
  大致说来,制度或制度的本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观点把制度看作是一种规则或规范。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把制度定义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第二种观点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康芒斯指出:“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康芒斯认为,“集体行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组织起来的集体所从事的交易活动,二是个体行动者之间所形成的互动过程,二者都对个体行为起着控制作用。第三种观点是将制度看作是一种行为模式。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第四种观点把制度理解为“思想习惯”和“流行的精神状态”。美国制度学派的先驱凡勃仑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说到底,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人们在对制度进行理解和界定过程中,总是局限于自己的学科领域,出于自身理论研究的需要,其结果使自己对制度的解释往往因片面地抓住了制度的某一些方面,而带有某种程度的局限。但是,他们从不同学科、不同领域对制度问题所做的有意义的探讨,恰恰又是我们进一步从哲学上进行思考的必要前提和思想基础。诺斯对制度的定义,给予我们不小的启发,他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这说明制度或是一种规则,或是一种规范。然而,探究到制定最本质的核心内容,不难发现制度原本滥觞于某种规范。
  
  一、价值意识及其规范化
  
  所谓价值意识,是与非价值意识相区别而言的,是社会意识中的一个普遍的基本内容,它是指人们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全部反映中有关价值内容的心理、认识思维的总抽象、总概括,是一种主体性的意识,体现着主体内在尺度,以价值判断或评价为主要内涵。任何一种社会意识形式都是价值意识和非价值意识的统一。价值意识作为人们社会意识中的价值内容,其特殊的客观基础是人们的客观的现实的价值关系。价值关系作为人们的一种社会存在关系,决定着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价值意识。价值意识不仅从精神上表现和反映价值关系,而且反作用于价值关系。价值意识同价值关系之间,服从社会意识同社会存在相互作用的一般规律。价值作为主客体关系的一种状态,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因此价值意识是对价值事实的反映。而所谓价值意识的规范化,正是通过价值事实或源于这种价值事实的义务感自觉地控制行为的过程。价值意识的规范化过程就是价值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因为,人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提升、丰富、扩大自身价值的过程,对人的认识也是经历了一个从感觉、心理、兴趣到理性意识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既是价值意识被规范化的过程,也是价值从自发到自觉的过程。
  第一,从价值意识的性质上来看,它是个体的自我意识。野蛮与文明、本能与理性的分别就是从自我意识开始的。根据萨特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所提出的观点来看,人是一种自为的存在,他总是要受某种限制,这既包括来自他人的限制又包括“自在的存在”对“自为的存在”所构成的障碍。这两种存在总和构成了一种真实的境遇。人的自我意识总是与这种境遇分不开的。在萨特看来人作为意识本身只有一种意向性活动,即它只是对某物的意识,因此总是指向“自在的存在”;但人的意识又总是一种自我意识,是指向自身的,它不同于对象意识,当意识意识到自我时,意识就成为自我。自我意识不过是一个意识想去把握自身的过程。意识本身只是一种追求、企图、趋向和意向。价值意识作为一种自我意识,它的规范化可以看作是价值意识生成与实现的一种自主性结构,这一结构的出现是由超越于个体经验之上的行为的一致性所决定的。因为在人们彼此互动的活动过程中,人们一开始并不是有意识地要去服从社会结构中的规范性要求,而是因为在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隐蔽的一致性规范,即互动总是发生在特定的集体性结构环境中的,对互动成效的预期决定了人们常常把行为的一致性当作理解彼此行动的出发点,而不是服从规范的一致性。自我意识的一致性已然成为价值意识作为一种自我意识能够被规范化的前提。
  第二,价值意识也是个体的类意识。如果仅从意识本身来看人,那么人就是一种虚无或不存在,但从人的实际境遇来看,比如人的身体、职业、处所等等,人就是一种可以意识到的存在。当我们说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或意识指向自身时,意识就处在与某物或自我的相对位置中。于是,事物或自我便获得了一种秩序性的规定或源于事实关系的规范性。它使自我与事物的价值关系成为一种主体-客体结构。这种规范性,无论是人把自己物化为某种规范结构,还是把这种规范结构重新内化为一种主观状态,都是通过遵循某种规范来实现的。因为遵循某种规范秩序已经成为自我意识或价值意识的构成性因素,它是人类有意识活动的因果循环。从这一点上,我们不难看出价值意识被规范的可能性。
  第三,价值意识与其规范化是内在一致的。首先,任何范导人类行为的价值意识与规范都产生于人们的社会行动和交往关系中。也就是说交往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关系,要使这种关系保持一种稳定性和有序性,人们需要对他人的行动做出价值预期,而使预期成为可能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人们的社会行动可能因遵守某些规范而呈现出重复性特征,而这些规范是某种价值意识的内在要求。其次,人们对行动规范性的意义理解是通过概念体系的建构来实现的,也就是说社会行动的规范性意义表现为一种知识结构,它是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知识来范导个人行为的。因而,知识的形式化和体系化特征使价值意识与规范可以统一起来。再次,任何价值意识概念化的生成,都包含了主客体之间的目标生成方式,这种方式从来都不是任意的,它带有人为的选择性,而这种选择性的背后就是价值意识本身的规范性要求。
  
