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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中小企业如何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颖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指出中小企业增强保护商标意识的五个观点,并结合其实际情况,提出一些见解。旨在探索中小企业保护商标有效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便其打造自己的牌子,并竭尽全力拓展市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投资收益。
  【关键词】中小企业 商标保护 注册商标权 商标侵权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业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相同商品或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者越来越多。中小企业也该积极应用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经营者。本文通过以下五个方面探讨中小企业保护商标的意识,希望对中小企业有所借鉴。
  一、了解商标的表现形式
  根据不同的需要,企业可以用以下形式,在显著的位置用标新立异、独一无二的标志,将自己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通过商标极力向公众推销自己。
  第一,可以选择平面商标或立体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平面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的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相互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是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如“长虹”、“海尔”、“乳娃娃”等。
  第二,可以选择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用以表明自己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或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掌握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继受取得应按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以下主要说明中小企业对于自创的商标,应如何通过注册的方式取得商标权。
  1、商标注册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2)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2、商标注册的条件
  (1)申请条件。中小企业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中小企业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2)商标构成的条件。商标的必备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第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中小企业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第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禁止条件,即注册商标的标记不应当具有的情形。包括:第一,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第二,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3、商标注册程序
  (1)申请的方式。商标注册的国内中小企业可以自己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手续,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若中小企业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注册应提交文件。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并交纳申请费。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申请日期的确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申请日期一般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企业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为申请日。商标法规定了可以享有优先权的两种情况:其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榕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其二,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3)审查和核准。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法对提起的异议进行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审,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4)领取商标证书。商标局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三、清楚注册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企业应清楚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
  1、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4、续展权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5、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6、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四、具备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能力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企业应具备判断商标侵权的能力,清楚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第二,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

  第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
  五、理解商标权可能丧失的情形
  商标权丧失也称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一定条件下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通常商标权因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被撤销而消灭。企业应倍加关注消费者已知晓并青睐的商标权,确保其不被注销或撤销,基于这一点,我们应该理解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的注销
  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
  第一,注册商标法的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第二,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三,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的撤销情形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强制取消已经注册的商标。其情形有以下几点。
  (1)注册无效的撤销。第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撤销。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第二,注册不当的撤销。第三,司法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违法使用商标的撤销。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第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第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第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第五,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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