  二、制度的生产
  
  人的价值意识无论作为一种自我意识还是一种类意识,在其现实性上它还是一种规范意识。可以说,制度是在价值意识规范化诉求过程中建构起来的。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显然,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己之间都普遍存在着并非独立于人的价值关系。因为价值意识的本质是以人及其所涉及的关系为中心的。据此,人的存在就是一种价值存在,而价值存在的实质就是人的价值实现。也就是说,价值存在从本源上来讲是人的主体性陈述与确证,而主体性概念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能动性,强调的是主体对客体的认知、征服与占有。所以,如何成为主体同如何实现人的价值是直接同一的。这意味着人必定要走出自身的限度,必定要以自己的理想规划去改变客观世界,而且需要把这一改造过程在镌刻人类心灵的时空当中得以维持、传承与发扬,于是实现价值意识的规范性诉求就成为人类理性成长的必然要求,这一过程也就孕育了制度的雏形。进一步说,任何社会制度的内部都包含了人的价值意识和规范诉求,无论是它的形成和它的变革,都无疑例外地要通过社会建构的方式使价值意识及其规范化生活成为理想的目标。人的价值存在必须转化为现实的规范存在才有意义。

  至此,我们可以说制度是价值意识与其规范化要求的复合体。但对制度而言,它不会把规范化因素束之高阁,它也一定会有操作层面上的要求,这一点是制度与一切伦理性概念的本质区别。虽然我们可以说,制度是价值意识与其规范化要求的复合体,作为制度的本质核心这毫无疑问,但这还没有结束,制度的本质还应具有更加明确的内涵。从制度的可操作性这一特点上来看,制度应该是在规范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就制度作为规则而言,它是通过对行动者选择集的界定去协调人们的价值冲突的,其目标不是要判定什么价值观正确,什么价值观不正确,甚至不对价值观念做出好坏、高下的区分和定性,而仅仅为价值观的解决提供途径、程序、框架和条件。
  乍听起来,这样的制度与规范化制度大相径庭。但无论规则与我们的期许相比是多么冷酷,它都无法改变价值意识内涵的规范结构作为它的基础来源,因为制度始终都处在人们考虑、看待、处理问题的思维定势和观念模式中,它是从自律的土壤中生长出来,塑造出他律的体魄,是“质料”与“形式”的完整结合,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融合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是价值意识及其规范化要求所复合的规则体系。所以,制度是人们为实现自己的理想,根据某种价值意识与之相应的规范要求制定的供一个社会群体成员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标准和尺度。社会制度正是通过具体规则来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身份、位置,同时也确定相关地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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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电网交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党群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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